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有的歧视待遇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7-04-24 20:36:04 发布:管理员
【摘要】
【案例解读·案例七】
不该有的歧视待遇 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案情概述】
20××年10月,某单位T管理局委托H招标公司进行“高防伪证书制作”服务项目采购工作。由于目前办假证活动泛滥,T管理局此前曾多次接到举报或在业务检查中发现有人违法使用假证书,因此,T管理局对此次新的证书制作服务采购工作高度重视,在采购开始前专门咨询了国内证书防伪领域的专家,并在专家指导下在采购需求中规定了较高的技术标准。同时,T管理局还要求专家提供了几家国内从事防伪证书制作业务的技术水平较高的大公司名单。H招标公司接受委托后,T管理局将自己的担心和前期调研的情况与H招标公司进行了沟通,要求H招标公司按照T管理局前期确定的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且提出为了保证采购的效果,要对投标人的资格提出较高的要求,一定要保证中标人是技术过硬、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的大公司。 10月底,H招标公司按照T管理局的要求,编制完成了招标文件,并得到T管理局的确认。随后,H招标公司依法进行了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接受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抽取专家、组织开标、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等工作,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推荐投标人D公司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H招标公司在获得T管理局对采购结果的确认后,发布了中标公告。
12月初,财政部门收到A公司的举报,举报称,此次采购存在不正当限制投标人的情形,采购结果有失公正,要求财政部门对此项目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调查情况】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采购中是否存在以不正当理由限制投标人的情形。为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材料。调查发现,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对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存在如下内容: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投标前三年每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投标人正式员工“不得低于100人”等。为避免案件处理中出现疏漏,财政部门根据文件中发现的问题又对T管理局和H招标公司进行了询问。询问中T管理局表示,他们只是要求中标人必须是技术过硬,信誉良好的大公司,至于具体标准,是由H招标公司确定的;H招标公司反映,为了能实现T管理局提出的必须由证书制作行业内大公司中标的要求,H招标公司通过市场调研,确定了比较合理的资格标准,对投标人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和公司规模等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这样既能保证投标人是具有一定实力的大公司,也能保证投标人数量较多,能够构成充分竞争。
【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本案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确实存在不当之处,对投标人进行了不正当限制。政府采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即在采购中,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得对某些投标人进行歧视、也不得对某些投标人进行特殊照顾。反映在具体操作上,一是招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歧视投标人的条款,例如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不得设置地域限制或者规模限制;二是在评标时要按照统一明确的标准进行评审,不得对投标人区别对待,有所倾向。此外,政府采购有一项基本政策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为了进一步促进这一政策的落实,也颁布了十分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其要求中即包括“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内容,这也与《政府采购法》所要求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原则相呼应。本案中,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作出“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投标前三年的每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不得低于100人”等要求,明显是对注册资本较少、营业收入较低、从业人员不多的中小企业进行了限制,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有违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18号令)第21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案中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71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18号令第6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综上,财政部门对本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采购活动违法,并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德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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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60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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