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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评标时有必要禁止评标专家对外的一切联系吗?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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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1-25 14:34: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评标时有必要禁止评标专家对外的一切联系吗?



评标时有必要禁止评标专家对外的一切联系吗?


原创 2015-11-25 shawn e招标学苑

e招标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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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介绍 招投标思想领袖和电子招投标行动先锋的交流平台


微友提问

评标时是否应要求专家上交手机,不得对外联系?评标专家认为是限制人身自由,拒绝评标,该怎么办?

律师答疑




评标应该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但没有明文规定评标专家要上交手机统一保管。基于公平、公正、保证评标质量等考虑,往往会要求评标专家上交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集中统一保管。采取这种方式时,建议建立临时联系方式,保证有紧急情况时,能够联系到相关评标专家,打消评标专家的顾虑,以免影响评标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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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1-25 14:40:37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本文的回答不是令人满意。


其实,只要回到:采取其他方法也可达到满意和不干涉评标专家的自由,就是:公开把手机放在桌子上;除非,有特殊情况,才当众接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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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11-25 15:07:07 |只看该作者
对于招标投标法中要求的"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工程招标体法律法规系中貌似没有更具体更详细的规定,估计更多的要看主管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或地方规定。
而在政府采购中,各种采购方式也都明确要求在保密情况下进行。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财政部74号令”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对于如何保密,财政部门在部分规范性文件中作出了相应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省级以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评审现场管理,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各级财政部门对评审活动相关各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及要求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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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15:34:51 |只看该作者
必须切断通讯!评委看见了投标人的价格等等信息,告诉其他的投标人怎么办?内外勾结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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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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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6 09:16:30 |只看该作者
必须把谁来“禁止”搞清楚,再谈所谓的禁止事宜。主管部门有权也不能“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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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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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6 09:40:23 |只看该作者
(1)手机集中保管,没有问题,你不愿意交手机,就不要来评标。你参加高考,也是不能带手机入场的;也不得超时迟到与早退。
(2)保管方有义务与责任保管好
(3)应设置紧急电话,有时候需要评标到晚上甚至过夜,没有告诉家人,家人会报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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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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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6 09:58:08 |只看该作者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1)手机集中保管,没有问题,你不愿意交手机,就不要来评标。你参加高考,也是不能带手机入场的;也不得超时迟到与早退。
(2)保管方有义务与责任保管好
(3)应设置紧急电话,有时候需要评标到晚上甚至过夜,没有告诉家人,家人会报警的 (2015-11-26 09:40)
你不愿意交手机,就不要来评标,说明“手机集中保管”本身就是有问题的,所以你的前提就不准确。

你参加高考,也是不能带手机入场的;即使是带了手机也并不一定会作弊,在那种高度紧张的情况下,任何一个人的铃声一响,都会影响其他考生的情绪和思路,并最终影响其他人的考试成绩;所以说,把参加高考的考生与评标专家进行类别,是不恰当的。

有时候需要评标到晚上甚至过夜,没有告诉家人,家人会报警的,说明把手机集中保管,侵犯了评标专家及家属的合法权益,必须要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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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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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11-26 10:11:57 |只看该作者
这个“e 招 标 学 苑”的微信公众号我关注了一段时间。有时候用政府采购法理有时候用招标投标法理,不明确区分项目的实际类型,生硬的套个法条完事 。个人觉的很不专业。特别是初学者很容易更加混淆概念,的糊里糊涂了。
     做自己感兴趣而擅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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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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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11-26 15:08:17 |只看该作者
不要这么上纲上线,只要更人性化一些,给评委设置统一通信工具即可。即使不从保密的角度出发,评委大多事务繁忙,来个电话你说他能不接吗?来个短信、微信他能不回吗?
        另一方面,评委申请加入评委库就应服从行政监督的管理,服从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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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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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11-27 11:50:26 |只看该作者


老朽一直反对评标现场的“白色恐怖”式的管理。


1.上交手机的规定是有罪推定的思维——认为所有的评委都是通风报信者,是对评委人格的侮辱。评委反对上交手机是理所当然的。


2.实践表明:上交手机并不能阻止真正的通风报信者,如今有N个手机的人多得是,你总不能上升到航空安检的水平吧。


3.再说,评标的依据是投标文件,即便有通风报信,又有什么用?


4.不可与对高考生的管理相提并论,评委与高考生是不能类比的。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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