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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自愿放弃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还需要放弃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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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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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7-20 19:00: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第一中标候选人自愿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行为,是属于撤销投标文件还是
放弃中标项目?
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自愿放弃还需要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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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了 看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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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0 20:43:2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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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1 11:10:49 |只看该作者
我的理解: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下,一种有规则的激烈竞争的活动;为了保护招标人的利益,国际公认的做法是,设立“投标保证金”。

     按照国际招标范本所述,主要是三条:


   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撤回投标;
    2.在收到中标通知后30日内,投标人未能与买方签订合同;
    3.在收到中标通知后30日内,投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有这些情况的,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
   
   楼主所述,应该属于第二种情况。
   
    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可能由于投标人事先计算失误,如果按投标价格签约,则亏损;如果要求调整,则不被允许。左右为难,于是,最终只好放弃中标;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条例》提出到的涉及串通投标的情况:
   例如: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而个人意见,此时的招标人以及主管部门,不必追究其“为什么”;而是把精力放在如何挑选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上……因为,招标的目的,是要选择合适的中标人,并与之签订合同。至于是不是串通投标造成的,等等问题,由监察部门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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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1 15:23:40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我的理解: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下,一种有规则的激烈竞争的活动;为了保护招标人的利益,国际公认的做法是,设立“投标保证金”。

     按照国际招标范本所述,主要是三条:
....... (2013-07-21 11:10)

       谢谢总版主的关注和指导。我认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第一中标候选人自愿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行为,是属于第一种情形: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撤回投标。因还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还没有收到中标通知书。我认为不属于第二种情形,即总版主的“   2.在收到中标通知后30日内,投标人未能与买方签订合同;”
   
         还有一个观点:至于是不是串通投标造成的,等等问题,由监察部门去处理。是不是串通投标应该是公安部门或者是行政监督部门,监察部门似乎还没有这样的职责,不过现实中各行政监督部门以各种理由推诿责任,监察部门成了什么都能管的万能部门。这样也是招投标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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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1 17:03:17 |只看该作者
由于各个招标投标的具体程序,法定的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等,文件要求不同。

楼主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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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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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1 17:10:49 |只看该作者
这个要看项目 的性质了
国有投资的话 因只能选第一中标后选人
他的弃中标 就意味本次招标失败
他放弃本次中标也要有 看当地的有没有规定了 没有就按实施条件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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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7-21 20:58:32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在明知自已可能中标又要放弃,属于上述投标保证期间放弃投标,可以不退还保证金,投标人如果是有合理的理由放弃就应当解释自已的行为理由,以得到招标人的理解与同意。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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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5:37:18 |只看该作者
分析与讨论:
  由于楼主没有说明这是一个什么项目,我就权当这是一个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来回答吧。
  楼主也没有介绍该招标项目是否已发乎中标通知书。因此,我的回答分为两种情况:
    一、没有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法律依据是七部委30号令第40条的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二、发出招标通知书后投标人放弃中标的,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是七部委30号令第81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报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怎能处理才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关于这个问题,个人理解“没收财物”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因此,“没收投标保证金”应当由具有处罚权的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应程序处理才比较合适。但根据30号令第81条的规定看来,似乎招标人也可以没收,这恐怕是有争议的吧。

                                                                                     转自张志军老师的博客
我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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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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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5:43:42 |只看该作者
张志军老师的博客上是关于放弃中标的。也可以作为参考。当然现在投标保证金已经不是说没收,而改为了不予退还。

这种也要看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与第一中标人的差距,这种有可能会给招标人带来损失。以前记得有个帖子说过类似的情况,第二中标人串通第一中标人,补了投标保证金给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目前应该没有特别详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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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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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6:44:52 |只看该作者
简答如下:
  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属于撤销投标文件,不属于放弃中标项目。
  因为此时中标通知书还没有发出,在这个时间节点上的投标人还不是中标人,因而不属于放弃中标项目。
  2、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严格来看,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形式中“违背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法律明确规定:此情形下,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若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时,招标人有权要求追加赔偿。
  3、自愿放弃不需要理由。属于投标人的自愿行为,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如果放弃中标是由于串标、买标卖标等原因所致,其性质属于串标或私下转包行为(此情节已不属于放弃中标),应当依据其他相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个人意见供参考!

  此外,非常感谢7楼引述我博客中的答疑。
    需提请坛友们注意的是:我在回答网友的提问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3号令都还没有颁布,原30号令中没有区分“撤回、撤销”以及“没收”等术语,坛友们阅读时,请注意区分。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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