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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电子招标,一个美丽的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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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 17:07: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电子招标,一个美丽的神话
东京冷夫子


      这些年,什么事情与高科技联系上,就变得神奇了,什么“纳米技术”,什么“转基因大豆”,什么“无土栽培”,老百姓看不明白,也听不明白。二十多年前,人们对从事计算机的人佩服的不得了,那时单位都专设计算机机房,进入需换衣服、换鞋,就象进入传染病隔离区一样,老百姓对“高科技”改善生活深信不疑,甚至到了“盲从”地步。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现如今,纳米技术、转基因大豆等已淡出人们视线,因为那不过是概念上的炒作,有的违背自然规律,有的甚至危害人类健康。

       那么,“电子招标”是概念上的炒作还是实质上的进步?首先,电子招标不是一项多么伟大的创新,它不过是利用互联网把实体招标投标变成了在网上虚拟空间的招标投标,但凡有点网络常识的人都会意识到这点。七八年前,作者到一家房地产公司走访,那时这家公司就有网上采购系统,对一些建筑材料、小型工程采用网上招标投标以节省时间和费用。而在国外,一些政府机构采用网上竞价系统进行采购更是一种常态。所以,中国的电子招标投标,不过是一种“拿来主义”并非创新。其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颁发后,一些媒体片面地宣传的电子招标,认为它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一些突出问题,如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域封锁,有效防止招标人虚假招标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等,作者以为,这是一种脱离市场实际、夸大其词的“忽悠”,是一种典型的“概念”炒作,与几年前“纳米技术”、“转基因大豆”、“无土栽培”等同出一则。所以,如不能从“旁观者”视角对其冷静分析,极易导致盲目跟进电子招标,不仅规范不了招标投标市场,反而会增加规范市场难度而让一些违法者从中获益。


       一、什么是电子招标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条规定,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注意,这里强调了“数据电文形式”,以区别于市场上流行的“纸面形式”。实际上,无论纸面形式还是数据电文形式,都不过是文件“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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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过传统招标投标活动的人都知道,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首先要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在电脑上编制,然后是打印、装订和密封,最后由专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到指定地点。电子招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招标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提交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直接按评审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评审比较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省去了打印、装订、密封和派人提交等“实体”过程,这对“资源贫乏”的中国,有其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也是倡导“资源节约”,颁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引入电子招标投标的最直接原因。


       二、招标投标实际状况

    《招标投标法》颁布施行十多年来,招标投标深入人心,规避招标的现象日益减少,招标,甚至公开招标成了当事人首选,这当中的原因,一方面是法律的威慑在起作用,使得当事人不敢“明目张胆”的违法,但另一方面,也源于一些人对招标投标的“形式”理解,认为招标投标不过是一种“演绎形式”,“游戏”罢了,并不影响“私下交易”,反而借此可以应对行政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堂而皇之”地实现私下交易。于是乎,招标人虚假招标现象日益严重,投标人虚假投标日益猖獗。究其原因,在于当事人并不认为“招标投标可促进经济发展”,而是普遍感觉“招标投标更有利于私下交易”。
实际上,市场上那些将必须招标项目直接发包,或是肢解后肢解发包的当事人,虽有但并不多见,因为这些年法律的宣传,使得没有理解招标投标“形式作用”的人日益减少,更多地,是深知《招标投标法》地“知法违法”。一定程度上,这些人对法律的理解甚至超越一些专门从事法制建设和管理的人,知晓怎样操作“既不违法,又能实现私下交易”。这当中,一些代理机构在雇主授意下,更是“出谋划策”,帮助雇主实现其私下交易,让其内定投标人中标,欺骗其他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究其原因,在于社会道德和监督的缺失、缺位。当事人不能自我约束,于是“知法违法”而利用“招标投标形式”终饱私囊,监督仅“形式监督”,忽略“内容监督”,使当事人不惧怕而“胆大妄为”。所以,片面强调招标投标“形式”上的变化,引入电子招标而忽视“内容”,对招标投标健康发展并没有太多益处。

    三、电子招标对市场不利作用分析

    电子招标的最大优点在于整合资源、信息公开,以形成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有人甚至认为,这是唯一能实现“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途径,真是这样么?这里,就《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一些条款,结合市场状况分析如下:

    1.电子招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市场不利分析


    公共服务平台并非一项新创,它实际上是各地建设的政务平台的一个截片辅以一定的扩充。《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这里,要求公共服务平台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但谁来建设,建设标准是什么?哪些信息必须在公共服务平台上载明?虽然《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按“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原则建设,第四十二、四十四条规定了载明的事项、链接内容,但不载明、不链接影响招标投标结果的怎样处理等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处理。



    让共公正政务平台具有公共服务平台性质,不是新建,仅局部调整充实即可。这当中的主要问题在于:


   (1)各地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一般局限于本地区,并未真正形成信息共享。该公布的不公布,或有选择的公布,依靠链接 使得“信息共享”并没有落到实处,于是形成了“老实人吃亏,偷奸耍滑人获益”的怪圈。


   (2)各地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地方保护主义”的保护伞和敛财工具,有的要求代理机构、投标人入网入库,缴纳一定的网费;有的要求购买网卡或其他专用软件;还有的,在设计公共服务平台时利用电子技术排斥其他地区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等,对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无偿提供,言及其他事项可以不公布,或者是愿意公布的,收费公布,为收费和有选择公布打开了渠道。
所以,只要允许各地自行建设电子招标公共服务平台,就永远解决不了地方保护和地域封锁,同时,也就促成不了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


    2.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对市场不利分析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须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即一种“分散建设”,这点尤其表现在其第六条规定,即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都可以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还“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而“分散建设”将直接导致分散管理的结局。众所周知,“行政监督缺失或缺位”直接到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以,这种分散建设思路势必形成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泛滥”,会促成有交易平台追逐经济利益而帮助招标投标当事人“私下交易”,而电子招标在技术上的“隐蔽性”,会造成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壁垒而无从发现,属于“以形式掩盖真相”的一种引导方向,有害于招标投标活动健康发展。

    3.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对市场不利分析

    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其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建设跟不上时代发展,形成建设完成即落伍,出现新的漏洞和薄弱点让一些不法分子获益。这当中“家喻户晓”的一个实例是铁道部信息中心的“12306”网上售票系统,耗资了几个亿,但2013年春节前售票过程中,不法分子一个简单的“竟票”程序就使得网上售票变成了“抢票难”,电子招标投标同样存在这个问题。

  
    (1)《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和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都是居于电子技术“停滞不前”的假设才可能实现的,与实际恰恰相反。

    (2)《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前提是运营机构“凭良心做事”愿意遵从。试想,这些规定在《招标投标法》中没有么?有!那为什么实际活动中的表现与此正相反。即便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运营机构守法,遵守该条规定,有关信息也对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保密么?如果保密,招标人不就成了“平台运营机构”么!同样地,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是在提交投标文件前还是在提交之后?当然是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所以,这种规定,一方面,会引导平台运营机构借助电子技术“隐蔽性”,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帮助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另一方面,仅从电子招标投标形式上根本解决不了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虚假招标、虚假投标问题。

     (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选择使用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之外第三方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还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权利和义务……”,赋予招标人“选择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权利,要签订合同,还要明确费用,无疑会促成平台运营机构采用技术手段帮助招标人实现内定中标人的目的,这与市场上频繁出现的“招标代理机构帮助招标人实现内定中标人”而在“夹缝中生存”同出一则。

       本条还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试想,平台运营机构不就是想借服务销售“指定的工具软件”盈利么!不让它销售,运营维护费用谁来承担?其应有利润谁提供?都是“雷锋”有人干么?所以,这种规定本身就是“闭门造车”,虽然本意是打破平台运营机构的“垄断”和非法获利,但偏离市场规律,因为市场参与者“无利不起早”。

      (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应当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的要求”,言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可以标准化、模板化,换言之,“简单化”。试想,如果依赖“电脑”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还要“人脑”做什么。招标项目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势必造成标准化、模板化实现不了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所以,本条出发点,与一些市场监督机构倡导的“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同出一则,只不过披上了电子招标投标的“形式”外衣。
  
     (5)《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以及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等规定,为招标人和平台运营机构“合理合法”地排斥潜在投标人提供了便利条件,这在电子技术中很容易实现。例如,让潜在投标人频繁地填写一些琐碎信息,正如当下一些网站注册采取的“验证”手续,使潜在投标人无耐心,或是在最后一步出现吊线、断电,或是利用其它插件造成容道堵塞,投标文件上传在几个小时都终止不了等手段阻止其投标,从而“依法”实现排斥投标人的目的。

       这当中,尤其是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更让人疑惑,为什么把责任一概归结给投标人,理由不充分;再者,投标人怎样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还是直接损失?因为许多时候,“责任方”是谁并不清楚,这实际上既让投保人承担了后果,又让其找不到“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责任人,从而为一些恶意操作的人开了绿灯。
  
     (6)《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即电子招标不允许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纸面合同,这是否意味着招标人和中标人不需要进行合同细节讨论就可以签订合同?太绝对!同时为投标人“造假”修改提供了方便,因为数据电文的最大优点是修改容易,立法者的想法是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有存档,但殊不知,一旦平台运营机构与投标人串通,其修改也容易,到那时,“虚假”合同更难辨认,也让招标投标“到底相信谁”成了世界性难题。
  
