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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中质疑的范围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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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9-15 11:23: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投标商是否可以对其它投标人的投标书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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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6-9-15 17:42:25 |只看该作者
如果我是投标人我可以对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质疑。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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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8 17:47:17 |只看该作者

请教钱老

我的观点是机电办本来就不该受理这类投诉,13号令关于质疑的范围只规定有4条,我不知道这类质疑可对得上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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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9 15:48:10 |只看该作者
建议机电办处理质疑后对提出质疑人进行处理,因为他非法获得别人的投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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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0 09:15:3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请教钱老

最初由 普通标员 发表
[B]我的观点是机电办本来就不该受理这类投诉,13号令关于质疑的范围只规定有4条,我不知道这类质疑可对得上哪一条? [/B]

要做具体分析。
由于营销人员的频繁流动,投标人可能了解对手设备的的技术参数,对手的有些技术参数也是公开的(如,产品样本)。投标人会清楚地知道对手的技术参数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对对手的技术参数提出质疑,对招标人是有益的。
投标人质疑的最佳时间是评标时,而且要有充分的、合法的证据。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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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6-9-20 11:37:41 |只看该作者

再问钱老

事实正如钱老你所言,但问题的症结在于机电办一旦受理了质疑,不可避免地就把处理质疑过程变成一个技术论证的过程,质疑方与被质疑方各持己见,使评委会与招标公司牵入其中,苦不堪言,无休无止.但我最为疑惑的是,质疑方提供的中标方的相关材料(不管他以何种方式获得),本身不具法律效力,机电办为何要受理这类投诉?不受理,有何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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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审视自我,穿透灵魂。

7#
发表于 2006-9-20 15:47:57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

质疑方提供的中标方的相关材料(不管他以何种方式获得),本身具备法律效力。

但置疑本身是一种行政监管行为,对行政监管处理结果有异议,质疑方还可以采取司法途径起诉监管部门和被置疑投标方,这类官司并不少见,证据材料此时就具备了法律效力。
欢迎光临标兵的博客:http://biaobing.chinabiddingbl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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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6-9-20 16:32:26 |只看该作者

请教楼上

评标结果的得出,是法定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做出的.对技术条款判定是否偏离,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应该已做出定论,仅凭投诉人的一些资料(代表别人产品的资料),就要求评委会重评或重新招标,我认为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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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匿名  发表于 2006-9-29 10:16:08
根据13号令中第35条,如果废标的理由是行业规则,而标书中并未规定该行业规则.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也没有就此进行专项规定.如果投标商就废标理由进行质疑,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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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匿名  发表于 2006-9-29 10:16:34

疑问

根据13号令中第35条,如果废标的理由是行业规则,而标书中并未规定该行业规则.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也没有就此进行专项规定.如果投标商就废标理由进行质疑,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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