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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博弈:原建设部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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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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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7-3 11:20: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对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进行重复资格认定的紧急通知
新建建函[2009]4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近日,部分地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我厅反映,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部委规章,对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重复资格认定。我厅就该事项专题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明确答复:《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部委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以国务院决定的方式设定;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中,国务院保留的500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没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由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也没有该事项。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新建法函[2009]16号文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新政法函[20O9]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依法取得国务院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业务,无须取得其他部门的资格认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其他部门要求其重复进行资格认定的行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中央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任何部门不得以未取得有关部门资格认定为由,对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从业行为进行资格限制。
三、其他有关部门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对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等机构进行重复资格认定的,应属无效行政许可。
附件:关于新法函[2009]16号文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新政法函[2009]89号)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新建法函[2009]16号文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
新政法函[2009]89号
自治区建设厅:
《关于请明确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函》(新建法函[2009]16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并报请政府办公厅领导同意,现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函告如下:
一、发改委的反馈意见
针对新建法函[2009]16号文反映的问题,我办向自治区发改委发出了《关于核实新建法函[2009]16号有关问题的函》,要求其就新建法函[2009]16号文反映的文题进行核实,并提供对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实施资质管理的相关依据。发改委以《关于新建法函[2009]16号有关问题的复函》反馈我办。认为:
1、国家发改委对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并非重复认定,而是在已取得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资格的基础上,对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注册资金、招标专业人员等方面提出的更高的要求。
2、对不使用中央投资的项目,任何一个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进行招标代理工作。
3、根据2005年国家发改委36号令《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36号令)第二十三条“国家发改委负责接受有关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质疑和投诉”的规定,任何单位如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工作有质疑,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出。
二、关于两项资格的依据。
(一)新建法函[2009]16号以及发改委《关于新建法函[2009]16号有关问题的复函》,涉及到了两项资格:一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二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招投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关于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国家发改委第36号令规定,由国家发改委进行认定。”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部委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以国务院决定的方式设定。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系由《招投标法》设定;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系由部委规章设定,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足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中,对国务院部门设定的行政许可予以保留的事项共500项,其中并没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事项。同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由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也没有该事项。
三。处理意见
(一)根据《招投标法》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该法没有关于“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规定。
(二)新建法函[2009]16号文反映的问题基本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对于该文希望我办“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权限,并对部分地州发改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纠正”的要求,我办意见:
1、建设厅是履行建设领域行政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有权根据查明的基本事实,依据法定职责,?依法对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2、至于部分地州发改部门要求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事宜,属于国家发改委布号令的适用问题,我办无权对国务院部门规章进行实体审查。对该规章如有异议,应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九条关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的规定办理。据此,建设厅可以就国家发改委36号令设定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合法性问题,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特此函复。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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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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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 11:52:00 |只看该作者
哈哈,打起来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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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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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7-3 18:10:26 |只看该作者
潜规则遭到恶势力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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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7-3 20:55:13 |只看该作者
这是2009年的“战况”;

后来和最新的情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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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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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 21:03:43 |只看该作者
09年的,后来肯定还是两家和好了,继续各干各的呗。不冲突。还是谁投资惹的事。钱是谁出的,就谁管呗。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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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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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 21:28:04 |只看该作者
依我看来,从法理上说,发改委先天不足,属于想当“后娘”的那种类型,但只可惜自己不过是小三,没有法律地位,规章的效率很逊色,建设部依然强势,招标投标条例难产不难看出其中的端倪,实属复杂,今年估计年底也出不来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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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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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7-4 09:46:57 |只看该作者
什么时候“两法合一”了,国务院重新授权由谁来管,这个问题就好解决了。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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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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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7-4 09:54:25 |只看该作者
[s:296]好,继续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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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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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4 14:06:38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分享。事情在发展,在发改法规[2009]1361号文件中,感觉建设部有向发改委妥协的意思。中央投资的工程还是发改来做,其他工程还是建设行政主管来做的意思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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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2010感恩节许愿灯 2011年金兔迎春庆新年许愿兔图标 2011年元宵节宫灯图标 金点子奖 社区劳模

10#
发表于 2011-7-4 18:19:48 |只看该作者
当时为什么设立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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