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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名”是“创新”还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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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0 16:01: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投标报名”是“创新”还是“违法”?



                 Gzztitc   2008年 12月10日



    与一般的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以及商务部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投标不同,中国的工程招标投标,有许多自己独特的地方,其中,要求“投标报名”就是最普遍的应用之一。



    何谓“投保报名?简言之,就是在“招标公告”里面,明确规定:潜在的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必备的资格或者资质明材料,缴纳某种费用;经过某种审查确认,才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是不是应该理解成:这是一种简化了的“资格预审”?



2007年,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历经多年的调研分析,联合发出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 2008 5 1 日起试行 。该标准文件,借鉴了国际上流行的做法,是借鉴了 世界银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等国际组织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编制的。



标准文件,明确的规范了工程招标时有资格预审的情况,以及“资格后审”的情况;在“资格预审”中,也明确的规定了有资格审查时的办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



标准文件的颁布,是我国招标投标进一步规范化的一件大事。



人们会注意到,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标准文件》等等高层次的法律法规政令里,没有一处提到“投标报名”这种程序。



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的BBS上,唐广庆老师对网友的提问答疑时候也曾说过,报名不是一种法定的程序。



可是,现在人们看到的,是越来越多的工程招标采用了这种报名的要求,连一些政府采购项目,也借用了这种方式。



对于“报名”,从国家到部门,没有统一的要求,难以标准化,规范化;对于报名的资格,没有什么规范的说法,如果要求必须是某地“交易市场”的会员而排斥外地的投标人,也难判断要求合理还是不合理;审查报名材料,没有“评标委员会(专家)”等等组织,是不是少数几个人说了算?本人有许多疑问,怀疑这种很不规范的做法,可能会干扰《标准文件的试点和推广。



希望大家讨论:这种“报名程序”做法的优缺点;有利于还是干扰了《标准文件》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执行?



由于论坛是一个讨论的地方,不是决策的地方。对于各种意见,各种好的分析和发言,本人都尽量给予鼓励或者赠币。本人相信:真理会越辨越明的。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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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12-10 17:28:03 |只看该作者
个人愚见认为投标和资格预审其实本质挺相像的。如果一个招标项目中既有投标报名和资格预审两个程序的话,对投标人的要求就更严格了。
以前在广州工程交易中心做招标,的确是有报名这样一个程序的,而且是必须的程序。
愚见认为这个作用其实跟正规的资格预审作用是一样的,只不过评审的人员换成招标公司的一般工作人员而已了。
这个我不认为是干扰了其他文件的规定。但是我觉得交钱这个行为不值得提倡,毕竟他还没有成为一个真正的投标人。
小女子才疏学浅望各位前辈多多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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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1 00:43:59 |只看该作者
《2007标准文件》我们有的时候叫“07标准合同”。
《标准文件》使用说明中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商承担的工程施工招标。”的说法,个人简单理解就是施工阶段的总承包招标适用的标准文本,其本身在推行上来说有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还不能得到现行法律尤其是部门和地方规章的支持,推行的难点比起草者想象中要大得多。
从批准权限上面来说,尽管是九个部、委、局级领导签发,毕竟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效力不可同日而语;而且两部法律本身深入人心,为相关的主管领导和参与者共同熟知和掌握。第56号令本身要求《标准文件》现阶段为“推行”或者是“试点”阶段,没有强制性要求,所以大部分项目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都没有采用这个文本。

通过与有关的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交流的情况看,尽管是设定了一系列的资质条件,他们往往还是担心投标人对自己的项目不是非常了解,言谈中往往是明显强调项目自身的的特殊性,这里面有一个招标人或者代理是与投标人信息不对称的因素在里面。实际操作中在“类似项目施工经验”上面的语言交流往往比“资质”审查更加看重,“投标报名”也就是这么成为有效的一种相互了解的方式,对投标人来说是一种无奈的。



[s: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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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8-12-11 10:39:45 |只看该作者
投标报名就是招标公告,是把招标公告简单化了的信息进行了公示。这种方法非常不合理,信息量少,没有明确资格预审或后审基本条件的各种信息,有了可以让招标代理或投标单位利用的严重漏洞,应该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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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1 11:45:12 |只看该作者
关于“投标报名”问题,其实是一个早有不同看法,甚至可以说存在争议的问题。笔者没有看到,究竟最早是怎么提出来的?也没有看到,建设部对此是否有肯定或者否定的说法。



