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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发评审费有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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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8 11:00: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51218085716.jpg
河北省评标专家
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投标项目评标(评审)(以下统称为评标)行为,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评标效率和评标质量,维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我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劳务报酬标准指导原则


(一)凡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抽取的评标专家,在参加评标工作结束后,可依法获得招标人给予的合理评标劳务报酬。
(二)评标劳务报酬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计算公式为:劳务报酬=评标费+交通费,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招标人应当以评标时间为劳务报酬支付依据,按照评标活动实际发生时间支付评标费(税后),不得以标段或标的额为依据。
(四)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的食宿由招标人统一安排
(五)因故延期评标的,招标人应及时通知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对已到达评标现场的专家应给予交通费和适当补偿。
(六)评标专家自行前往指定地点的,交通费按照不低于往返公共交通的费用支付。对于乘座飞机、出租、专车等情况,招标人给予不低于往返公共交通费用的适当补助;由招标人负责接送的,不予发放交通费。


二、评标费计算起止时间


(一)评标劳务报酬的计费时间为评标开始时间至评标结束时间的实际有效评标时间,即扣除期间食、宿等因素造成的非评标工作时间。


1、评标开始时间:评标专家签到时间早于评标专家申请表要求的集中时间的,以集中时间计算;评标专家签到时间晚于评标专家申请表中要求的集中时间的,以评标专家签到时间计算。


2、评标结束时间:以评标专家完成评标报告签署时间计算。评标专家因评标劳务报酬支付多少与招标人发生争执而拖延评标报告签署时间的,以推荐候选人时间计算。


(二)对因故需补抽应急专家的,应急专家签到时间早于评标专家申请表要求的集中时间的,或应急专家从抽中起算40分钟内签到的,评标开始时间及结束时间按上述原则执行;应急专家抽中起40分钟过后签到的视为迟到,应以减去评标专家迟到的时间为评标时间。


三、评标费标准


(一)评标时间3小时以内的,按300元标准支付;超过3小时后,按每超过1小时100元标准计算。
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非因本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继续评标的除外)。
(二)在评标活动开始之前出现招标失败,尚未进入评标程序的,按每人100元标准给予补助;在评标过程中出现招标失败的,按实际评标时间计算。
(三)评标活动过程中,非因本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评标活动终止的,按实际评标时间计算,不足半小时的,按每人100元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标准


(一)评标所在地与专家所在地(以专家报名表中所属行政区为准)为同城(即同一城市)的,交通费包含在评标费中,不单独计算。
(二)评标所在地与专家所在地为同一地区,但不同城的,按往返每公里1元标准计算交通费,公里数按合法地图中的合理里程计算。
(三)评标所在地与专家所在地跨市(设区市)的,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报销。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乘座飞机、出租、专车等情况的,由招标人酌情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招标人应制作评标劳务报酬发放表,领取评标劳务报酬需专家签字后支付;专家拒绝签字的不予支付。
(二)对于评标专家要求的评标劳务报酬超过本指导意见合理范围的,并以此作为签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合理范围标准支付;对仍不签字接受报酬的专家,不予支付,并由招标人及时将情况向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对于招标人支付的评标劳务报酬低于上述标准的,评标专家可直接向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报告。
(三)本指导意见中的计算标准将参照社会物价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四)本指导意见由河北省招标投标协会负责解释。(五)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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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8 11:14:35 |只看该作者

回 wjjst 的帖子

wjjst:关于评标劳务报酬的标准,有的地方是由监管部门规定的,有的地方是由交易中心规定的,楼主所述又是招标投标协会规定的,究竟应该由哪个部门对此进行规范也没个统一的做法。 (2015-12-18 11:07) 
协会提出比较合适。招标人请评委,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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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8 11:49:15 |只看该作者

回 海先生 的帖子

海先生:协会提出比较合适。招标人请评委,市场行为。 (2015-12-18 11:14) 
        我觉得是由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出最合适,即专家申请进入专家库时可以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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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8 12:37:01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我觉得是由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出最合适,即专家申请进入专家库时可以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酬。
         (2015-12-18 11:49) 
主管部门干涉招标人和其聘请专家之间的事,没有法律依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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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8 12:38:10 |只看该作者
对的,专家费从交易服务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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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8 14:12:47 |只看该作者

回 海先生 的帖子

海先生:主管部门干涉招标人和其聘请专家之间的事,没有法律依据吧。 (2015-12-18 12:37) 
        首先专家库的组建、评标专家的抽取都是法定的,具有强制性,因此招标人与专家之间不是完全的市场化行为。
        其次,由主管部门颁布这个标准对各方都有约束性,即招标人抽取专家要遵守这个标准,专家要加入到专家库中也要遵守这个标准。从这个指导意见来看更多的也是一种规范办法,其指导范围也仅限于专家库内专家。
        最后,这个指导意见不具有强制性,但在现实执行过程中应该会强制执行,可能还需通过主管部门下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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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8 14:28:42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存在多年,现如今指望管理部门联系物价部门下文估计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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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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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12-18 14:55:21 |只看该作者
虽然有了保障,但是看来评标与资质评审专家相比,专家费还是有相当差距的!人家的取费依据还是发改委和财政部给的,不服不行啊!资质评审专家链接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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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0#
发表于 2015-12-18 16:21:37 |只看该作者
“四、交通费标准”中的第三点里有误哈。出租车属于公共交通,多部门的规定以及相关案列的法院判决都有体现,具体可以网上搜索。
这里举几个:
一、住建部2008年发布的《城市公共交通工程术语标准(CJJ/T 119-2008)》,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地区供公众乘用的各种交通方式的总称。
二、根据建设部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城市公共交通是由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轮渡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将公共交通工具界定为“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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