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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投标文件可以灵活处置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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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5 11:32: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迟到的投标文件可以灵活处置

2014年12月22日 09:1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彭时明

代理机构可不可以接受迟到的投标文件?答案也许并非是否定的。

事实上,公开招标项目只有3家供应商响应,开标时却还有1家供应商迟到的情形,在实践中时有发生。对此,有些代理机构的做法是:与按时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协商,在所有供应商均同意接受迟到的投标文件后,修改招标文件的开标时间,最后由供应商签字确认,招标活动继续进行。这种灵活处置的方式,笔者认为是符合政府采购程序性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该法条的立法本意是保证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及开标与投标时间、地点衔接的严密性,并在保护守时投标人的正当权益的同时,对不守规则的投标行为给予惩戒。然而,实践中,当特殊情况发生时,对不守时供应商作出惩戒,不仅可能使全体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还可能使社会成本、采购效率和公共利益遭受损失。那么此时,是恪守法条,拒绝迟到的供应商,还是遵循立法精神,灵活处置投标文件,这对代理机构来说是个考验。

毋庸置疑,当因投标人迟到导致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形发生时,相关单位并不能按规定允许该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因为开标室外分明站着沮丧但愿意响应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如果一定要认定此项目供应商不足3家,其结果是宣布该项目废标,重新组织招标。无疑,这种做法有损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当执行某一法条后导致全体当事人利益受损,这种行为至少背离了一条法益原则:依照善法对一种行为实施惩戒时应当有对应的受益者。因此,笔者更倾向于选择后者,在协商一致后让全体供应商签字确认,其中签字确认是一种为了规避损失而让渡权利的民事行为,适用“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一原则。

至于是否可以现场修改招标文件,变更开标时间,很显然,在上述特殊情形下,通过修改招标文件来变更开标时间是一项补救措施,它起到了如实记录和完善程序的作用,不存在刻意隐瞒招标信息的行为,且不会损害局外人的利益,其具有现实合理性。

也许有人会问:变更了开标时间,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不就不一致了吗?这种不一致难道不违法吗?实际上,无论是《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均未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唯一也许存在冲突的法条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28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不过该法条的立法本意有两点:一是授权,使招标采购单位拥有按需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权利;二是确保招标采购单位按程序行使变更权利。同时,它的作用是保障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的知情权,并给予其充足的时间参与投标。而本质上来讲,现场变更开标时间也是为了避免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失,与上述条款的立法精神并不矛盾。且从适用性来讲,现场变更开标时间是所有当事人的共同诉求,引用上述第28条的规定未必适合。并且值得注意的是,法条在表述时使用的词是“可以”“应当”,并非“必须”,其法学含义为:要求这样做但不设置对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对于是否可以现场修改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条款这一问题,即便存在争议,但不必然带来法定的违规责任。

(作者单位: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保存时间:2014/12/24
原标题:迟到的投标文件可以灵活处置
http://www.ccgp.gov.cn/dfcg/llsw/201412/t20141222_4864359.htm


备注 :招标投标法规定: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两法 是不是有冲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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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2-25 14:03:22 |只看该作者
不敢苟同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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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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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5 15:52:02 |只看该作者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有明文不去遵守。


还谈什么立法本意,这作者真乃猪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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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地板
发表于 2014-12-25 16:22:47 |只看该作者
虽然2个及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都同意了,而且 都签字了,万一有投标人没有中标的话,完全可以以这条来投诉此次项目,到时候就要砸手里了。
一介代理要两头讨好时常三餐不定只为四千工资弄得五脏俱伤虽已六神无主却还得七点起床八点上班再拟九份文件真是十分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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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6 12:28:53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与其这样灵活凑3家,不如可以2家或1家开标的好。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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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6 15:42:29 |只看该作者

回 玻璃人 的帖子

玻璃人: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有明文不去遵守。

....... (2014-12-25 15:52)
支持,法律是严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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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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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6 22:37:09 |只看该作者
有违法律公平公正之基本原则,何谈立法精神。
若允许2(准时)+1(迟到)开标,那么从逻辑上说就允许3(准时)+1(迟到)开标,这就是对准时的不公平,因为迟到的有可能中标,在实践中,准时的一定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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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7 09:00:46 |只看该作者
都是招标投标法害的,一定要三家投标才能玩下去,陪标才有了市场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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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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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7 09:13:17 |只看该作者
是否投标书供应商的权利,问题是,作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怎么知道第三家单位是肯定来投标,并且是迟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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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7 12:24:0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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