除了个别地方,采取“抽签”办法,选取投标人;还有一些地方,也采取了不同的办法,改变了“投标报名”的做法。



下面是笔者收集到的几篇有关文章:



《指教:工程招标报名时间有规定多少天吗?  》筑龙网,招标投标板块

    http://bbs2.zhulong.com/forum/detail5135202_1.html



指教:工程招标报名时间有规定多少天吗?     (摘录)     

  

  深海游渔 位置: 广东 第1楼 2007-11-14 9:46:00



   本人在这几年参与的投标工作过程中,发现几乎每一个工程的投标报名时间都不相同,最长有一个星期以上,而最短的只有一天,我觉得报名时间只有一天的不合理,但我又找不到这方面的相关规定,请各位同行指教。谢谢!





    笨东  第4楼 2007-11-14 16:51:00



   国家有相关法规,最低要5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具体的有《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http://bbs3.zhulong.com/forum/detail4909240_1.html



    具体到报名时间,都是各省在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里规定的,楼主可以找找本地的相关资料,但一般都是规定最短5天。



     gzztitc  第6楼 2007-11-15 12:13:00



    对 工程招标报名时间问题的跟贴  筑龙网  



    这里面,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是所谓招标报名问题;第二是时间问题。



    对于工程招标报名问题,唐广庆老师曾经答复网友的提问,该帖子转发如下:



    请教老师



作者:guest

题目:请教老师

  

请教各位老师:



我想问一下一下那种情况正确。



第一种情况:发布公告后投标单位直接过来报名,符合条件后就发放招标文件。

第二种情况:发布公告后投标单位直接过来报名,符合条件后就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第三种情况:发布公告后投标单位直接过来报名,报名截至后看报名情况,如果报名单位不超过七家,第二天发放招标文件,如果报名单位超过七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报送业主,业主同意后发放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



这三种情况应该在现实中都存在,想请教一下老师那种情况是正确的?



  2007-08-23 14:49:12 

  

贴子回复:  



题目:招标公告后应如何进行下一步工作的看法



  一般情况下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是公开招标。所以招标公告实质上就是资格预审公告。看到公告后又有兴趣投标的潜在的投标人,按招标公告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购买资格预审文件(不是去报名)。潜在的投标人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说明的招标项目情况和资质资格的标准,评估投这个标可能带来的效益和资格是否合格。以便决定是否参与资格预审。决定后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写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经评审合格的潜在的投标人,接到合格通知后,作为合格的投标人,再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购买招标文件,开始正式投标。



  依据上述惯例,谈一下你提出的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发布招标公告后应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未经资格预审不能鉴定投标人是否符合要求,故不能发放招标文件;

  第二种情况符合惯例,一般都是这样作的。但是无需报名。潜在的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后,评估自己达不到资格要求或项目不是自己的优势或经济利益不大等,就不会参加资格预审的。评估自己资格合格,招标项目又是自己的优势,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时,就参加资格预审。



  第三种情况作的太离谱了,通过假资格预审淘汰一些投标人,因为如果投标报名不超过七家就不再进行资格预审,直接购买招标文件。这样的做法实在不敢苟同。



  以上的情况除第二种情况可以外,其他方法都是不正确的。



  以上仅为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7.8.23





  gzztitc  第7楼 2007-11-15 12:14:00



  对第二个问题,我在拙作《探讨分析:招标公告究竟应该包括那些内容?》一文中,曾经说道:



【应当严格区分“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



目前,部分工程招标,有的招标公告要求潜在的投标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招标机构“报名”并领取“资格预审文件”。这种方法,实际上把公开的招标投标活动,便成了不透明的“资格预审”活动。



笔者以为,



第一,要严格区分“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一般来说,发出招标公告的,投标方将来直接参加投标,招标方和招标代理对其进行“资格后审”。



