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与对策》读后感
总版主日前推出《析“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与对策》一文(以下简称析文),读后感触良多。在此把几点感触略作整理,同大家一同探讨。
一、近10年来“形式标”增多的原因
析文介绍说: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已成为中国招标的特色,“特别是在近10年中”,形式标更是屡见不鲜。换句话说,就是“10年以前”形式标很少见。回顾我国的招标史,大家会发现,我国《招标投标法》颁布于1999年,正式实施于2000年。截止到去年底,《招标法》颁布实施刚好整整十年。
析文以“近十年”和“十年以前”作为一个分界点,是不是想要表达这样一层意思:即“《招标法》的出台,导致了‘形式标’的泛滥”呢?
我疑惑中……
二、近4年来“形式标”越发泛滥的原因
析文认为:4年前“形式标”是“相当”多,如今应该是“相当相当”多了。我们都知道:四年前是《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颁布实施的时间。
析文把这四年又划分为一个阶段,其本意是不是在说:这四年来,招标采购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实施,越发助长了“形式标”的泛滥呢?
我深度疑惑中……
三、对招标人用心良苦
析文在分析“走过场标”的原因是和对策时,苦口婆心告知招标人,要“沉住气”、“不要暴露”自己的倾向性,“更不能签署意向性的《协议书》,要充分利用招投标,获得更好的收益。”“充分利用”一词,入木三分啊,真可谓用心良苦!
析文再次呼吁: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是啊,当招标人享有了绝对自由的定标权,那多美啊:招标人是大爷,我爱怎么滴就怎么滴,法律还得保护我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呢!“形式标”?浮云,神马都是浮云!那些所谓的“形式”早扔到垃圾桶去了,哪里还有“形式标”的存在?!
呜呼,我真不知道这些感触,是我一厢情愿的无端推测,还是析文想要表达的本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