     (7)《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答复,均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即招标人不再接受“纸面”形式的异议。这当中有两个问题,一是其他利害关系人因为没有参加投标,没有KEY,无法在交易平台上及时提“异议”,维护“公平、公正”不能单纯依赖“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二是这条规定也会让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提“异议”环节,在交易平台上频繁提异议,进而实现其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目的。

    四、电子招标受益人分析

    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形式”,其实质是为实现采购标的提供一种便捷。但在社会道德缺失,市场监管不到位的今天,我们必须审慎思考“电子招标帮了谁”这一问题。


    首先,是地方政府获益。借《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可以大兴土木,动用财政建设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有政绩,有实惠。建设一个公共服务平台和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至少需要3000万左右财政投入,而且大量是重复建设。统计表明,内地有32个省、333各地区、市和2861个县,仅在地区、省会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就需投入333×3000=999000万,接近100亿元财政投入,如果在各区县均建,则需3194×3000=9582000万,接近1000亿元,是一笔巨大投资。但不管怎样,拉动了地方GDP,同时为地方保护穿上了“合法”外衣。
  
    其次,是计算机系统集成商受益。地方财政投资,不论是100亿元还是1000亿元,都是一个巨大的建设市场,这当中还没有计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法人组织建设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投入,而且,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交易平台需要运营维护,这也是一个巨大的市场,该项计划全国铺开以后,大量的计算机公司、集成商会有做不完的项目。

    再次,是违法的招标人、代理机构和投标人获益。如上述,电子技术的“隐蔽性”为“违法交易”穿上了看视“合法”的外衣,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私下交易”更易于实现。使得对一些违法行为的查处、取证更加艰难,一些交易过程中的争议更加无法界定。

    最后,增加了“守法难度”,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保人必须配备计算机“高手”,极大地打击了“招标代理事业”的发展,因为电子招标投保交易平台将招标投标简单化,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格式化后,失去的是“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提取的是“招标项目共性”,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业务“编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考察和投保预备会。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定标、签订合同”等事项,将仅剩下“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一项,其代理服务费势必大打折扣,按照国家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最多收取标准30%的招标文件编制费用,长此以往,招标代理将失去其应有价值而不复存在,对应的,招标投标制度也会沦为简单的计算机操作而无需存在。


    所以,作者认为,在市场道德普遍缺失的前提下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制度,最大的受益者是软件公司和计算机集成商,最大的损害者是招标代理企业,这也是一些软件企业、集成商对电子招标投标报以极大兴趣,而招标代理企业对电子招标投标抱以冷脸的直接原因。同时,电子招标投标的全面铺开,不仅实现不了招标投标制度的宗旨,而且会为当事人私下交易、违法操作打开“绿色通道”,与纸面招标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还增加了甄别违法交易的难度,需要慎之,再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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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j0102 + 3 提出对电子招投标的忧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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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3-3-2 17:32:30 |只看该作者
   这篇文章的担忧是正确的。

   作者看过《黑客帝国》三部曲吗?现实世界存在诸多掣肘,只好求助于电子世界。

   国家发展改革委只能提供一个思路,具体怎么做还要看各级政府的实施方案。个人认为,电子招标投标的成败,关键在最初的制度设计阶段,据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出一个电子招标投标实施方案的指导意见,大家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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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3-2 20:02:39 |只看该作者
这种担心值得大家认真思考。列入精华贴汇总理论参考栏目。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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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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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 20:37:32 |只看该作者
只要允许各地自行建设电子招标公共服务平台,就永远解决不了地方保护和地域封锁,同时,也就促成不了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
一针见血,绝对同意!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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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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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 20:41:27 |只看该作者
但是,简单一句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谈何容易?地方和部委能达成一致吗,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他们岂会轻言放弃?与虎谋皮吧?要建成的话,早就建成了,还会等到今天?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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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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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 21:20:42 |只看该作者
写的不错,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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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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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 21:23:25 |只看该作者
电子招标投标不是刚刚才有(非典时就挺普遍),而是刚刚开始规范。部委达成一致是个关键点。但是这一点比较难。还有减少重复建设的愿望也是挺困难的。
但是趋势。这个可以有。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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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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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 23:39:35 |只看该作者
收藏后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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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谦谦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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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 08:43:45 |只看该作者
“将仅剩下“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一项,其代理服务费势必大打折扣,按照国家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最多收取标准30%的招标文件编制费用,长此以往,招标代理将失去其应有价值而不复存在,对应的,招标投标制度也会沦为简单的计算机操作而无需存在。”LZ也许说的对,但结论却下得太匆促!有另一种解读业界的状态改变,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核显得重要了,其他程序配合的事务工作才真的边缘化了!队伍可能要精干,那是好事![s:72]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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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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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 11:09:40 |只看该作者
地方交易中心的干预太严重,代理机构真的前途渺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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