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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调整省中心交易项目招标文件备案管理流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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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0 14:51: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湖北:调整省中心交易项目招标文件备案管理流程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16-08-10 10:53:52   浏览:18次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整进省中心交易项目招标
(资格预审)文件备案管理流程的通知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为规范对进省中心交易项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6年8月8日起,调整进省中心交易项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备案管理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8月8日起,进省中心备案的项目(含8月8日前已备案,还未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资格预审)场地预约完成后,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上传下列招标(资格预审)电子备案文件(以下简称备案文件),提交确认后,系统自动发布,平台生成文件备案受理单。
(一)资格预审文件(如有);
(二)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修改通知;
(四)工程量清单(如有);
(五)图纸或有关技术资料(如有);
(六)标底、最高投标限价等(如有)。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备案文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一)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出具备案意见;
(二)应使用标准示范文本的,必须使用标准示范文本;
(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四)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间,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相关备案文件内容前后应一致;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备案文件发布后,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已备案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形的,视情形程度,可下达文件审查意见书,责令限期修改备案文件;必要时,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或责令重新招标。

四、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已发布的备案文件有异议的,可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投诉。

五、备案文件具体操作流程详见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站首页网上办事指南。


http://www.ggcg.tv/show-144-4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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