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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评标报告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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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7-9 15:02: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评标报告的咨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关于认定评标报告的有效性的问题:


    1、如果有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并书面出具了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这个评标报告是否还有效?


    2、是否能够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判定评标结果有效?比如:5个评标委员会成员,3个同意签字,2个不同意并且也出具了不同意的意见,是否仍然可以认定本评标报告是有效的。


    3、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签字并出具了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那么书面文件的合理性又由谁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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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沙发
发表于 2014-7-9 16:59:21 |只看该作者
如果有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并书面出具了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这个评标报告是否还有效?

这个我个人认为是有效的。
至于楼主提的合理性谁来判定还真没有考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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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知道了 看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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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0 10:14:38 |只看该作者
其实评标报告的有效和个别评委是否出具了不同意见没有必然联系。不能以个别评委的意见来判断评标报告的有效性。
    一般来说如果出现多数评委不同意的情况,这时是不能出评标报告的,这种情况下评委应当继续评审,直到出现多数评委都同意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名单)为止。这时,评标报告是有效的。多数评委同意的评标报告就是有效的评标报告。
   至于多数和少数的量化标准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标准,建议还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的标准来判断。实践中,有的以“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委成员”为多数,有的以“过半的评委成员”为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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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8-8 15:42:39 |只看该作者
评委要求5人以上单数,就是为了防止出现一半同意一半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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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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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2 08:34:02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评标委员会的决策程序,一般以多数评委的意见或综合打分的平均值代表评委会的意见,以多数评委签字的评标报告作为证明。如果少数评委有不同意见不能代表评委会的意见,多数评委或综合打分平均值的意见为评委会意见,据此可否定个别评委书面意见,认为其不合理,多数评委同意的评标报告可视为有效。
       出现微弱多数取胜的情况应当尽量避免。一旦出现招标人应当分析出现的原因,是否有重大误解或问题,找出原因,最好能重新评审取得评委一致意见。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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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8-12 08:41:09 |只看该作者
这个看你自己对招标文件的编制的怎样。。。法律只是笼统的去概括具体你在招标文件上没有违法,而又能让评标程序走的流畅,招标结果合符预想就是好的招标文件,按目前中国的现状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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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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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6 06:18:02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规定了少数服从多数的话。评委中出现争议,在交易中心时标办和纪委一般就会在当时给出意见,评委形成多数同意就可以给出结论并结束评标。

第一条,有效。

第二条,看招标文件是否规定少数服从多数。

第三条,这个少数方结论是否合理这时已不再重要,多数方意见受到监督支持就已经是具有合理性,发生向更高层投诉才会进行复议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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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8#
发表于 2015-5-8 14:44:4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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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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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5-9 07:17:08 |只看该作者
以上意见都很正确。我说一下我的看法:
1、存在事实上的看法不一,本来就是很正常,不然要5个或7个评标来评定岂不是浪费?一个人来就定了不是更方便?
2、有分歧,不打紧,同意的签名,不同意的表明不同的的书面意见,形成的评标报告也是客观、真实和有效的,不能因为存在个别不同意见就抓瞎了。
3、是非有公理,民主还是要集中,否则办不成事,一盘散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定。不管这个决定是对是错。
4、最终,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质疑,可以由行政监督部门处理,评委如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使得中标无效。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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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0#
发表于 2015-5-11 17:30:23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是否规定少数服从多数。这个还是要在招文里面写到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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