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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新华网上有关报道和网友的议论:
法院下最后通牒:责令“钉子户”4月10日前搬迁
作者:龙行虎步 于 2007-03-31 08:40:06.0 发表
相关帖文:
记者最新连线重庆:“钉子户”别钉死了公共利益!
重庆九龙坡区法院今日责令"钉子户"4月10日前搬迁
人民网重庆3月30日电 记者张加林报道:今日下午15时,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就“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执行杨武强制拆迁案”的执行情况,在此间召开情况通报会宣布:本院今日发布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杨武在2007年4月10日前自动搬迁,并将该处交付开发商拆除。若到期仍不履行,法院将择期实施强拆。
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执行杨武强制拆迁案,即近期受关注的“最牛钉子户”案件。该案件于今年3月19日由该区人民法院组织当地房管部门、被拆迁人和开发公司三方听证后裁定“准予先予执行拆迁”的行政裁决书,并向被申请人杨武发出了在3月22日自行拆除的《限期履行通知书》。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杨光介绍,“鉴于被申请人杨武未自动履行我院限期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3月23日,本案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由此,杨光在此间宣布了该公告。
不过,杨光仍表示,“在强制拆除前,本院仍将组织拆迁双方协商,拆迁双方达成安置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情况仍有可能。”
今下午的通报会一共进行了7分钟,照例没有回答记者提问。
此主题共分: 1 2 3 4 5
第1条回复: 作者:龙行虎步 于 2007-03-31 08:44:57.0 发表
房管部门称不知道谁把拆迁户的房屋挖成这个样子。
第2条回复: 作者:龙行虎步 于 2007-03-31 08:51:57.0 发表
贾春旺:严查征地拆迁侵害民众利益职务犯罪案件
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记者李薇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29日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关注民生、保障民生,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大打击涉及民生问题的各类犯罪的力度。
贾春旺强调,要坚决打击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劳动安全、坑农害农等方面的犯罪活动,严肃查办在征地拆迁、城市建设、农村土地承包、教育收费、医疗服务、安全生产、社保等基金管理、库区移民等方面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等。
第3条回复: 作者:龙行虎步 于 2007-03-31 08:52:56.0 发表
肖扬:最高法院将适时制定物权法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9日表示,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各种新问题也将在审判中涌现,在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为准确司法提供依据。
第4条回复: 作者:龙行虎步 于 2007-03-31 08:54:53.0 发表
重庆市长就"钉子户"表态:绝不迁就漫天要价、毫无道理的要求
3月26日,重庆市市长王鸿举首度表态:政府有能力依法、冷静、妥善地处理好这一事件,但绝不迁就漫天要价、毫无道理的要求。
第5条回复: 作者:龙行虎步 于 2007-03-31 08:57:25.0 发表
广州市委书记:确保城中村改造不出现钉子户
昨日,广州市2007年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会议召开。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朱小丹在会上说,广州要依法加大专项治理力度,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广州城中村改造已经开始,要保障村民既得利益,确保不出现‘钉子户’的问题。”朱小丹说。
第6条回复: 作者:龙行虎步 于 2007-03-31 08:59:28.0 发表
被拆迁户:“我不是钉子户,也不是刁民,只是一个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公民,我要坚持到底。”
第7条回复: 作者:龙行虎步 于 2007-03-31 08:59:58.0 发表
被拆迁户:“我与开发商不是敌我矛盾,这只是一场民事纠纷。他开发,我被拆迁,国家要建设,城市要发展这是必然的趋势,我举双手赞成,但是这一切要合法合理,公正公平。”
第8条回复: 作者:龙行虎步 于 2007-03-31 09:01:35.0 发表
房管部门称:对“最牛钉子户”的拆迁完全合法
重庆市九龙坡区房管局有关负责人25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所谓“重庆最牛钉子户”的拆迁完全合法,房管局下达行政裁决和申请法院强拆都符合法律规定。
第9条回复: 作者:东方评论员 于 2007-03-31 09:02:11.0 发表
这个法院的公告合法吗?其法理依据是什么?为什么当广大中低收入者买不起房产商们高价房的时候,我们不能以“公共利益”为理由向房产商高举起腰斩高房价的利剑?“公共利益”是一个谁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概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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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埋头的骆驼 于 2007-03-31 09:02:20.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作者:泥狮子 于 2007-03-30 11:02:53.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如果是孤立事件,我不会支持该钉子户.
但坼迁者们和开发商们的矛盾,过去有现在有将来还会有.
