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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是哪个法律法规明确不准增设报名、资格审查环节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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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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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11:22: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求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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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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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6-30 11:28:42 |只看该作者
      你能说清楚问题的来龙去脉吗?[s:47]
       政府采购项目潜在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代理机构可以对所做项目需要的资格要求,进行提醒,查阅。[s: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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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11:31:24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具体可详见释义解释)。
财政部文件
 
 
财库[2014]165号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集中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循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近期,一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业务时,违法改变政府采购法定评审程序、干预评审结果、乱收费,以及在交易中心建设中存在“管采不分”等问题。为规范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入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公告和评审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规范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项目评审、质疑投诉、档案管理等行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违规组织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干预政府采购评审结果。
  二、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规收取费用,也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现场监督人员支付评审费、劳务费等报酬,增加政府采购成本。集中采购机构应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集中采购机构的公益性特征。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进入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受理供应商投诉,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对纳入交易中心的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考核与指导,促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要求。要进一步落实“管采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财政部门不得违法采取授权、委托或者共同管理等方式,将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交由其他机构行使。对涉及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违规问题,交易中心应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情况,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工作。
四、交易中心要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和整改。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督促交易中心做好清理整改工作。财政部将组织专项检查,对清理和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
 
 
 
  2014年10月11日 
如果是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电子政府采购招标活动除外,该办法签发单位不含财政部)
二十条  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招标投标活动
第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

另外就是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有关规定和定义,代理机构不得在法定情形之外进行资格审查。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之外的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可以不成立委员会,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进行。

政府采购资格预审按照现有规定,除PPP项目外也可以不成立委员会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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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6-30 11:41:45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
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具体可详见释义解释)。
财政部文件


.......
       国务院规定的法律,和地方的实际情况是有些出入的,正所谓“将在外,君命有所受,有所不受”[s: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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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5#
发表于 2016-6-30 11:44:45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具体可详见释义解释)。
财政部文件
 
 
....... (2016-06-30 11:31) 
谢谢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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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6#
发表于 2016-6-30 13:42:11 |只看该作者

回 高峰 的帖子

高峰:       国务院规定的法律,和地方的实际情况是有些出入的,正所谓“将在外,君命有所受,有所不受”[s:75] (2016-06-30 11:41) 
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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