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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关于货物类招标业绩认定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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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一滴水

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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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19 15:52: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货物类招标时,一般对于同品牌规定若是代理商投标,需取得相关投标品牌的授权,这时,在考察投标人业绩时,常规理解应该为此代理商的业绩,能否加入对于品牌业绩的考察,即:只要是该品牌的业绩即使不是该代理商所签署的合同也算(主要目的是考察市场销售情况和占有率)。
      问:这样评审的话是否有问题?
评审办法中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近三年投标品牌国内销售业绩
只要是投标品牌的销售业绩,即使不是投标人的也算。
近三年投标人国内销售业绩
一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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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沙发
发表于 2012-3-19 17:19:02 |只看该作者
没有问题。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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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谦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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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2 08:55:30 |只看该作者
[s:72]这不是问题,但是,同时必须设定相应的条款,规定售后服务的提供方必须是该品牌的持有人或产品的制造商,而不是由代理商来提供,要不然就变成半截子的“偷梁换柱”。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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