而发出“资格预审公告”的,则是提前进行资格的审查,符合要求才被允许参加以后的招标投标活动。



资格预审有着明确的要求,这里不做详述。



第二,这样的做法,无疑的容易限*制潜在的投标方。



法定项目的公开招标,为了吸引更多的潜在的投标方,为了给与大家一个公平的参与竞争的机会,一般都要有一个“等标期”。对于我国的法定招标项目而言,多数是20天。而有关法规规定,公开招标从公告发出到出售标书截止时间,最少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做投标文件来说,这个时间肯定是不够的,但是,对于报送资格文件来说,那却不是很难的事情。于是,等标期无形中就给缩短了。



第三,这种做法,相当于招标公告以后的几乎所有的程序都便成了“私下”进行:有谁通过了资格预审?不公开报道;招标文件究竟都卖给了谁?不知道;何时开标,评标?不知道;最后,究竟是谁中标?不再公告,大家也不知道。有关部门也无法再实施什么监督。……】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jackgzb  第10楼 2007-11-17 20:59:00



  2003年七部委颁布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仅规定了“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并没有规定报名时间,所以我认为报名时间是一天还是两天,都没有错,视工程具体情况而定。

   (引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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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1 11:46:26 |只看该作者
标题:  招投标报名签许可证?



     提交日期: 2007-9-6 10:01:50  

  

    内容:



    吴中区与相城区作为苏州大市范围内的二个区,招投标工作都归到了苏州建筑有形市场管理,但是在建筑工程招投标报名时,每个工程都要去这二个区的建设部门签所为的进区许可证,给施工单位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按我个人理解是在搞地区封锁,大家都是领的“苏州市信用手册”,根本不需要签许可证的,如果确实要签是否学学苏州高新区“半年一次核验”。希望苏州建设局领导关心。  



   受理单位: 建设局



   回复人: 建设局 回复日期:  2007-9-10 10:37:20  



   回复:

王: 您好! 对于您的建议我们将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目前要按现行规定办理。 感谢您对城建事业的关心。 谢谢!  



  



保存时间:2008/12/8

原标题:中国苏州

来自:http://www.suzhou.gov.cn/asp/gzjd/show.asp?id=9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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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2 14:51:03 |只看该作者
个人愚见:(1)投标报名后,确定合格投标人的过程实际就是资格预审,但是由谁来确定合格投标人的确是一个问题,如果抽专家来预审,那也合情合理,而如果由业主内部来确定,那明显的不合法,但是,我们国家的某些城市目前很大一部分工程存在这种现象,主要原因是业主所建的项目为国家重点大型项目,当地标办为了配合业主对当地的城市建设,不得不向业主屈服;
(2)有的业主为了分担责任,有的会选择招标代理来帮助他们确定合格投标人,而业主却在cao纵这个过程,招标代理仅仅是一把枪。
为了成为一个招标专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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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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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2 15:22:51 |只看该作者
不报名,资格预审审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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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2 15:42:46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
1、投标报名——建设工程招标的习惯做法(貌似已成惯例);
2、投标报名,只是招标人或有关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定的一个小环节,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
3、投标报名,常常被招标人或主管部门演变成或视为“简易的”资格预审环节;
4、投标报名优点:可以相对集中时间和地点(一般在规定的时间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发放,同时方便监督部门监督。
5、投标报名缺点:所谓的简易资格预审,给了招标人有随意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机会,给了交易中心收费的“合法”机会。
6、个人认为:投标报名,说不上是”创新“[理由习惯存在已久],也说不上是违法[法律貌似也没禁止,对招标细节,法律也不可能规定得那么细,象交易证那样的东东],但投标报名环节的存在弊大于利。要消除弊端简单的办法是在”投标报名“环节直接进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那么也就不存在什么”投标报名“了,或者这个”投标报名“已不是先前意义上的”投标报名“了。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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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2 15:49:54 |只看该作者
始终搞不懂,有关监督部门出了那么多的规章,怎么不弄个比较详细的招标CAO作程序范本或指南出来,这样一样,可能类似的问题会少了许多争论吧。
原本以为〈标准文件〉出来后,至少程序上会好一些,结果仍是老方一贴,
部门很众多,规章很原则,细则谁也没,各地瞎创新,奈何有何用? [s:18]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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