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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妹:代理服务费应纳入项目预算【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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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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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7 18:33: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5-7 18:47 编辑

代理服务费应纳入项目预算

栏目: 理论前沿,政采要闻,电子报 时间:2017-05-04 18:08:29 发布:管理员


【摘要】

【聚焦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应纳入项目预算

可按中标金额分档确定代理费支出定额标准并列入项目预算,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谁支付


■ 陈文妹


代理服务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签订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如果该费用由中标人支付,也常称为中标服务费。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货物、服务类项目代理服务费一般数额不大,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且未单列预算,有时作为前期费用包含在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款中,但小额项目大多未在项目预算款中作安排。


关于代理服务费由谁支付的问题,近期引发了热烈讨论。主要观点有二:一是由采购人支付,二是由中标人支付。赞成采购人支付的理由是“谁委托谁付费”,而且采购人与代理机构有议价权,除了采购人与代理机构串通,愿意高价支付代理费外,代理机构为招揽业务或保持长期合作关系,往往不会漫天要价,还会优惠打折。


但是,实际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居于强势地位。采购人嫌麻烦,一般不愿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费,而是在与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中约定由中标人支付。《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以下简称857号文)也曾明确,“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虽然857号文已被废止,但“另有约定”的做法却延续了下来。如果费用合理,代理机构也乐意向中标人收取,因为此时代理机构相对于潜在中标人处于强势地位,招标文件中也已约定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服务费。潜在中标人为投标并努力中标,其实并没有议价权,因此,潜在中标人往往把这笔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公告发布后,中标人为了尽快拿到中标通知书、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大多会如数支付代理服务费。可以说,代理服务费本质上是预算单位购买代理机构专业服务的费用,最终由财政拨款、由采购人付款。


国家发改委2015年2月下发《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放开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即对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由采购人、代理机构按市场价协商。但市场价是多少呢?无从得知。如果代理服务费是代理机构与采购人以高于市场价约定的,甚至是暴利的,而这笔费用又包含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财政资金就成了“冤大头”;如果代理机构恶意低价竞争,代理机构只能获得远低于成本的费用,个别代理机构还可能与投标人串通,从中标人处变相得到“补偿”。鉴于上述情况,笔者提出两点建议。


一是按中标成交金额分档核定代理服务费,并列入项目预算。


《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部门预算、单位预算一般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构成,其下还有二级、三级细目支出,政府采购预算支出一般列入项目支出。实践中,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劳动力工资水平,制定了多层次、多种类的支出标准或定额。如,财政部先后出台了《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7号)、《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403号)、《关于加快推进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的通知》(财预〔2015〕132号)等文件,要求确定中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建立中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各级财政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布置下一年部门预算时也都会发布“xx年部门预算编报说明”“xx年中期财政规划编报说明”等类似文件,明确编制预算的各种支出定额标准。除了工资、津贴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数编列外,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备标准、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人均日会议费定额等比比皆是。预算单位正是依据这些支出标准或定额,由三级细目、二级细目逐级编制汇总出本单位预算支出数额。财政投资评审中,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立的工程造价定额制度也已实行了几十年。因此,虽然国家取消了代理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但代理服务费可借鉴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工程造价定额标准的模式,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省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劳动力工资水平,以中标成交金额分档核定代理服务费支出定额标准。这与代理服务费由政府指导价转为市场调节并不矛盾。


二是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明码标价”。


《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确,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根据《价格法》,相关部门还制发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规章,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服务费的收费对象、收费金额或计算方法,并接受公众监督,防止代理机构乱收费。


“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是我国预算制度的基本原则。允许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除安排项目自身的预算外,还应按照代理服务费支出定额标准将代理服务费编入预算,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书中应明确约定,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还是由中标人支付。这样能够有效遏制代理机构恶意低价竞争或漫天要价,促使其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推动建立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实现采购人、代理机构、中标人和财政部门四方共赢。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财政局)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62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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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8 09:52:2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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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8 11:49:36 |只看该作者
以中标成交金额分档核定代理服务费支出定额标准。真是大大的倒退啊。如此计算岂不是中标价越高,代理费越高了?代理市场如果竞争充分,采购人处于强势,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只能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你看他还能否强势?问题的关键还是从如何解决“采购人嫌麻烦”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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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8 15:52:11 |只看该作者
这个并不主要是采购人嫌麻烦,似乎主要是单位预算科目中没有代理服务费这个科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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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8 17:20:11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招标人付钱,难如登天。一个项目也就算了,政府采购,金额小,项目多,一年下来百十个项目,每个都要要钱,建议去经历下这种工作再写文章比较好。支持文件明码标价,中标人付钱。省的少数不良招标人吃了原告吃被告,不孝敬我,要钱?有门,走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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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9 09:52:51 |只看该作者
bw070 发表于 2017-5-8 17:20
政府采购,招标人付钱,难如登天。一个项目也就算了,政府采购,金额小,项目多,一年下来百十个项目,每个 ...

中标人支付代理服务费不就是采购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付钱)逼出来的吗?为何不进一步规范让代理与采购人的关系更简单一些,即谁委托谁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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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9 10:17:09 |只看该作者
bw070 发表于 2017-5-8 17:20
政府采购,招标人付钱,难如登天。一个项目也就算了,政府采购,金额小,项目多,一年下来百十个项目,每个 ...

你说到这个,让我想起:按照我们当地资金支付规则,一年会计年度超过30万必须组织招标,那如果服务费都由采购人支付的话采购人每年还要先招个代理机构的标才能实施采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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