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拍卖、公开竞价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按照“政府主管、管办分开、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集中统一的交易市场。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统筹协调、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全程监管、监察机关行政监察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交易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是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全市范围内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心城区和城市规划范围内)和采矿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等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竞价等形式进行的交易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领导,负责相关重大改革试验试点工作(课题)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第八条 市公管办作为市公管委的办事机构,负责市公管委日常工作。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报市公管委批准后执行;指导和监督市交易中心建设与运行,召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市交易中心建设与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协调处理各类交易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或根据市政府授权,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执法监督细则及责任追究制度;对市交易中心执行招标投标政策法规、管理规定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管;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投诉和举报,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制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实施工程造价工作。
第九条市发改、财政、住建、国土、交通、水利、国资、园林、物价、审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交易全过程实施监督;负责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后续监管;配合市公管办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三章 交易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市交易中心作为我市统一的交易平台,在市公管委的领导下,接受市公管办及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履行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服务机构职能,对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服务对象、交易项目提供综合服务。
第十二条 市交易中心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机构职责。具体包括:
(一)为工程招投标的各方主体提供服务,受理招投标事项、发布招投标信息、提供招投标场地、招投标查询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服务、公告招投标结果、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场内服务和见证,出具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鉴证证明,将相关资料及结果报相关主管部门;
(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阶段行使业主招标职责;
(三)收集、存储和发布招标投标法规政策及相关价格、企业、科技和人才信息,并为招标投标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为监督部门监督各类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五)负责制定进入市交易中心项目的交易规则,做好进场各方服务工作,维护交易场所内秩序;
(六)负责建立招投标集中统一平台,建立各方主体信用和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体系,并做好交易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立卷和管理;
(七)负责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推行全程电子化交易和电子暗标评审。
第十三条 市交易中心承担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的招拍挂交易机构职责。具体包括:按照市国土局委托制定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对外进行信息发布;接受竞买人报名申请;收取竞买保证金并出具竞买资格确认书,组织招拍挂竞价活动;与中标(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出具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鉴证证明;将招拍挂结果及资料等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交易中心承担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职责。具体包括:信息发布,意向登记,资格审查,收取竞买保证金并出具竞买资格确认书,组织拍卖(竞价),出具国有产权交易鉴证证明,将交易结果及资料等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市交易中心承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责。具体包括: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项目实施;协助采购单位组织货物验收;受理采购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做出答复;负责有关采购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工作;负责政府采购资料、档案的管理;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将结果及资料等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的发布、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行为,必须在市交易中心进行。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
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包括房屋、公路、桥梁、水运、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热、管线铺设、技改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二)市本级政府采购类项目。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级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本级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3.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市级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疗器械。
(三)市本级国土资源类项目。
1.市人民政府决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市人民政府决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和协议转让的采矿权。
(四)市本级国有产权交易类项目。行政、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处置和产权转让。
(五)市本级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1.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等交易活动。
2.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包括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和旅游汽车营运权、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等权益和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等服务)的交易业务。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等社会服务机构的选定。
4.农业综合开发、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5.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房屋租赁。
6.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项目。
第十七条鼓励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各类交易项目自愿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对本部门管理权限内的项目招标方案、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和合同等备案工作。
第十九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市国土部门负责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计划,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委托市交易中心负责交易,确定招拍挂底价,与中标(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
第二十条国有产权交易。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审核(审议)、批准,确认交易方式,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查等。
第二十一条政府集中采购。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负责起草《遵义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下达采购计划;审批采购方式;采购合同和采购文件备案管理;办理采购资金结算;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监督方式
第二十二条 市公管办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综合监管,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受理投诉和举报,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纪违规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二)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采取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三)对开标、评标、专家抽取等交易活动关键环节进行全程电子音像监控;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和廉政承诺制度;
(五)会同监察机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重大问题与纠纷;
(六)其他监督方式。
第二十三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业交易活动进行监管,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招标(采购)条件、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备案;
(二)对交易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三)对招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备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行政监察,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依法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
(二)受理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有关投诉和举报;
(三)调查处理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机制:
(一)市交易中心建立交易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及时限,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二)市公管办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社会监督员制度,通过市人大、市政协、市工商联等单位推荐,或市公管办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随机抽取,或向社会公开征集市民等方式产生,并由市公管办统一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三)市公管办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四)市公管办通过社会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质询会等形式,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交易活动的意见建议;
(五)市公管办通过新闻媒体,对查处的违法交易典型案件予以曝光,营造社会监督氛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管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共资源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损害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交易活动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公管办备案:
(一)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规则等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在交易过程中有围标、串标等行为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签订或变更合同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批或核准招标组织形式的;
(二)未按规定对交易活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管理,存在失管失察情况的;
(三)对本行业交易活动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和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监督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市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公管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一)不按交易服务规范要求提供交易服务和组织交易活动,影响交易效率,造成交易纠纷或者引起交易投诉的;
(二)在交易服务过程中,违反廉洁自律管理制度,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对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的;
(四)在交易服务过程中,串通有关人员,利用计算机或者其它手段设定评标专家或者评标前泄露评标专家名单,给他人提供舞弊帮助的;
(五)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导致出现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未按照交易管理工作规则履行招标阶段职责的;
(七)拒绝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三十条对市公管办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市公管办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投标人、社会服务机构、评审专家、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或人员从业信用评价制度,规范其资格审查,定期对其资质和信誉等情况进行评定和审核。
第三十二条市公管办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并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查处情况和作出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报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其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并将处理决定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 市公管办、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交易中心、招标投标人及相关社会服务机构、专家要切实建立健全和履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交易中心应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各类交易信息除按规定在国家、省、市指定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及时在市交易中心通过网站、电子屏等方式发布。
第三十五条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纳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由市公管办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及特殊情况,提交市公管办研究解决。
第三十八条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58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