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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平均法打分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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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6 10:51: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项 目 名 称: 审计中介机构资质入围政府采购项目
项 目 编 号:XCGK-2015-012
采购人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审计局
集中采购机构全称:北京市西城区政府采购中心
集中采购机构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4层440室
集中采购机构联系方式:010-82141260、010-82141265

采购用途:入围的中介机构供应商,协助西城区审计局完成相关审计项目
简要内容第一包: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包:工程造价咨询
协助北京市西城区审计局完成西城区行政、企事业单位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审计工作,以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具体内容详见第四章项目清单及各包服务内容)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投标人资质:
一包:投标人须具有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包:投标人须具有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建设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含)以上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招标文件领取时间:2015年5月20日至2015 年5月26日,上午9:30分至11:00时;下午14:00时至16:30分(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领取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政府采购中心4层440室
招标文件售价:免费
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提交: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一包:具有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包:投标人须具有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建设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含)以上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上述证明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资料齐全后方可领取)
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6月16日9:00时至9:30分止,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开标时间:2015年6月16日9:30分  
开标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2层201室
评标方法和标准:
各包满分为100分:投标人的整体服务方案、工作流程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30分);投标人的实力、业绩及经验(20分);人员组成、人员经历和业绩情况(20分);投标人的服务体系及服务承诺等(20分);价格得分(10分)
(具体评分细则详见招标文件)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基准价统一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投标价进行加权平均后即作为评标基准价。报价得分如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
项目联系人:时祎、王祖军

北京市西城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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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6 11:22:47 |只看该作者
目前货物和服务招标价格计算只能按照财政部的规定。还没有其他的办法。
这个加权平均不知道怎么加权平均,既然平均那么作为基准价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
如果投标报价要是低于评标基准价,按照上面的公示计算投标人价格得分要超过10分的吗!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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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6 12:39:53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实行低价为报价最低得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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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6 12:41:17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库[2007]2号
颁布时间:2007-1-10发文单位:财政部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直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价格评审的重要性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三、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四、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五、加强评审活动管理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之前,应当制定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但不得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印发各评审人员遵照执行。评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开展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六、加强监督检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未载明或未清晰载明评审方法及相关事项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改正,限期修改采购文件,并延长投标截止期或谈判、询价日期。评审工作规则实质性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或评审标准的,以及评审人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采购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视情况给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相关评审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相关评审人员资格并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公告。
  财政部
二○○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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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6 17:54:00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库[2007]2号
颁布时间:2007-1-10发文单位:财政部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 (2015-05-26 12:41) 
为什么采购中心公然违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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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6 17:56:37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实行低价为报价最低得分的原则 (2015-05-26 12:39) 
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原则上 这三个字就有操作空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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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6 21:13:49 |只看该作者
主要没人向上反映,地方上它最大,没人敢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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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7 00:23:34 |只看该作者

Re:加权平均法打分行吗

一个是文件效力有限,规定的也仅仅原则上。还是可以变更的。另外财政部曾经发过一个针对会计服务评审文件,明确规定采取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明天回单位了找到文件上图。或许这就是原则之外的规定吧,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原则上也应当采取低价优先法
链接如下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 ... 20080519_23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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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7 10:19:53 |只看该作者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 ... 20080519_23692.html


2006年1月26日  财会[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招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活动,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单位和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

附件: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活动,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单位和投标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招标单位采用招标方式委托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事务所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事务所通过投标承接和执行审计业务的,应当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四条 招标委托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包括确定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方式下)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方式下)、编制招标文件、向潜在投标事务所发出招标文件;
  (二)开标;
  (三)评标;
  (四)确定中标事务所,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五条 招标单位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事务所。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事务所中选择的;
  (二)具有突发性,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事宜的。
  第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家以上事务所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七条 招标单位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事务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
  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标单位应当充分利用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的行业信息,并执行财政部有关审计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介绍;
  (二)对投标事务所资格审查的标准;
  (三)投标报价要求;
  (四)评标标准;
  (五)拟签订业务约定书的主要条款。
  第九条 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披露便于投标事务所确定工作量、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合理报价、编制投标文件的招标项目信息,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组织架构、所处行业、业务类型、地域分布、财务信息(如资产规模及结构、负债水平、年业务收入水平、其他相关财务指标)等。
  第十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要求,综合考虑投标事务所的工作方案、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商务响应程度、报价等方面,合理确定评审内容、设定评审标准、设计各项评审内容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投标事务所报价分值的权重不应高于20%。
  评标标准的具体设计可以参考所附《评审内容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需要确定工期的,招标单位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的特殊性,合理确定事务所完成相应工作的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事务所座谈、答疑。潜在投标事务所需要查询招标项目详细资料的,招标单位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在做出投标事务所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限要求时,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的特殊性,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事务所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当公开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事务所参加。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组成,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评委)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一般不应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七条 评委应当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事务所进行评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各投标事务所得分高低次序排出名次,并根据名次推荐中标候选事务所。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事务所确定中标事务所。招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事务所。
  第十九条 中标事务所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事务所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事务所。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事务所投标文件的内容为依据,与中标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招标单位不得向中标事务所提出改变招标项目实质性内容、提高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降低支付委托费用等要求,不得以各种名目向中标事务所索要回扣。
  招标单位不得与中标事务所再行订立背离业务约定书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审计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对审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招标委托事务所从事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的,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评审内容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
关于价格的评审 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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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9 09:14:41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
一个是文件效力有限,规定的也仅仅原则上。还是可以变更的。另外财政部曾经发过一个针对会计服务评审文件,明确规定采取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明天回单位了找到文件上图。或许这就是原则之外的规定吧,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原则上也应当采取低价优先法
链接如下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 ... 20080519_23692.html
多谢老哥,还真不知道有这么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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