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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标专家己涉嫌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怎么能以评委会上代理机构没有宣布评标纪律就不知道来摆脱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呢?
真是一个乌龙事件。
该评标专家淡定地回答说:"他们没有向我说明情况啊!我进入评标室后,他们收了我的手机后就给我发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然后我就开始评了……"
经过现场录像确认,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认定该评标专家没有说谎。
于是,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又问起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
于是相关专家违法泄密居然没有了责任,,,,,,,,,,,,当然招标代理机构认真进行保密或纪律教育是也是应当的,只是不能因此减轻或取消专家违法责任,各有各的责任和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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