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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析“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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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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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12:57: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原因与对策
   
   
一、前言
     
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已成为中国招标的特色。“认认真真走过场、规规矩矩假招标,”已成为招投标业内自嘲自讽的口头谈。对于招标代理机构而言,无论是“走过场”还是“假招标”,都是无奈之举。笔者在20年的招标生涯中,有幸主持评标1,500余次,其间也不乏有“走过场”的标或“假招标”(特别是在近10年中)。笔者的切身感受是,当主持“假招标”项目的评标时,犹如吞下了一只绿头苍蝇,在评委面前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分析“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并研究和探索解决该问题的对策,是中国招投标的当务之急!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归咎于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低所致。认为,有些从业人员因缺乏招投标政策法规知识的系统学习,以及实际操作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于是,2007年4月,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并于200771日起实施。
4年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为此作了不懈的努力,组织编写了《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和四科辅导教材,推荐了46家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培训机构,组织了2009年和2010年的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并正在组织2011年的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4年过去了,全国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基本上都进行了职业水考试培训(外训或内训)。2009年和2010年共有12万招标从业人员报名参加职业水平考试,实际参考人员也有8万人之多。如今,全国已有招标师近2万人。
4年前,“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那么,4年后的今天,已有近2万名招标师的今天,流于形式的招投标活动是否减少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说,4年前是“相当”多,如今应该是“相当相当”多了。
恕笔者直言,“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是根本不能解决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因为,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与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提高了,或许只能使“走过场”更加“认认真真”,或许只能使“假招标”更加“规规矩矩”。
   
   
二、形式标的类型
   
从业内口头谈“认认真真走过场、规规矩矩假招标”中,我们大致可以将流于形式的招标(以下简称“形式标”)分为两类,其一是“走过场标”,其二是“假招标”。
“走过场标”与“假招标”虽然都是形式标,但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其区别就在于在采购过程中是否有过潜在投标人之间的正当竞争。前者在采购过程中有潜在投标人的正当竞争存在,后者在采购过程中几乎没有潜在投标人的正当竞争存在,或有的只是不正当竞争。就问题的性质而言,前者是“技术问题”,通常可以通过引导得以纠正。后者是“立场问题”,已成为腐败的“保护伞”,通常须通过“外科手术”方能奏效。
   
   
三、析“走过场标”
  
(一)潜在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时间提前导致招标走过场
传统的常规竞争时间发生在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开始熟悉、了解招标项目的情况(包括招标人的情况),分析可能的竞争对手,研究投标策略,编制投标文件,决定投标价格(甚至到了开标现场,在投标的那一刻才决定投标价)。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现,按照常规竞争时间操作,取胜的把握和中标的几率较小,就纷纷提前发动营销攻势,给出优惠条件和具有竞争力的报价。于是,招标人心动了,就有了“意中人”。结果是,招标文件按照有利于“意中人”中标的条件编写,甚至,由“意中人”编写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其他潜在投标人也都不来投标了。于是,由“意中人”寻找陪标人来“陪标”。如此招标,只能是走过场。
对策:告知招标人,要沉住气,招标文件依然要有竞争性。或许,会有意想不到的好结果发生。
   
(二)前期考察调研显露采购倾向导致招标走过场
招标人在招标前期考察、调研过程中,与多个潜在投标人进行了竞争性谈判,对未来中标人产生了“意向”或“倾向”,甚至与其签署了意向性的《协议书》,并且在招标文件中显露出“意向”或“倾向”,导致其他潜在投标人不来投标。如此招标,也只能是走过场。
对策:告知招标人,有意向或倾向是正常的,但不要暴露,更不能签署意向性的《协议书》,要充分利用招投标,获得更好的收益。
   
(三)再次或多次采购同一种设备导致招标走过场
招标人第二次或第三次或多次采购同一种设备,常常希望采购同一制造商的设备,其他潜在投标人没有积极性。于是,只得请人来陪标走过场。
对策:建议招标人,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更有竞争性的制造商的设备。
   
(四)不宜招标的项目公开招标导致招标走过场
由于招投标管理部门将招标视为防止腐败的利器,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公开招标。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审批程序又十分繁杂。一部分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也都采用了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导致招标走过场。
对策:提高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端正对招标的认识。如果说,招投标从业人员需要提高职业水平,那么,招投标管理部门的人员更需要提高职业管理水平。提倡对采购项目作“可招性”分析,允许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最适用的采购方式。
   
