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民航运行管理中心和气象中心工程及民航情报管理中心工程机房精密空调工程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80973)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国通(北京)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4楼10层1007
被投诉人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9号院
被投诉人2: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2号
相关供应商:中瑞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瑞恒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0号楼6层6-06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3为:中瑞恒公司所投“101KW冷冻水型机房精密空调,下送上回”等7种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水侧压降、总风量、可靠性预计报告等16项指标要求,所投“机房专用湿膜加湿器”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风量、湿功比、机组尺寸等7项指标要求,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应当扣除相应分数。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鉴于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就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国采中心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