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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王守清:期待我国PPP在更有顶层设计和协调下可持续发展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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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5 19:21: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zxc1981 于 2017-6-5 19:31 编辑

期待我国PPP在更有顶层设计和协调下可持续发展

——专访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首席专家王守清教授

原创 2017-06-05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点击上方“中国政府采购杂志”蓝色小字,可订阅本微信

    随着各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PPP立法问题备受关注。财政部条法司相关负责人也在近日透露,PPP立法进程正在抓紧推进,目前已完成PPP条例初稿,近期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力求加快立法为PPP项目推进提供更好保障。

    带着业界的关注,本刊记者采访了深耕PPP二十多年,被誉为“中国PPP教父”的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教授、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首席专家王守清博士,请他谈谈对PPP立法的研究与期待。


微信图片_20170605192035.jpg

    记者:从专家的角度看,PPP立法亟待解决哪些问题?



    王守清:PPP(特许经营)的立法工作于2016年7月迎来重大改变,随着李克强总理的一锤定音,立法工作改由国务院法制办统一主导,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则由原来的PPP法和特许经营法的各自主导方转变为参与方。



    因PPP(特许经营)立法涉及的项目投资规模大、适用领域广、合作周期长,参与主体、利益关系和风险也相对复杂,由法制办牵头统一推进两法合一的立法工作,一方面可以释放政府稳定政策、保障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等的信号,也可以防止两部委各自立法可能带来的问题。



    因PPP涉及面广,我国相关实践也不够成熟等,现在出台PPP法非常困难,所以先出台PPP条例,以尽快解决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PPP条例首要解决的:一是过去的法律与PPP存在空白甚至不匹配的地方;二是各部委之前出台的政策文件,其中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三是项目操作层面一些具体有争议的问题。当然,法律可能不会规定那么细,而条例则可以规定得更细一些,但是又会存在一个问题是,一旦PPP条例与过去层级更高的法律发生冲突,还是以法律为准,所以长远的目标还是要立PPP法。


    记者:目前,PPP领域有哪些问题比较突出,亟待在条例中予以明确?



    王守清:需要明确的问题很多,立法的问题、不同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金融体系不成熟的问题、信用体系不健全问题、公众参与机制不完善的问题等,尤其是如何解决当下我国PPP模式中,央企/国企在主导,民企/外企进入困难的问题。



    记者:什么是PPP?与特许经营有何区别?



    王守清:特许经营在我国应用了二十多年后,其内涵已经比英文Concession扩大了。



    中文的“特许”与传统意义上的“行政许可”并不完全相同,因为是通过招投标等程序选定的社会资本方,签订合同后由社会资本方按合同约定去实施项目。通过合同约定的许可,是广义的“特许”但不一定全是行政许可,政府还需要严格监管。“经营”也不一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不是说只有向公众收费才是经营,而向政府收费也属于经营,其本质更是“运营”的概念。另外,我国的PPP中的第二个P(央企/国企主导)与国际上的第二个P(真正的私企)本质不同。

从这几点看,虽然我国的PPP内涵比特许经营大,但我国的特许经营与PPP的差距并不必想得太大,也没有必要拘泥于这些名词,因为都是引进社会资本提供公共产品的一种创新模式。我国只需立法中明确用词并定义其内涵和原则即可,也不必与国际上完全一样,何况本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就是我国的用词。



    记者:什么项目可以做PPP?做怎样的PPP?



    王守清:不是所有的项目都可以用PPP。全世界PPP做得较好的国家,其公共项目采用PPP模式的也不过10%、20%。这是因为,提供公共产品终归是政府的责任,不能完全推向市场。其实不同的模式有不同的优缺点,对特定的项目应该做出选择。



    PPP在具体项目中的体现形式并不固定,需要政府和企业根据项目特点,因时、因主体、因地制宜,各方达成公平协议并保护公众利益等即可。具体来说,从政府的资金情况看,政府在短期和长期都没有钱时,可优先做用户付费的PPP项目,即经营性项目,如收费高速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政府短期没钱但长期有钱时,可做用户付费加政府补贴运营的PPP项目,即准经营性项目,如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政府有钱时,做主要由政府支付的PPP项目,即公益性项目,如学校、养老院和监狱等社会事业项目。



    记者:PPP中的招标投标是按照《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



    王守清:从适用项目的属性看,《政府采购法》强调使用财政性资金,《招标投标法》强调工程建设项目。二者虽然都适用于大多数PPP项目,但有些PPP项目是使用者付费项目,特别是涉及工程建设的,故可能更适用《招标投标法》;有些PPP项目并非工程建设项目,故可能更适用《政府采购法》。从选择投资者的方式看,PPP项目干系众多、合同结构复杂,需就各方特别是政府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以及政府的规制和监管等进行细致的协商谈判。但两法规定的招投标过程过于严格,消除了在PPP项目前期,政企双方就长达十几、几十年的合同进行协商完善的机会。从作用时效看,在政府付费的PPP项目中,政府作为使用者的代表,应对整个项目负责。尽管政府与企业后续的行为都受招标文件签署的合同(或采购合同)制约,但仅就前期选择投资者的过程来看,《政府采购法》更侧重于长期的考虑,可能更适合特别是要求不够明确的项目。



    记者:国外PPP立法有哪些特点?有哪些方面值得参考借鉴?



    王守清:国内外PPP模式存在着很多不同点,比如以下几方面:一是解决产权问题。国外PPP模式中的“私”是真私企,由于私企的逐利性,一定会好好干,否则就会血本无归,因为政府监管严格且公众参与机制成熟。而我国PPP中的“私”并不单指私营经济主体,国有企业是国内PPP市场上最重要的主体,其带来的后果是央企/国企不会破产,有政府兜底,效益可能不会那么高。二是解决协调机构问题。西方国家推广PPP模式有统一的协调机构,而我国PPP因为涉及面太广,在行政管理上没有任何一个部委的职能可以全面覆盖PPP。建议我国做好顶层设计,可以设立中央和省级的专门PPP机构,明确牵头负责部门,统一负责政策指导、总体规划和综合平衡等,对政府财政风险进行监管和审批,并与央行、银监会保持密切沟通。三是西方国家将PPP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模式之一,而我国几乎是一刀切,地方政府都在采用PPP模式,几乎别无选择。四是西方国家实施PPP主要是为了提高效率,提高服务水平,而我国地方政府做PPP的大部分目的是为了融资。



    总之,这些宏观和微观上的问题,都需要条例给与明确的答案,这样条例的出台才对实践更有指导和规范意义。



    记者:谈谈您对条例的期待?



    王守清:这三年我国PPP是一步一步向着更完善的方向在走,因此,可以期待未来我国PPP会在更有顶层的设计和协调、更加公平的环境、更加有远见和有经验的政府和社会主体,在更专业和中立的咨询和律师支持下,朝着更加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形成我国PPP发展规范和常态化的局面,也为下一步我国“走出去”“一带一路”PPP做好充分的准备。



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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