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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是否该获报酬? 公共采购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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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 08:35: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声音】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是否该获报酬?



【声音】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是否该获报酬?


原创 2016-06-28 张斌伟 公共采购 公共采购

背景:是否支付采购人代表评审费各地做法不一

  评标(评审)是我国政府采购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之一,把对供应商的优劣判断交给与各方当事人没有利益关联的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2/3。


  2003年11月17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按规定获得相应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劳务报酬标准的高低,大多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工资水平等因素相适应,同时还会考虑专家级别、评审时间长短、工作量大小、专家来自本地还是外地等因素。


  关于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是否需要支付劳务报酬,法律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做法也不统一,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在内的很多代理机构都会支付,但也有少部分不会支付……
是否该获报酬有争议  需要制度明确


  
问:财政部正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代表及评审现场监督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请问您对此怎么看?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张明治: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是自己的工作需要,本身就不应该取得劳务报酬,有报酬也是采购人内部的事情。但监督员不一样,监督员是义务的,不是必须完成的工作,应该合理考虑其工作的付出和成本,当然采购人的监督人员除外。

  武汉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调研员杨锡才:现场监督人员肯定不应该获取劳务报酬,但采购人代表能否获取一定的评审劳务报酬,这个问题值得商榷。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看,显然没有把采购人代表看作评审专家,因而不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其中包括领取“劳务报酬”的权利。


  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7条的规定,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之一,在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同时,因参与评审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违法违规也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则参与评审活动应当领取劳务报酬。当然,财政部也正在修订这个办法,如果新规修改相关条款,则另当别论。

  中山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主任贾延江:采购人代表及评审现场监督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是合理的,因为该项工作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特别是在其工作时间参与采购活动评审或监督,不能再获取额外报酬。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劳务报酬应当遵循“为谁服务、由谁支付”的原则。从服务对象看,采购人代表不是为采购人服务的,这与评审专家不同,专家是本职工作以外的一项工作,而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是其本职工作,是采购人委派其参加评审活动的。如果采购人代表的工作量比较大,也应当由采购人向其支付额外的劳务报酬。


  评审现场监督人员更是如此,如果其工作量较大,应当由委派其参加监督工作的机构支付,由被监督机构支付劳务报酬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政府采购法律专家沈德能:这个规定无疑是正确的。采购人代表及评审现场监督人员获取评审劳务报酬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他们是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已经取得薪金工资,不应再获得劳务报酬。

  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养文:支持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代表所做的事情是采购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完全属于自己的工作职责范畴。同样,评审现场监督人员也是受单位委托,履行自己应当完成的工作职责。


  作为采购人代表及评审现场监督人员,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履行其相应的职责,所在单位已经给他们发放相应的劳动报酬,不应再另行支付报酬,否则有“公务员兼职”的嫌疑,也有可能因为报酬不到位而消极对待采购活动。


  另外,如果给采购人代表及评审活动现场监督人员支付劳务报酬,有可能造成财政支出的压力,与当前各级财政大力缩减政府部门开支的精神不符。同时,也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相违背,只有专家才能领取相应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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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 08:41:5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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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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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 09:19:13 |只看该作者
现场监督人员到底起了什么作用?现场出了问题能够解决吗?开评标现场一切有法律法规确定的操作程序。


但又有几个监督人员真正明白呢,基本都是在闲聊喝茶吧?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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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 11:33:09 |只看该作者
曾经遇到过一家大型国有企业招标,人家领导明确:给自己工作不能获得额外报酬,结果只需付给社会评委即可。感觉满满的正能量啊!
其实,大型国企都是挺注意滴!也是很有正事滴!人家大都有自己的管理办法,一般规定的都比较严谨,因为能人比较多。招标后的项目真的出现问题,招标负责人会被追究,所以,几乎没有人敢乱来。
交易中心就是五花八门了,嘛章程都有,人员也是良莠不齐,所以奇葩的事情就比较多,什么事情都想管,真的出问题了又都逃避责任,招标人也不用担责任,后果可想而知。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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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 12:26:38 |只看该作者

回 zc_ztb 的帖子

zc_ztb:现场监督人员到底起了什么作用?现场出了问题能够解决吗?开评标现场一切有法律法规确定的操作程序。


但又有几个监督人员真正明白呢,基本都是在闲聊喝茶吧?呵
 (2016-07-01 09:19) 
对的,就是这几个在尸位素餐!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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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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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 11:43:27 |只看该作者
这个已经讨论了很多次,采购人代表是职务行为,本身已有工资,代表单位的意见,评委则完全相反。弄错了,评委可能被清除出专家库,采购人代表则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总之,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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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 12:30:42 |只看该作者
从介绍的情况来看,采购人代表及监管部门都已经领用过自己单位给出的各项收入,参加评审或监督都是他们的正常工作,另外给出评审费的是可以的,作为社会监督,法制部门、媒体、我们普通人都有权参加评审的监督,也要给报酬哦,只要一百块,一次去一万人怎么样?采购人给的起吗?哈哈!

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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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5 08:39:09 |只看该作者
中国的人情世故 我们很难做到不给采购人报酬的 还有就是我们当地专家费用没有统一的管理 所以现在导致 我们发服务费的时候专家当场掏出 不满意就开始要 有一次一个有二十几个包的 但是时间在六小时的 评标 专家一开口就要三千,我们是贵阳,经济水平更不比北上广,所以专家管理混乱 经常在采购人面前给我们讨价还价 让我们很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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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7-15 16:34:32 |只看该作者
采购人代表非评审专家,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现有规定来说没有获取评审劳务费用的权利。
从单位角度来说,为单位工作每月按时领取薪水,既然被指派作为该招标采购项目的经办人或者说负责人,这本身也就是单位工作的一部分,在领取单位薪水奖金的基础上,为自己单位办事还需要额外领取一份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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