(五)剥夺招标人定标权,导致相当多的招标走过场
由于有关行政法规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招标人担心采购不到满意的标的物。于是,在招标实施前就依据项目的情况和已掌握的潜在投标人的信息以及与潜在投标人的交流洽谈,基本确定了“意向中标人”。于是,评标标准依照“意向中标人”量体裁衣,按照招标程序走过场,使“意向中标人”成为合法的中标人。
对策: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让招标真正成为一种采购人喜欢采用的采购方式。
   
  
四、析“假招标”
   
如上所述,“假招标”与“走过场标”是有本质上的不同的。
“假招标”通常是由腐败分子一手操纵导演,使招投标流于形式。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文化体育局原局长包坚军。20071224,该人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腐败分子包坚军称,走形式的招投标让他找到了腐败机会
在这里,包坚军完全颠倒了因果关系!似乎:他之所以腐败是“走形式的招投标”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其腐败的灵魂所致。实际情况是,正是由于其腐败的灵魂和手中的权力导演了一场“走形式的招投标”闹剧——假招标。
包坚军颠倒因果关系,为自己的罪责开拓是不足为怪的。但可悲的是,我们有些可敬的记者及新闻媒体也黑白不分,是非不辩,在那儿大书特书《走形式的招投标焉能不产生腐败》。
实际上,我们应该大书特书的是:《腐败焉能不使招投标走形式》。
腐败分子操纵招投标,使招投标流于形式,其手段既隐蔽又复杂多变,非吾辈所能说得清、道得明的。
对策: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使有腐败之心和腐败行为的人不寒而栗。
   
   
五、结束语
   
本文对形式标作了粗略的分析。也许,我的分析不够全面和正确。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绝不是招标从业人员职业水平低造成的,也绝不是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所能解决的。
笔者将形式标分为两类,即“走过场标”和“假招标”。前者所占的比例较大,其原因主要是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所致。“假招标”主要是由腐败分子操纵所致。
监管部门在监管时,应严格区分“走过场标”和“假招标”,犹如区分“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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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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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沙发
发表于 2011-4-28 16:58:47 |只看该作者
前辈的文章果然很有质量,但是对“析‘走过场标’”的第五点还是不敢苟同。
将招标人没有定标权列为招投标走过场原因之一感觉比较牵强,试想在现在招标人没有定标权的情况下仍有许多投标人趋之若鹜的拉拢搞定招标人以拿到工程导致最后的招投标走过场,而如果哪天招标人真的有定标权了,那还招什么标啊,各投标人搞定招标人的兴趣更大了,都把注意力放在这个上面了,谁还会在意招投标啊,反正招标人最后说了算,那时候只怕招投标走过场的情况会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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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招标师徽章

板凳
发表于 2011-4-28 17:01:17 |只看该作者
分析透彻,但对策的可操作性好像不是很强!
[s:125][s:89]
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望天空云卷云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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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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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4-28 21:35:31 |只看该作者
部分行式招标和过度招标有关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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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21:40:04 |只看该作者
又见钱老师幽默与犀利并存的行文风格!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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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09:08:13 |只看该作者
过度招标与招标人权利无申张空间,是招标走过场的根本原因。
我们制度往往习惯于限制权利,而无权利申张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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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在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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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4-29 09:11:22 |只看该作者
修正五楼言论:
过度招标与招标人权利无申张空间,是招标走过场的直接原因。我们的制度往往习惯于限制权利,而无权利申张的保障机制。谈到权利的保障就带来政府与招标人分权的纠结,而纠结的原因又在于投资的来源,国有资金凭什么招标人说了算?所以归根结底,还是投资体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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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4-29 10:32:54 |只看该作者
  
这是老朽2年前的一个帖子:
  
   
相当多的招标流于形式
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博弈
   
   
以七部委2001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为代表的招投标行政法规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从而剥夺了本该属于招标人的定标权。笔者在《论定标权的归属》一文中已详细论述过,在此不再赘述。
  
一、为什么相当多的招标流于形式
行政法规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为了确保“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自己的意中人,招标人在招标的全过程中就要为自己的意中人能够成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而努力。
这些努力包括:
1.在前期咨询、调研考察、技术交流和商务洽谈等环节中确定意中人——虚拟中标候选人。
2.招标文件的编制,包括评标方法的选择和评标办法的制订,均以“虚拟中标候选人”为目标,确保“虚拟中标候选人”能成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在评标时,如果招标人发现,招标文件中制定的评标办法不能达到目的,招标人就会采取其它努力方式以实现其既定的目标。
在所谓的“反腐和公平公正”的大旗下,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以及定标的权利都被招投标行政法规所剥夺!
由于招标人的上述权利都被剥夺,招标人在招标启动前就确定“虚拟中标人”,并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为此而努力是在情理之中的。由此而导致相当多的招标流于形式是不可避免的,是必然的。可以说,相当多的招标流于形式是对招投标行政法规的一种惩罚,是招标人的一种维权行为,是招标人的无奈之举!
   