支持该钉子户的抗争是为了支持广大利益受损的坼迁户们对既得利益的开发商的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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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行虎步 于 2007-03-31 09:05:52.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在这里没有听到太多开发商的声音,取而代之的是:房管部门,人民法院,重庆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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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mdms01 于 2007-03-31 09:06:06.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汪洋中的一只求生之船,汪洋中的一点良心呼唤,汪洋中的一点真理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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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虾子 于 2007-03-31 09:07:54.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必然的结果,咱们普通人面对的强大的国家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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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曼施坦因 于 2007-03-31 09:09:22.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枪手全家死一半,马甲今晚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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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荒原之梦001 于 2007-03-31 09:15:44.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真不明白,难道至高无上的法律真的无能为力?还是法律真的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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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mdms01 于 2007-03-31 09:16:02.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这个法院还要把错误进行了到底么!?吃了皇帝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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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公正与公法与公德 于 2007-03-31 09:17:47.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标题:法院下最后通牒:责令“钉子户”4月10日前搬迁
作者:龙行虎步 于 2007-03-31 08:44:57.0 发表
房管部门称不知道谁把拆迁户的房屋挖成这个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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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给他们双方给个台阶下:
吴萍的房子本来不是危房,周围地基给开发商等等组织一挖倒真的成了危房,从法律角度来看,开发商等等组织涉嫌故意谋害吴萍生命财产罪名成立.这是他们先动手的.这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房屋变成“孤岛”合法有效?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逼上绝路合法有效?
最可怕的是因为某些仆人奸商胡作非为而使国民对这个国家失去信仰以后的崩溃和涣散....
为了所谓"公共利益",全国各地强制拆迁公民房屋的不法行径等等太多,因此此案例不能草草了事.
1.首先法院判把吴萍的房屋挖成这个样子的人故意谋害吴萍生命财产罪名成立,有关组织和人等要受到法律惩治.并登报纸道歉.
2.给吴萍先前受到的各种损失给与赔偿.
3.然后再公平合理地安排吴萍的新住房让他们住进去,搬.
这些完成后,再说拆迁.
第18条回复: 作者:苏新 于 2007-03-31 09:18:58.0 发表
和强大的开发商斗真的不容易!
第19条回复: 作者:熊猫与龙 于 2007-03-31 09:19:36.0 发表
转帖有关网友的评论
第5条回复: 作者:老插 于 2007-03-29 19:26:40.0 发表
如果有一个病人急需要一种药品救命,别的医院10元一支,用到最后还差一支,只有这一家医院还有,医院说现在不卖了,要买可以,100元一支,或干脆不卖了,反正我的药品我做主。
补充一点:
医院:“我不是庸医,也不是魔鬼,只是一个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单位,我要坚持到底。”
第21条回复: 作者:熊猫与龙 于 2007-03-31 09:20:15.0 发表
转帖有关网友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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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插 于 2007-03-29 19:26:40.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如果有一个病人急需要一种药品救命,别的医院10元一支,用到最后还差一支,只有这一家医院还有,医院说现在不卖了,要买可以,100元一支,或干脆不卖了,反正我的药品我做主。
补充一点:
医院:“我不是庸医,也不是魔鬼,只是一个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单位,我要坚持到底。”
第23条回复: 作者:江易 于 2007-03-31 09:23:27.0 发表
被拆迁户:“我不是钉子户,也不是刁民,只是一个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公民,我要坚持到底。”
被拆迁户:“我与开发商不是敌我矛盾,这只是一场民事纠纷。他开发,我被拆迁,国家要建设,城市要发展这是必然的趋势,我举双手赞成,但是这一切要合法合理,公正公平。”
第24条回复: 作者:lmdms01 于 2007-03-31 09:23:31.0 发表
请一个外省的领导去解决此事,一定不是这个样子!
住户可以请求异地来解决此事,好好学习一个肖扬院长的讲话.
第25条回复: 作者:轻风鸽 于 2007-03-31 09:23:43.0 发表
这个法院就是牛!
第26条回复: 作者:虾子 于 2007-03-31 09:24:17.0 发表
18楼的比喻没有类似性,开发商不是病人,不需要被拆迁户来救它,被拆迁户没有义务救开发商。
第28条回复: 作者:皇甫永盛 于 2007-03-31 09:24:52.0 发表
一意孤行
第30条回复: 作者:苏新 于 2007-03-31 09:28:43.0 发表
重庆法院做法,让我想起了几十年前...
