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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18号令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又收到22条建议   中国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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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6 08:49: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说18号令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又收到22条建议



【我说18号令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又收到22条建议



原创 2016-06-05 肖楠 杨勇 方莹莹 中国政府采购报 中国政府采购报

编者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后,黑龙江、新疆、四川旺苍县等地政府采购部门纷纷组织干部员工集中学习,并针对工作中的具体情形提出了意见建议。本报编发了这三地三位专家的精彩观点,希望能引起广大读者的关注和讨论。

◆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肖楠  

建议一:删除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理由: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我们认为,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提交保证金,也可以不要求提交保证金。

2.按照中央确定的“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和帮助企业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相关要求,政府采购领域应从降低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入手,取消投标保证金,提高投标企业的积极性,扩大竞争。

3.从其他省份的执行情况看,也有未收取保证金的做法可借鉴。如全部取消了投标保证金的上海、天津、山西、黑龙江等地,部分取消保证金的湖北(采购预算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收取)、江苏(采购预算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收取)等地。

4.取消保证金后,供应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可通过建立供应商信誉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其失信行为的限制力度,使供应商“一地受罚、全国禁赛”,提高供应商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自觉性,维护政府采购的良好竞争秩序。

建议二:如不取消投标保证金,则由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

具体修改意见:1.将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修改为“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还需规定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2.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质疑提出的期限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且考虑到质疑成立后续标等情况发生的可能性,为确保保证金的约束力,建议修改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后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

3.建议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修改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但未按照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建议三:增加对投标人商务信誉情况的评审。

理由:“不良商务信誉行为”是指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评委会认定的,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报名后无故不参与投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恶意质疑投诉、中标后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签订采购合同后不履约等情况,但暂未被财政部门处理的影响企业商务信誉的行为。增加针对投标人不良商务信誉情况的评审条款,可增加投标人的违法违规成本。

根据笔者以往的工作经验,投标人出现涉及不良商务信誉情况时,按规定应报财政部门处理。但在处理决定作出之前,该投标人再次参与投标的,应在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评审因素中明确对其不良商务信誉行为进行扣分或价格上浮。

具体修改建议:1.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招标文件对投标人商务信誉行为有规定的,应当明确针对投标人不良商务信誉行为的评审因素”。

2.将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修改为“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和商务信誉等”。


◆ 四川省旺苍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杨勇

建议一:删除第二十二条中的“并支付样品制作费或者给予合理补偿”。

理由:样品制作费不好确定,且可能导致采购人无法控制采购成本。

建议二:删除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及所有与招标文件售价有关的内容,同时规定不允许收取招标文件制作费,采取网上(电子)招投标的地区,亦不允许收取服务费。

理由:其一,集采机构制作招标文件的成本一般都通过办公经费解决了,社会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用本身就包含招标文件的制作费,再向供应商收取招标文件制作费,属于重复收费。其二,目前,多地已开展网上报名并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这是政采提速增效的一大举措,也是电子化采购的发展方向。

建议三: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逾期送达或者未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中的“或者未密封”,并增加第三款“开标现场不得拒收未密封的投标文件。”

理由:投标人均有保护其商业秘密的强烈动机,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是为了防止代理机构保管投标文件期间泄密。因此,密封投标文件是投标人的权利,而非义务,代理机构无权对其作强制性规定。

建议四: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明细表内容”改为“相应内容”。

理由:开标一览表中不仅包含“明细表内容”,往往还有项目完成时间等其他内容。

建议五:在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五)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错误的”。

理由: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是对投标文件中的客观资料进行审查,如果出现审查错误的情况,应及时纠正。

建议六:在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中标结果公告前招标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理由:与《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一致。

建议七:将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未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的名称及原因”修改为“评审情况(包括资格性审查情况、符合性审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审结果等)”。

理由:招标结果公告中应公示评审情况,这既符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又扩大了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建议八:关于第三十八条中投标人在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的规定,可进一步细化完善。

