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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从“0”报价说起 柳艳柏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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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0 09:37: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8-30 09:38 编辑

【争鸣】从“0”报价说起



原创 2016-08-29 柳艳柏 [url=]中国政府采购杂志[/url]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目前,关于“0”报价有两种说法:一种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认为“0”报家是无效报价,由此引申出哪怕是“一元钱”也是有偿购买行为,其报价为有效报价的观点;另一种是“0”报价不能简单的处理为无效报价,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来确定其是否有效,特别是服务类项目。


从前笔者对上述两种观点都认可,但在近期遇到一个采购项目后,彻底改变了观点。


现在笔者认为:“0”报价不能简单处理为无效报价。

事件回放


笔者公司代理了一个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参加投标的单位有三家。


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一家单位报价为“0”元,另一家单位报价为30万元,第三家单位报价为50万元。


评审现场,代理机构提醒评审专家:“0”元报价是否有效?


评判小组成员通过对三家单位的投标方案比较,并通过三家单位的报价及方案进行澄清和解释说明,谈判小组最终确定“0”报价为有效报价,并确定为第一标候选人,并在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


公示以后,麻烦事来了,第二名质疑第一名报价,认为第一名的报价为“0”元,是无效报价,应当取消其投标候选人资格。


为了防止评委误判和错判,我们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两次组织谈判小组进行商讨,其中有一位为资深法律专家,他反复强调一个观点:“第一中标候选人虽说是零报价,但从其实施

方案来看,不存在低于成本报价,因为这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他们有500万元左右的关联合法收入,财政不一定要付费用”。

为此事,我也着急。一方面要处理好供应商的质疑,另一方面专家们又都维持原来的结果。在反复研究专家意见和法律法规之后,我倒认为专家的观点是正确的。


原因分析


1.不能狭隘的只理解政府采购为“购买”。我们从《政府采购法》中关于政府采购的概念就知道,其外延很广。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产,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2.我们查询了《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财政部财库[2007]2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等文件,没有发现任何文件规定,报价是零报价的应当作无效报价处理。


[2007]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那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供最低价格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并且[2007]2号文件第五条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同时根据财政部18号令的要求:“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侯选供应商最低投标报价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侯选资格。”


据此,在评审过程,评委对零元报价的供应商作出书面解释说明。据此,评委已履行该程序,认为第一名的零报价作为有效报价。低成本计报价的解释说明,我们参照《招标投标法》注解与配套第三十三条(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注解:本条规定禁止低于成本的报价是指低于投标人自身的个别成本,而非低于行业平均成本,由于投标人的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条件都不相同,个别投标人的生产成本完全有可能低于行业平均成本,此时,该投标人只要不低于自身成本报价竞标,是允许的。


3.本项目开标过程及程序在政府采购监管单位的监管下进行,整个开标过程公开,评标办法及标准已经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公开,中标结果也在政府采购网进行了公示;在评标过程中,评审小组对所有投标人给予了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按事先公布的方法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做到了一视同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互联网时代,新思维不断涌现,在我们面对“0”报价问题时,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也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简单认为某个项目是“0”报价就是无效报价。

(本文作者单位系湖南省国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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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0 15:47:5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8-30 16:24 编辑

个人认为,针对本项目成本,投标人最起码购买招标文件已经产生了标书费成本、还有设计所需人工成本、交通成本、打印成本,无论这些个别成本的报价还是总报价都不可能低于0元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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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0 16:23:1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8-30 16:25 编辑

提几个观点,大家一起探讨:

1、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0报价或者低于成本价废标的相关规定,所以认为不应废标,如果想杜绝此类情况的出现,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进行约定,通过设定人工最低工资、材料相关费用,可以防止出现0报价,但是也不能完全杜绝低于成本投标,或者说低于成本投标,不好界定。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相关规定,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个人认为,这是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的规定,建设工程应按此执行,但是具体怎么执行,这就是工程招投标的范围,本人不是太了解,不敢妄加评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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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地板
发表于 2016-8-31 09:11:1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8-31 14:45 编辑

如果说每一个条款必须要法律白纸黑字写下来不能引申的话,那中国的法律法规书籍估计会堆积如山,有偿合同说的很清楚就是项目签订合同的时候必须有成交价,0元不就是无偿吗?还需要法律专门写一条“0元投标为无效投标”才认定吗?另一方面,投标单位完全可以报1元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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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8-31 09:52:32 |只看该作者
manmi_love 发表于 2016-8-31 09:11
如果说每一个条款必须要法律白纸黑字写下来不能引申的话,那中国的法律法规书籍估计会堆积如山,有偿合同说 ...

这个逻辑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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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6#
发表于 2016-8-31 09:53:12 |只看该作者
有偿取得。。。。

违法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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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7#
发表于 2016-8-31 11:03:04 |只看该作者
manmi_love 发表于 2016-8-31 09:11
如果说每一个条款必须要法律白纸黑字写下来不能引申的话,那中国的法律法规书籍估计会堆积如山,有偿合同说 ...

不好意思,学习一下,有偿合同指的什么,或者您的依据是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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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8-31 12:38:2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jiayw 发表于 2016-8-31 11:03
不好意思,学习一下,有偿合同指的什么,或者您的依据是在哪里呢?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还是第三条。记不清了具体哪一条,但很好找前几条里关于政府采购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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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8-31 13:23:38 |只看该作者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上面写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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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6-8-31 14:25:1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8-31 14:46 编辑
enigma 发表于 2016-8-30 15:47
个人认为,针对本项目成本,投标人最起码购买招标文件已经产生了标书费成本、还有设计所需人工成本、交通成 ...

该项目可以产生其他合法收入500w,并不低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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