第31条回复:
作者:雄鹰010 于 2007-03-31 09:30:26.0 发表
作者:龙行虎步 于 2007-03-31 08:51:57.0 发表
贾春旺:严查征地拆迁侵害民众利益职务犯罪案件
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记者李薇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29日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关注民生、保障民生,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大打击涉及民生问题的各类犯罪的力度。
贾春旺强调,要坚决打击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劳动安全、坑农害农等方面的犯罪活动,严肃查办在征地拆迁、城市建设、农村土地承包、教育收费、医疗服务、安全生产、社保等基金管理、库区移民等方面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等。
第32条回复: 参 作者:一网无际 于 2007-03-31 09:31:52.0 发表
法院应该是执法如山,可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就“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执行杨武强制拆迁案”的执行情况,一回儿是3月22日强拆,但拆不了,又是3月29日强拆,还是不敢拆,再说4月10日拆,我看这不是执法,这是在玩中国的法律,朝令夕改,言而无信,真是中国的悲哀。
第33条回复: 作者:熊猫与龙 于 2007-03-31 09:32:12.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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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公正与公法与公德 于 2007-03-31 09:17:47.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1.首先法院判把吴萍的房屋挖成这个样子的人故意谋害吴萍生命财产罪名成立,有关组织和人等要受到法律惩治.并登报纸道歉.
2.给吴萍先前受到的各种损失给与赔偿.
3.然后再公平合理地安排吴萍的新住房让他们住进去,搬这些完成后,再说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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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与公法与公德的以上观点不正确、
1、这本来就是营业房,根本不住人,所以不存在什么“谋害生命”的说法。这个营业房也不是仓库,不存在什么贵重物品,据说是“餐馆”,所以也不存在什么十几万的贵重物品丢失的事。就算有点东西,如果是在挖地之前被偷了,那么责任不是开发商,而是钉子户自己保管不力。如果是在挖地之后,地型不允许小偷搬东西。(现在还有偷大件物品的小偷么?)
2、吴称自己受到了若干损失,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既然没有证据,当然算是漫天要价。这是什么样的要求呢?
5项赔偿要求总计近600万
在货币补偿无果的情况下,2006年9月,开发商再次妥协,决定按照“拆迁方案外”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时吴苹彻底亮出了她的“底牌”,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先不谈房,而是赔偿:赔偿一,南隆公司赔偿她414万元,理由是南隆公司1993年就拿到了开发权,却迟迟没有实质性的拆迁改造,给她造成了损失,每个月按照3万元计算,一直赔偿到2004年10月正式动迁时,总共138个月;赔偿二,智润公司补偿她从2004年10月至2006年6月期间因动迁造成的租赁损失107万元,按照一个月200元/平方米租金收益计算;赔偿三,房子内盗窃损失12万元,理由是里面的几百双皮鞋,几卷高档地毯,数件明清时代花瓶在拆迁期间丢失;赔偿四,房子装修损失18万元;赔偿五,另外还要算上楼顶上85平方米搭建物,10个平方米的冒亭(用塑料围起的房子),还有与邻居相连的公共墙也应该算她的,面积2.52平方米。此赔偿项目价格没有具体说,但必须赔。“她简直狮子大开口,整个赔偿下来总计近600万元。”王伟告诉记者。
3、这一点开发商算是尽力去做了。但是钉子户不答应。责任不是开发商,而是钉子户自己。
看看以下报道
面对吴苹又一难以满足的要求,双方再次协商了3个月,吴苹最终接受了在项目范围内安置的方案,由她任意挑选开发商提供的4处安置地点,货币补偿也降为72万元。
第34条回复: 作者:刚从山上来 于 2007-03-31 09:33:56.0 发表
要合理房不迁走就用法院来强制执行,百姓买不起商品房能否也强行要开发商低价卖出,法院是谁的法院!是人民法院吗!
第35条回复: 作者:花开朵朵 于 2007-03-31 09:34:20.0 发表
大家都协商好了,就搬吧!
第36条回复: 作者:公正与公法与公德 于 2007-03-31 09:34:43.0 发表
作者:熊猫与龙 于 2007-03-31 09:20:15.0 发表 来自:
=====================================================
作者:公正与公法 于 2007-03-27 18:19:17.0 发表
象城市的房子,钢筋水泥的小房子,人们把自己关在防盗网,钢网里面,人山人海地挤,找工作,每天急匆匆地累死累活地工作,赚钱... ...
房子吸你的血,把你套牢按在地上揭皮,耗费你的青春和心血的物质--->房子.
通过房子,一根根管子后的... ....,吸走你的青春和心血.这叫白领生活.
