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这四种情况招投标受限!
2018-01-22 虞凡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2017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暂行办法》要点速读01 信用信息构成: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02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03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04 存在以下四种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05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对信用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06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07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来源:住建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