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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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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11:54: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财政部组织力量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2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电子邮件地址:dailijigoubanfa@sina.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2016年11月24日


                     财政部国库司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执业管理、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原则建立代理机构名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执业管理
第五条 凡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均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分网站上免费登记进入代理机构名录。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的代理机构均可获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中的专家抽取、信息发布等操作权限。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 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拟定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依法做好信息发布、评审组织等采购工作,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八条 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采购方式、委托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合理收取代理费用。代理费用收取标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音像资料应作为采购文件组成部分一并存档。
第十一条 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或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或采购人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代理机构名录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信用信息全国共享。
信用评价管理应包括代理机构执业情况和执业能力、政府采购处理处罚、不良行为记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信息。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提供虚假登记材料;
(二)本办法第十八至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和代理机构专业化特点,优先选择代理机构名录内信用良好的代理机构代理有关采购业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舆情反映的热点问题及其他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筛选出抽查对象开展定向检查。其他日常监管项目,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不定向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结合信用评价对信用良好的代理机构优化检查频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在指定网站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四)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五)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六)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七)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八)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九)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十)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十一)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十二)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特定供应商透露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特定供应商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与采购人或者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四)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六)开标前泄露标底。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能力。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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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13:25:2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6-11-25 10:35 编辑

十八条不合理 好多都是采购人的义务 怎么让代理担责?

上述条款很多都是采购人的义务,代理机构没有能力控制,最多是协助和建议义务。

比如:
1、采购方式
2、评分标准
3、协商谈判
12、改变评审结果
13、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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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15:12:31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6-11-24 13:25
十八条不合理 好多都是采购人的义务 怎么让代理担责?

对于采购人的处理可以在政府采购法以及实施条例中找到具体的条款,同时也有对代理机构的处理条款。
而这部规章是专门针对于代理机构的管理,你说里面是涉及对谁的监督管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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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15:13:5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评价专家也就罢了 采购人和代理互评 匿名还是不匿名?结果肯定是采购人得满分 代理低分啊 因为两家是利益关系 代理不满足采购人的非法要求 怎么得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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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15:15:3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6-11-24 15:12
对于采购人的处理可以在政府采购法以及实施条例中找到具体的条款,同时也有对代理机构的处理条款。
而这 ...

里面有的条款代理无权无义务 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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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15:18:00 |只看该作者
        一、代理机构与采购人、评审专家有利益关系,能否客观公正的评价?即使抛去这个利益因素,主观评价个人好恶因素很大,又怎能保证客观。针对不实的评价还需要以事实为依据,提供质疑投诉的渠道。
        二、信用评价关系到代理的生存,还是应以政府部门或其他第三方的处罚、奖励等评价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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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15:23:5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6-11-24 15:29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6-11-24 15:15
里面有的条款代理无权无义务 如何担责

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编制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怎么会和代理机构没有关系呢。
第十八条中有关违法条款哪项不是代理机构日常代理工作或者经办事项、程序
代理机构对于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或者明知采购人违法操作不提出反对意见,逆来顺受,到最后代理机构迟早变成跑腿公司,复制粘贴内容不看不惯。先不说有无技术体现,就这份将自己放在火炉上烤的勇气也是可嘉的。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应当相互监督和制约,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也就是说代理机构是有这个义务的。另根据委托代理关系,明知有违法行为而继续代理的,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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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15:36:10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6-11-24 15:18
一、代理机构与采购人、评审专家有利益关系,能否客观公正的评价?即使抛去这个利益因素,主观评价 ...

执行起来问题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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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18:20:21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6-11-24 15:23
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编制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怎么会和代理机构没有关系呢。
第十八条中有关违法条 ...

验收有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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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19:06:3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6-11-24 19:07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6-11-24 18:20
验收有关吗?

请看看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如果属于委托范围内的事情,与代理机构无关么!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甚至可以接受采购人的委托负责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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