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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中标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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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12-23 11:32: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某业主代表,也是该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开标后因涉嫌受贿被批捕。本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授权代表,曾在以前的工程(非本项目)实施过程中行贿该业主代表。
  请教高人:是否应该取消该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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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12-23 12:38:59 |只看该作者
  能不能请版主先指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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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12-23 13:04:19 |只看该作者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招标法第37条

第七十九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30号令第79条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2号令第14条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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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地板
发表于 2009-12-23 13:07:49 |只看该作者
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视其行贿情节及其影响程度,若情节严重,对该项目中标结果有影响,需要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以上的,且本项目在其取消资格时期内,则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若情节较轻,且对本项目结果无影响,中选合理,则维持结果,同时对以前行贿的情况作出相应处罚。
ga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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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3 13:21:33 |只看该作者
版主的意思是:该业主代表代表本应回避这个评标过程,现在既然其已参预了评标过程,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宣布评标结果无效?
  我的问题是,该投标人有上述情形,是否不能被授予中标资格?如果重新评审中其仍是第一中标候选人,而没有其他情况的,仍应授予其中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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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3 13:29:0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4楼hetan719于2009-12-23 13:21发表的 :
版主的意思是:该业主代表代表本应回避这个评标过程,现在既然其已参预了评标过程,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宣布评标结果无效?
  我的问题是,该投标人有上述情形,是否不能被授予中标资格?如果重新评审中其仍是第一中标候选人,而没有其他情况的,仍应授予其中标资格?


好象没有法律规定,行过贿的,就一定得剥夺其中标权力。当然许多地方有文件规定行贿者实行一票否决制,但如果本案的当地没有类似规定,重新评标后,如果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应该可以确定其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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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3 13:37:47 |只看该作者
谢谢!学到了新东西,也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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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3 13:39:3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6楼hetan719于2009-12-23 13:37发表的 :
谢谢!学到了新东西,也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难题!


呵呵,不是标准答案,仅是个人理解啊。如与法律法规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s:90]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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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3 14:26:25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涉及追溯权的问题,应取慎重态度,好比说此人后来发现犯了罪,在法律确定成为犯人被剥夺各项权利以前做的事情是否也以罪犯看待处理,取消其曾经从事过的各项政治经济活动事物结果,这必然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比如说某贪官查明犯贪污罪,以前受贿的资产须全部没收,但他以政府官员名义处理的政务文件一般不能判定无效。
    现回到本案,某招标项目业主代表以后因受贿罪被批捕,本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授权代表,曾在以前的工程(非本项目)实施过程中行贿该业主代表。按楼主描述,并不能说在本案中有行贿和受贿行为,其评标行为是否有效,需持慎重态度。楼上说的有道理。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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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4 08:23:44 |只看该作者
  本人对此事的处理意见是:鉴于该案未经审判机关审判,尚未定罪,且检察机关确认在本次招标中并不行贿事实,取消该单位中标资格理由不充分。但要求该中标人更换项目负责人。若在该案审判后有新的认定,则应据该认定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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