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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模糊综合评价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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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8-21 10:36: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模糊综合评价法(讨论稿)

说明:本文内容是为商务部机电司《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撰写的综合评价法。本综合评价法的数学理论基础是模糊数学中“模糊综合评判模型”,而且是两级(或多级)模糊综合评判模型。在本综合评价法中,应用了模糊数学中最重要的概念—模糊隶属度(即,文件中的“评价值”)。本综合评价法的评议步骤也是建立在模糊综合评判模型的基础上。为了便于推广应用模糊综合评价法,文件中没有采用模糊数学中的术语,例如,模糊集合、模糊隶属度、隶属度函数、评判矩阵,等等(模糊数学是理工科研究生的课程)。
模糊综合评价法与现有的综合评价法相比,有四个特点:
1)相互比较。在评议比较投标人的某个评价因素时,不是与确定的标准比较,而是相互比较。最优的就给满分(评价值为1),其他投标人的分值与最优者(满分者)比较,依据欠优的程度给出分值(评价值)。
2)加权在后。评委在评议时,每个评价因素的最高值(分)都是满分(1),评价值评出后再加权。
3)不用百分制。最优者(满分)为1,与模糊数学保持一致。
4)便于应用计算机进行计算。评委评议后的计算可以应用计算机,提高评标效率。
请各位阅后提出宝贵意见!

由于本论坛不能编辑,看起来很不方便。请各位到我的博客去,那里很方便: http://laochan.bidblog.cn/



25.  综合评议
25.1  评标委员会将对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的评标方法确定为综合评价法的项目进行综合评议,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议模式、评价因素、评价细则和事先确定的权重进行综合评议。
25.2  定义
1)“评价因素”系指对招标项目评议的具体内容(例如,各种指标、参数、规范、性能、状况,等)。为便于权重分配和评议,按评价因素的属性将评价因素分成若干类(例如,商务、技术、价格、售后服务,等),把每一类都视为单一评价因素,并称之为第一级评价因素。每一类所属评价因素(例如,售后服务所属评价因素――质保期、质保期后的年维修费用、至服务现场响应时间,等等)称为第二级评价因素。第二级评价因素还可以有下属的第三级评价因素,依此类推。对第一级评价因素的评议称为第一级评议;对第二级评价因素的评议称为第二级评议;依此类推。只有第一级评议的评议模式称为一级评议;有第一级和第二级评议的评议模式称为两级评议,依此类推。评议时,先对最下级评价因素进行评议,再对上一级评价因素进行评议。例如,对于两级评议模式,先对第二级评价因素进行评议,再对第一级评价因素进行评议,即,先进行第二级评议,再进行第一级评议,依此类推。
2)“权重(W)”系指评价因素的地位和重要程度。同一级评价因素的权重之和等于1。
3) “评价值(E)”系指评标委员会对评价因素的评议结果,即评价因素的优劣程度。最优者的评价值为1,欠优者的评价值大于/等于零,小于/等于1(0≤E≤1)。加权后的评价值称为加权评价值(Ew)。加权评价值(Ew)=评价值(E)×权重(W)。第二级评价因素的加权评价值之和称为第二级综合评价值,也是对应的第一级评价因素的值,依此类推。第一级评价因素的加权评价值之和称为第一级综合评价值,也即为投标人综合评价值。综合评价值最高的投标人即为建议中标人。
25.3  招标人将依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该项目采用的评议模式,设定各级评价因素,制定评价细则(即,评价值与评价因素之间的对应关系),并将在招标文件第二册投标资料表中载明。评价因素的权重也将由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在唱标前向投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议模式、评价因素、评价细则及权重进行评议。
25.4  评标委员会将依据下列原则对评价因素进行评议。
25.4.1投标价格
1)投标价格将按照本投标人须知第24.4条款的规定修正算术错误(如果有);
2)如果有缺漏的供货内容,投标价格将按照本投标人须知第11.1条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3)如果有不同的价格条件,也将调整至同一的价格条件;
4)境外的产品将把进口环节税加到投标价格中(免税的除外)。
5)经上述修正和调整后的投标价格将作为综合评议的价格。
6)评价值与其价格之间的关系为:评价值E=最低的价格/价格
25.4.2交货期
1)偏离招标文件要求最小的交货期的评价值为1。在此基础上,每延迟交货一周,将按照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的规定降低其评价值。
2)如果延迟交货超出了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时间,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
3)提前交货的评价值为1。但招标人依然可以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交货。
25.4.3付款条件和方式
1)偏离招标文件要求最小的付款条件和方式的评价值为1。在此基础上,将按照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利率计算提前支付所付的利息(及招标人可能增加的风险),并按照投标资料表的规定依据利息值多少降低评价值。
2)如果投标资料表中规定了最大的偏离范围或规定不允许有偏离,超出最大偏离范围的或有偏离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
25.4.4技术参数/性能、功能
1)正比:评价值=技术参数值/最优的技术参数值;反比:评价值=最优的技术参数值/技术参数值。
2)无具体参数的功能:有此项功能的评价值为1;无此项功能的评价值为0。
3)打*的关键技术参数值不满足要求时,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
25.4.5有具体数值的评价因素
1)原则上,有具体数值的评价因素的评价值为:正比:评价值=评价因素值/最优评价因素值;反比:评价值=最优评价因素值/评价因素值。
2)评价值不能按上述1)确定的评价因素,其评价细则见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
25.4.6没有具体数值的评价因素
1)没有具体数值的评价因素将按照投标资料表中载明的评价值的确定方法进行评议。
25.5  评议步骤:
(以两级评议模式为例。若是三级或更多级评议模式,评议步骤依此类推。)
I.第二级评议
1)评标委员会成员对第二级评价因素进行评议,给出评价因素的评价值(E)。评价因素最优者的评价值为1(E=1),再依据欠优的程度给出欠优者的评价值(0≤E≤1)。
2)计算第二级评价因素的平均评价值:各评委的评价值之和除以评委数。
3)计算第二级评价因素的加权评价值(Ew):评价因素的平均评价值×权重。
4)计算第二级评价因素的第二级综合评价值(也是对应的第一级评价因素的值):加权评价值之和。
II.第一级评议
5)对第一级评价因素值进行评议,得第一级评价因素的评价值。评价因素最优者的评价值为1(E=1),再依据欠优的程度给出欠优者的评价值(0≤E≤1)。
6)计算第一级评价因素的加权评价值(Ew):第一级评价因素的评价值×权重。
7)计算第一级综合评价值(也是投标人综合评价值):第一级评价因素的加权评价值之和。
III.确定建议中标人
8)综合评价值最高的投标人即为建议中标人。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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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2 11:43:41 |只看该作者
本人没有学过模糊数学,对楼主的文章还不能通透理解。