农村人农民工(工钱好要吗?进城要办证吗?劳动保护工伤保险有吗?... ... )也没从房地产商那里捞到好处.这叫蓝领生活.
住在现代化的科学的房子里,象不象笼子? 象啥?
首先开发商等等用尽手段在逼在搞强买,违反法律. 不卖,你怎么地?
开发商等等"买"走了吴女士的房子地皮,再建房,高价捞钱造就"房奴"?
自己的房子值多少钱关开发商啥事? 卖给开发商等等谁得实惠?
啥叫"公共利益"?
第37条回复: 作者:闲云祥光 于 2007-03-31 09:35:11.0 发表
对于广大普通老百姓来说此事没有普遍意义,。
第38条回复: 作者:虞姬虞姬 于 2007-03-31 09:35:11.0 发表
为何广州开始行善政的时候,重庆依旧抱着恶政不放
第39条回复: 作者:熊猫与龙 于 2007-03-31 09:36:23.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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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花开朵朵 于 2007-03-31 09:34:20.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大家都协商好了,就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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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是你的这种想法,他们做出了正确的决定。
但是该钉子户根本不接受协商,狮子大开口。那些由开发商提出的被钉子户拒绝的方案其实已经非常的诱人。
第40条回复: 作者:公正与公法与公德 于 2007-03-31 09:38:26.0 发表
作者:熊猫与龙 于 2007-03-31 09:32:12.0 发表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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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本来就是营业房,根本不住人,所以不存在什么“谋害生命”的说法?
房子建好是用来看的吗?!!!
只要有人在里面住,活动... ...把房子挖成那样就涉嫌故意谋害吴萍生命财产!!!
已将给你们想办法给台阶下了,不要给脸不要脸!
第41条回复: 作者:虾子 于 2007-03-31 09:38:30.0 发表
600万元不多,要是我是开发商我早就赔了,这下好了拖到现在,事情闹大了,钱也亏大了。
现在不是钱的问题了,是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的问题,为什么它们能够强制我们卖出自己的房子?
第43条回复: 作者:解语花是你 于 2007-03-31 09:39:29.0 发表
这几天就开始造声势了,看来不妙阿,
杨武、吴萍,拿钱走人,世 界 之大,凭你们的能力那里都能过上好日子。吴 姐,支 持 你!
第44条回复: 作者:肖笑 于 2007-03-31 09:43:15.0 发表
好,熊猫与龙这个同志终于忍不住,频繁的开始跳出来了。
他跳出来一般是有规律 的,大家仔细观察就会发现了。
第45条回复: 作者:重庆我等你! 于 2007-03-31 09:44:32.0 发表
其实就是一个刁民!一已之利,狮子开口,影响更多人的合法权利!!
第46条回复: 作者:岑港弯 于 2007-03-31 09:46:45.0 发表
该拆迁户完全是依法维护私人的合法财产权力,开发商拆迁此房屋应该原地安置拆迁户,或者按新房价格给予人家拆迁补贴款。
否则就是强买强卖的黑社会行为。
第47条回复: 作者:意右未尽中疯了 于 2007-03-31 09:47:53.0 发表
哈哈哈 从此事件中突显资本主义‘民主’权力的冲突。‘政府法院’是个什么角色?不过是充当了大资本家的利益维护者。但也不得不充当一个不貌似公平的裁判员,其实政府也是个与开发商利益相通的‘运动员’。结果是什么?大家都知道。如果这个‘钉子户’是个很软弱的主,就跟本不会有这样的事件。从中突显了资本主义的‘公平’。现在对于吴家钱很重要,对于政府已不是钱的问题了已是特权遭到挑战的问题了。这样的‘公平’特权是不会让步的。‘公众利益’这个词很好,谁借用谁有利。
第48条回复: 作者:闲云祥光 于 2007-03-31 09:50:12.0 发表
根椐昨天武汉晚报报道,中国房地产百强十分之一兵临武仅,如果在武汉遇到这样的事,他们还敢来吗?
第49条回复: 作者:肖笑 于 2007-03-31 09:51:03.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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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重庆我等你! 于 2007-03-31 09:44:32.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其实就是一个刁民!一已之利,狮子开口,影响更多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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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语适用于评价开发商:
一个刁商!一己之利(虽然是上亿万的利),坐地开价,影响合法公民的合法权利!!!!(你打了三个感叹号,我要打四个感叹号,其中一个送给你这个“重庆我等你”网友)
第50条回复: 作者:骆驼刺 于 2007-03-31 09:51:40.0 发表
法院也有失去理性的时候。
开发商经常会发疯的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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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时间:2007-3-31 11: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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