二、剥夺招标人定标权,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是导致相当多的招标流于形式的根本原因
在《招标投标法》颁布并施行10年之际,人们可以发现,围绕着定标权的归属,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博弈从未停止过,相当多的招标流于形式正是私权利与公权力博弈的结果!
招标人是招标的主体,定标权是《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法》等私法赋予招标人的私权利——经营管理权。制订行政法规是政府部门的公权力。现有的招投标行政法规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家,又具有数千年集体本位思想的潜在影响,致使个体本位和私权利本位意识淡薄,公权力至高无上,没有社会个体自主权利的观念和理论。因而,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现象仍时常发生。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又一度将公权力推向极致。在以行政管理手段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级行政机关代替企业做出日常经济活动的微观决策,直接管理企业的产供销活动。由于实行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个体利益被抽象于国家利益之中,由国家作为各方利益的总代表,来进行直接的调度和安排。国家对社会个体的干预在社会主义国家达到了一个顶峰,干预的触角伸入文化领域、经济领域、体育领域乃至家庭领域。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由计划经济逐渐转向市场经济,并且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政企分家。与此同时,颁布了以《民法通则》为龙头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如《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票据法》、《信托法》、《招标投标法》、《物权法》等。这些法律为社会个体享有私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此在我国形成了公法与私法、公权力与私权利划分的基本格局。然而,由于我国受历史传统的影响太深,加之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直接由计划经济脱胎而来的,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改革建立起来的,因此在社会个体领域仍然残存着大量的公权力,使得弱小的私权利时时受到强大的公权力的威胁,结果导致公权力的发达与私权利的萎缩并存,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践踏与私权利对公权力的依附并存,民众对公权力的膜拜与对私权利的漠视并存。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与践踏不仅导致了私权利的消隐,也造成了公权力本身的异化与蜕变。
从我国目前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置状况来看,二者的矛盾与冲突主要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蚀所致的公权力的畸形发达与私权利的过度萎缩之间的矛盾。所以,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有效控制公权力的过度膨胀,培育私权利的独立力量。
目前,公权力公共性能的弱化现象也十分明显,并构成对私权利的侵害。其主要原因是由公权力的腐败产生的,通常表现为立法腐败、行政腐败、司法腐败等等,这种公权力的公共性能的弱化会直接或间接导致对私权利的侵害。在现实中,许多做法往往是以牺牲社会个体的权利为代价换取所谓公权力实现的。  总的来讲,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现实看, 公权力始终处于强势的统治地位。因此,在实现法治的进程中,必须对公权力进行限制,对私权利进行保护,使公权力和私权利在权益分配上能达到一个均衡。同时,它应作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原则贯彻到我国的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中去,只有这样才能使公权力和私权利行为走向法治化的道路。
  
三、招标人的定标权还要被剥夺多久?
在这里,有个问题值得人们思考:为什么流于形式的招标愈演愈烈,以至于“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发改委负责人语)”。难道是由于剥夺招标人的权利还不够吗?还不完全彻底吗?
如所周知,招标是一种非常科学的采购方式,能有效地保护招标人的利益,本应该得到采购人的普遍欢迎!但是,实际情况是,采购人愈来愈反对采用招标采购方式。如今,采购人采用招标采购方式大都是出于无奈和被迫,流于形式的招标屡见不鲜!
笔者曾寄希望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曾奢望该《条例》能忠实于母法。但令人十分遗憾的是,该《条例》将可能违背母法,将可能是个“逆子”。
看来,招标人的定标权还要被剥夺很久很久……
流于形式的招标还将继续泛滥——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博弈将永不停息!
笔者只能长叹:可怜的中国招标人!可悲的中国招标!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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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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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12:11:06 |只看该作者
招标走过场应属正常:
1、现实中的产品多种多样,评标专家有几个能真正搞懂?搞懂技术了有可能又不懂法律法规,还有。。。;
2、谁都明白自己赚的是招标人的钱,一般都知道要满足招标人的要求。
所以说走过场不奇怪,只要相对公平就行了,过场还会继续走下去。。。。。有一点法律要把好关,就是业主(招标人)负责制,应该将定标权完全给予招标人,出了问题业主(招标人)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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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10#
发表于 2011-4-29 12:23:3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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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拜读专家力作,受益菲浅。 [s: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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