但是,看了几遍后,觉得有道理,比现行的办法更加科学。当然,也对评标委员的要求更高。如果laochan能够举例说明,那大家理解起来会更容易。

我总觉得,对于工程、设备、服务等等不同的招标内容,应该有不同的招标、评标办法;其中,基本的,应该推荐一种,还设有几种办法供选择。

比如,对于普通的工程招标,可以采取“最低价”法;对于有较高要求的,有资格预审要求的,可以采取“经评审最低价中标”的办法;对于通用设备,可以采取“综合评议,价格最低者中标。”的办法;对于“产业设备(或者说专业设备)”,可以采取“综合评标法(实际上是100分法)”,取综合评议分值最高者中标。(但是,价格分值,一般应该在60分以上,其他分值标准也应该定仔细)。

更应该仔细研究“物有所值”的评标办法。

不可能有哪一种办法,能够适用所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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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5 16:03:52 |只看该作者

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不易监管

游客,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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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9 19:00:44 |只看该作者

如果有

如果有单位或个人希望试用该模糊综合评价法,请与我联系。我将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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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 09:48:40 |只看该作者

请各位多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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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4 17:22:36 |只看该作者
相当有价值.太经典了.
[fly]理想就是自己觉的有道理的想法[/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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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7 17:59:58 |只看该作者
今天仔细看了全文,有几点感觉,希望同行探讨
1 采用本模糊综合评价法评出的结果估计应该比较接近性价比法的评标的结果。
2 投标人之间进行相互比较是比较可取的。
3 除了客观评价值外,对评委的主观评价因素的评价值如何规范?自由裁量度如何?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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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8 15:38:17 |只看该作者

回复bidboy

按照本办法,留给评委自由评价的评价因素很少。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评价因素的设置要注意这一点,即,尽可能不要设置由评委自由评价的评价因素。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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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8 22:15:26 |只看该作者
综合评价法最重要的就是如何设置评委的自由裁量度。目前没有严格规定。
从实际操作上,我采用的综合评标法一般给评委的自由裁量度控制在20%以内。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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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9 17:00:07 |只看该作者
设置评委的自由裁量权是个重要的问题和难题。

在执行7号令时候,记得我们总加上“评委的评分可以加、减总分的5%”等等。

现在执行13号令,这点取消了。

我总觉得,既要限制评委会(不是评委个人)的自由裁量权,否则就容易偏离公正的结果;

同时,也应该给评委会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所有我们现在想到的规定,都不可能完全预见所有的情况。过于严格,那么评委是不是专家,也就无所谓了。那样,容易形成“教条”。


究竟多少“度”为好?bidboy说得20%好像多了一点。

请laochan和各位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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