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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国家发改委修改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开始征求意见了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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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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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0 12:41: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zxc1981 于 2017-8-30 12:44 编辑

国家发改委修改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开始征求意见了


2017-08-29 今日公共资源交易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增强招标投标制度的适用性和前瞻性,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起草形成了《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9月20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三条中的“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发 展改革部门”。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 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三、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 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 的要求和条件。”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 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 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 少于二十日,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在线提交投标文件的,最短不得少 于十日。”

六、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二项中标条 件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 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七、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 人应当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 招标投标和合同订立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合同副本。”

八、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

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 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 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 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 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 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 的理由。”

二、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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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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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0 15:32:27 |只看该作者
1、现阶段,确定一定明确的中标条件(评分最高或是价格最低)才有利于促进投标人竞争。模糊中标条件或者说交由招标人主观选择,这不就是促进投标人找关系嘛。
2、要真是为了权责统一,那么应当废除随机抽取专家制度,让招标人自己定标。否则招标制度成了四不像,中标候选人仍是评委会选出来的;招标人对于不是自己评出来的候选人,不敢或是不愿意自己定标;有问题继续推给评委会;投标人还得进一步找关系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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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0 16:33:24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8-30 15:32
1、现阶段,确定一定明确的中标条件(评分最高或是价格最低)才有利于促进投标人竞争。模糊中标条件或者说交 ...

顶,往后中标候选人可有事干了,首先得向招标人相关人员许诺,把其给弄“晕”了;其次候选人之间互黑。哈哈,有点竞选总统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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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0 16:38:33 |只看该作者
向监督部门报告确定中标人的理由有个毛用,首先理由有的是,随便抓一个就行;其次监督部门如何监督!能说你的理由不行或不充分吗!建议向国家监察委报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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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0 16:44:57 |只看该作者
招标界最重要的文件修改,希望所有业内人士关注。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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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0 16:47:49 |只看该作者
只能是评标标准客观化数字化,否则很多事情是说不清楚了。尤其是汉语如果较真起来可以说每个标都可打上一年官司。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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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0 18:47:45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对此修改法条应多进行换位思考,不要一下子“有罪推定”,论坛上估计还是代理公司和交易中心人士较多,思考的角度多是认为招标人多数是不守规矩的,那样是不是有点有失偏颇?
个人感觉,如果真的法律修改了这些条款,作为招标人,大多数应该是排斥的,因为责任太大了嘛,可能会说这不是开玩笑吗?让我们怎么去选?实际操作中,估计大多数招标人还会选择用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只有在特殊情形时(你要问我举例子,我也想不出来,哈,反正肯定会有,也不一定就是有问题的)才会选用自主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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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锦江 + 1 + 1 这个后手,估计会用的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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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1 06:53:54 |只看该作者
由招标人选中标人,我担心以后招标人天天被纪委请去喝茶。前三名相互举报将成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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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锦江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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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7-8-31 09:03:44 |只看该作者
判断"投标价低于成本价", 在评标阶段并非易事。首先评标专家不一定具备这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其次,专家在评标现场不能和外界接触,不能上网,查阅相关资料;再次,评标工作市场安排的紧锣密鼓,专家可能无暇对价格作详细分析。"投标价低于成本价"提出者常常是竞争对手。建议项目限价招标,以预算的价格结合平均投标价判断“投标价低于成本价“。价格无法预算的项目应采取特殊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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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锦江 + 1 成本是个很玄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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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1 09:07:37 |只看该作者
tnt770404 发表于 2017-8-31 06:53
由招标人选中标人,我担心以后招标人天天被纪委请去喝茶。前三名相互举报将成常态。

你别说,做了一个总包项目,第二投诉第一,第三投诉第二,排不上名的投诉第三,呵呵哒。招标工作就是拿卖白菜的钱干卖白粉的活(正规干事,没有想法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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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锦江 + 2 毕竟要吃饭的,哪有不弯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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