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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资格预审项目进入招投标阶段可以末尾淘汰投标单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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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7-14 15:40: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某工程施工招标,用资格预审办法确定投标人。

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技术标得分最低的两名投标单位不具中标资格,商务标不进行评定。

个人认为已经预审合格的情况下明确要淘汰末位2名投标单位已经违背了预审的逻辑, 和现在企业用工的末位淘汰违法类似,属于不合理条款,应该改正。各位有何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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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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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7-14 16:06:37 |只看该作者
招标人有必要在招标文件设置这样的条款吗?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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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7-14 18:11:12 |只看该作者
技术标得分最低……是综合评分法吧……
为什么淘汰技术分最低的两家投标人?是因为对技术方面要求比较高?这样的话不如设定技术分低于某个值或者不满足技术水平要求就被淘汰,末两位的投标人不一定没有技术能力啊。
很明显,这属于不合理条款,应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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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7-14 18:28:49 |只看该作者
招标人设立了不合理条款,容易引起投标人的投诉,是自找麻烦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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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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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4 18:58:54 |只看该作者
一方面说,招标人对于技术标太差的单位有歧视,就是不给你中标!
另一方面来说,技术标最低的两家,不太有可能中标;
总结:在招标文件内做这样规定,有点脑残,损人不利己,惹投诉的麻烦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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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4 19:51:27 |只看该作者
谢谢各位,我们从招标人的角度看问题:资格预审入围单位数量各地监管部门都有要求,招标人希望有实力的单位中标,无法回避资格预审单位数量的问题,在招标文件中这样做相当于让评委进一步做资格审查,技术标最后2名直接出局,剩余单位也不是综合评标法,可以用平均值附近中标方法啊。这个事情本质就是“法律规范”与“公平正义”的矛盾,站在监管者的角度当然认为招标人有问题;站在招标人的角度,合理合法实现自己的价值目标的行为都是正确的。现在就是要明确招标人行为有问题的具体依据,也就是我们的法律规范是否有更有说服力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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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5 09:24:45 |只看该作者

回 305911 的帖子

305911:谢谢各位,我们从招标人的角度看问题:资格预审入围单位数量各地监管部门都有要求,招标人希望有实力的单位中标,无法回避资格预审单位数量的问题,在招标文件中这样做相当于让评委进一步做资格审查,技术标最后2名直接出局,剩余单位也不是综合评标法,可以用平均值附近中标方法 .. (2012-07-14 19:51) 
如果不是综合评分,那技术方面就是符合性审查,只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就可以进入商务标评分阶段。
此时来个末位淘汰制,既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又没有“公平正义”,怎么看都是编写招标文件者没有掌握体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而引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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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8#
发表于 2012-7-15 10:45:14 |只看该作者
这种方法,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很多。

一般情况就是资格预审后,入围单位特别多。大多数是为了减少评委的工作量。有的是商务标由低到高排名7位,其余的是废标。

如果是不合理条款,投标人可以在要求的澄清时间提出,如果未提出,就说明所有投标单位都响应
此条款。有何争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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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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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7-15 11:12:06 |只看该作者
既然是资格预审了,为什么不采用有限数量制?何苦非得难为自己。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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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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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6 14:34:27 |只看该作者
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中有对评标、评审的专门介绍,详见第五章第三节,其中:
515  有哪四类评标方法?与定标法则有何对应关系?
答:按照定标所采用的排序依据,可以分为四类,即分值评审法(以分值排序,包括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价格评审法(以价格排序,包括最低评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价分比法等)、综合评议法(以总体优劣排序)、分步评审法〔先以技术分(和商务分)为衡量标准确定入围的投标人,再以他们的报价排序〕,其中,分值评审法、综合评议法、分部评审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定标法则①相对应,最低投标价法与定标法则②相对应。
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淘汰技术标得分后两位的投标人的招标文件规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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