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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2017-04-13
西安地铁“奥凯电缆”事件,持续发酵。陕西奥凯电缆不仅涉及地铁,还有高铁。奥凯电缆的所扩展的业务有很多企业,其中有不少还是央企。奥凯生产的电缆产品牵涉的城市,也已经从西安波及到合肥、成都等地。奥凯电缆曝光后,西安已承诺更换问题电缆,其他涉及奥凯公司电缆产品的地铁项目仍在排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已作出回应,责令有关铁路企业已对宝兰、西成、渝黔、兰渝等铁路项目所有奥凯公司提供的电缆,全部实施更换。
2012年奥凯公司注册时,西安地铁三号线即开工建设,这家注册仅仅5年,投产还不到3年的企业,在工程竞标中多次脱颖而出,拿下诸多项目。当各方注意焦点都集中于西安奥凯的“前生今世”时,多年来一直极具争议的“最低价中标法”,再次被推到风口浪尖。
《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一评标原则,为合理最低价中标提供了法律依据,低价中标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但在市场竞争日趋成熟,追求物优价廉的时代,“低价中标”对招投标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评标代替不了质检
评标标准是招投标活动中的一种评判准则与评分方法,它是专家评审的主要依据,也是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重要标准。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制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中评审对象是投标文件,而不是其他。评标委员会只能依据投标文件本身对投标的响应性进行评审。对于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本质内容的真实性,评标委员会没有进行判断和确认的责任。换句话说,评标委员会只对投标文件负责,不具备对质量进行检验的条件。
如果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属于投标人的责任,招标人可以在评标结束后的履约能力审查中,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比如说电梯招标不可能把电梯拉到评标现场来现场考核,也没有相关的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去投标方的制造厂商进行现场考察。
在评标的过程中,如果招标文件合理、招标程序合法合规,投标文件里的工程量清单价格,货物标准都很合理,标书中所描述的产品也是招标方所需要的合格产品。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商提供的标书,确定了中标方。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如果出现了以次充好,或者在中标后批量生产的过程中出现了质量等问题,是评标委员会不可把控的。
现实亦是如此,在招投标工作中很多时候建设主体和使用主体不是一家,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不是一家,所以招标人和使用人、投资人所关注的矛盾焦点不一致的客观因素存在。仅仅从招标即从投标邀请到合同签订的这一环节,招投标工作是无法完全把控实践层中,投标者使用产品的质量,施工者建设工程的质量,评标并不能代替对工程质量合格的检验。
价高不一定质优
“招标投标的目的就是公平、公正、择优”,让招标人选择到最适合招标项目和招标要求的中标人,这才是招标的本质。
市场经济下,逐利是商家的天性。虽然,合理的利润是保证质量的前提,但合理的利润甚至是高额利润却并不一定能保证高质量。工程建设领域不断发生的血的教训,告诉我们没有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价格再高,也不能保证质量。
因此,整个招投标环节过程中,要回归招标工作的本质,在项目实施环节围绕项目质量管理这个中心,落实措施,强化责任,使质量管理落到实处。我国实施最低价中标法还存在许多问题,但是最低价中标法在国际上的先进性也不应被否定,同时也必须考虑积极创造条件推动这项制度稳妥实施,建立起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最低评标价法确保工程质量,以适应市场经济,严防不合理低价中标可能带来的消极舆论。
一方面,借鉴国外最低价中标法的管理经验,健全法制,正确引导投标人的投标水平,避免盲目压价、恶性竞争。另一方面,投资方,招标方,建设方和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有关法律及技术法规规范,依靠合同条款增加对中标人履约能力的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所理解:招标文件应当是、实质上也就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实践中,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在合同文件的组成中明确加上“招标文件”一项,要求中标人按照投标文件响应的实质要求进行履约。此外,构建评标质量后评估和重大争议资深专家复审制度,对重大评标质疑进行复审,及时发现和纠正评标工作中的错误。对已经完成招标投标程序的项目,随机抽取样本进行后评估,循序渐进地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
全过程质量管控是根本
标前检测,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检测和项目建成后的抽检,三个环节互相紧扣才是保证质量的关键。近年来,我国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引入百分之百第三方质量检测,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一大突破,也是与国际接轨的质量检测惯例。广东省在省属水利水电工程中开展了百分之百第三方质量检测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根据广东省的实践,就是将质量检测工作通过招标竞争的方式,委托给专业的、具有必要的检测资格和检测物质技术的第三方法人单位负责,在保证独立性和公平性的同时,更好地控制和保证工程质量。而检测作为第三方,为建设单位、投资单位和使用者的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提供专业的质量检测依据,其成果为监理、招标人和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提供了取证、处罚的科学数据。
自《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以来,招投标活动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质量时代“全过程质量管控”的必要性已经摆在面前,以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因此,在招投标工作中要建立全项目生命周期的“全过程质量管控”工作,根据项目特点,特别是关乎民生的公共服务类项目中使用的特殊材料,借鉴工程领域的质检经验并延伸到项目全过程,一是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样品的检测报告,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的样品和检测报告;二是鼓励推广第三方检测认证制度,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样品送交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三是开展标后质检工作,将投标样品作为供货时的依据封样保存,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现场抽检,以约束中标人按照样品的质量、规格履约。
此次“问题电缆”不是个案,也不是第一个问题,本文以期抛砖引玉,引发更多同仁的精辟探讨。
(王海玲 免责声明:本文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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