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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涉刑责,投标须诚信】刑罚案例(二)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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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1 23:49: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zxc1981 于 2018-11-21 23:52 编辑

【串标涉刑责,投标须诚信】刑罚案例(二)


上海工程招投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20刑初16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
辩护人顾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及辩护人顾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蔡某与杨某(另处)经合谋,为让上海港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通市政公司”)在上海市奉贤区海港综合经济开发区民福村美丽乡村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民福村工程”)中能够中标,被告人蔡某联系并取得了十余家参与投标的建筑公司的实际竞价权,杨某支付被告人蔡某人民币300万元,用于垫付上述公司的保证金等。被告人蔡某指使上述公司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帮助港通市政公司以人民币864.1198万元价格成功中标。
2016年11月,被告人蔡某与曹某(另处)经合谋,为让上海浦兴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兴路桥公司”)在新场镇后市河水环境、综合管线及截污纳管整治工程项目和新场镇包桥港水环境、综合管线及截污纳管整治工程项目合并招标项目(以下简称“新场镇工程”)中能够中标,被告人蔡某联系并取得了十余家参与投标的建筑公司的实际竞价权。曹某支付被告人蔡育人民币220万元,用于垫付上述公司的保证金等。被告人蔡某指使上述公司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帮助浦兴路桥公司以人民币6043.77万元价格成功中标。
2017年9月6日,被告人蔡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杨某、曹某的证言,证人林某某、徐甲、王乙、徐某乙、陈某某、任某、黄某某的证言,QQ聊天记录截图,记账凭证,上海农商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等银行交易明细、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海港综合经济开发区民福村与港通市政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人民政府与浦兴路桥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等文书,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出具的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性分析汇总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蔡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控辩双方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其他招投标人和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蔡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士龙
审 判 员  曹国强
人民陪审员  朱秀琴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溢


该文章转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书网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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