理由:笔者认为,规定投标人可在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弊大于利。通过立法确定投标人的权利本来无可非议,但这一规定将导致采购实践中的某些新问题。如,某投标人在开标前发现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刚好3家,而自己又没有竞争优势,其很可能恶意撤回投标文件造成项目废标,或以是否撤回投标文件为筹码与其他投标人私下交易。因此,有必要充分考虑这些潜在风险,对相关条款进行细化完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方莹莹

建议一:对征求意见稿第二条“采购代理机构”所涵盖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分别进行界定。

建议二:关于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的规定,建议对价格区间较大的特殊货物品目设置价格区间,以增强可操作性。

建议三:将第十六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改为“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建议四: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此处不需要单独以书面形式通知,可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建议改为“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在招标文件中一并注明,未注明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建议五: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提供同品牌的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且报价相同的,建议将“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改为“由采购人按照随机的方式自主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

建议六:在第三十五条中补充明确“投标文件中应当载明分包对象的基本情况”。
建议七:将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合并,即先完成资格审查,再进入唱标、评标环节。

建议八:在第五十三条第四项关于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规定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投标报价相同的,建议将“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改为“采购人应当按随机方式选择确定中标候选人”;采用综合评分法、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建议改为“按照技术的优劣程度确定名次”。

建议九:在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确定其中一个为中标人”后增加“并注明选择理由”。

建议十:删除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标结果公告内容中的“未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的名称及原因”,并删除第三款“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建议十一:关于采购文件档案保存,为节省成本、提高效率,可在第七十一条中增加“采购档案可以用电子方式存档”。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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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6 09:02:1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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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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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6 15:38:53 |只看该作者
不收取招标文件费......你们交易中心是直接负责招标代理的还是由代理公司负责的?要是你们只提供个场地,那你别在这瞎建议,代理公司还要给你们交场地费你咋不说不让交呢?100万以下的小项目,扣除评审和成本,收了标书还不一定顾住本,不让收能顾住本吗?
不拒收未密封的文件,投标人有强烈保护商业动机.......现在陪标捣乱的还少?少页缺页遗失你能说的清吗?
不知道四川的这位老兄有没有干过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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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6 15:41:12 |只看该作者
有些建议确实是难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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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6 15:44:21 |只看该作者
建议三:将第十六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改为“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建议十:删除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标结果公告内容中的“未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的名称及原因”,并删除第三款“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就看了一小段,作为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概念都没搞明白,财政部135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都不清楚,也是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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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6#
发表于 2016-6-6 15:54:54 |只看该作者
提议不收取招标文件费?现在不是说招标代理要市场化吗?还要在法规上限制某环节收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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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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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6 19:14:50 |只看该作者

回 边缘音符 的帖子

边缘音符:不收取招标文件费......你们交易中心是直接负责招标代理的还是由代理公司负责的?要是你们只提供个场地,那你别在这瞎建议,代理公司还要给你们交场地费你咋不说不让交呢?100万以下的小项目,扣除评审和成本,收了标书还不一定顾住本,不让收能顾住本吗?
不拒收未密封的文件,投 .. (2016-06-06 15:38) 
质疑有理,原修改意见的目的不清,不要瞎起哄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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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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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6-6 19:15:51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建议三:将第十六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改为“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建议十:删除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标结果公告内容中的“未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的名称及原因”,并删除第三款“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就看了 .. (2016-06-06 15:44) 
那些莫名的修改,实在是不敢恭维啊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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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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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6-6 19:16:52 |只看该作者

回 aaxx 的帖子

aaxx:      提议不收取招标文件费?现在不是说招标代理要市场化吗?还要在法规上限制某环节收费不收费?
 (2016-06-06 15:54) 
你这还不明白吗,那些是集采的,他收不到,也眼红社会中介代理收取啊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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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6-6-6 19:17:54 |只看该作者
建议一:对征求意见稿第二条“采购代理机构”所涵盖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分别进行界定。
这个一看,就是觉得高人一等的集采机构相对于社会中介代理的优势地位不再了,想要正名?!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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