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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实际工作中的案例和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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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8-17 19:09: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一个国内公开设备采购项目(不是政采项目,不是单机,是成套设备)三家投标人递交了文件,经评委审查,其中两家单位所报设备的设备型号不一样,但总价、分项报价完全一致,且技术文件雷同。经评委认定,此两家单位为故意串标,故取消了这两家单位的投标资格,剩余一家单位,认为没有竞争性,故该项目废标。

问题一:串标行为如何界定?如投标单位不承认串标、解释为巧合怎么办?

问题二:界定为串标行为后,相关单位是否均按照废标处理?如上案例可不可以只废掉一家单位?剩余两家单位经评委认定存在竞争还可以继续评标。

问题三:国内公开设备招标(综合打分法)中经评审的有效投标人只有一家时,如何操作?操作1:审查该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商务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进行打分,符合的即为中标人。操作2:评委会认定缺乏竞争(实际也没有竞争了),该项目废标。

问题四:若该项目废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如何操作?操作1:重新发标(又一个20天,业主不认可)。操作2:直接上报天津市发改委(该项目立项核准单位),请求不足三家开标。

问题五:不足三家可否走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本人认为不可,政采的采购形式不能应用于非政采项目的招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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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8-17 19:16:25 |只看该作者
继续补充如上问题:

问题六:按照《招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经判定,两家单位确实存在串标行为。那是否可以赔偿,招标人怎么操作?(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是项目废标,时间和招标成本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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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8-17 20:34:37 |只看该作者
自己顶一下 [s:125]
大家都在备考啊,通过分析案例也可以巩固自己掌握的知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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