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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买招标文件, 潜在供应商能对招标公告提出质疑么?(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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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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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09:41: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1-24 09:49 编辑

不买招标文件, 潜在供应商能对招标公告提出质疑么?   



案例回放


  A电器公司看到某卫生局采购医用电冰箱的公开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并且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原件。


  A公司认为,本次招标的标的物是一般的冰箱,与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无关。从招标公告提出的技术条件看,电器公司生产的冰箱完全满足要求。于是,A公司以招标公告设置的资格要求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为由,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书面质疑。


  采购代理机构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当地质疑答复办法的规定,A公司是针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后才能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当A公司要求购买招标文件时,采购代理机构却说A公司没有提供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原件,不能购买。A公司遭遇两难:提出质疑时被告知必须先购买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时被告知没有资格购买。


  引出问题


  潜在供应商是否可以就招标公告提出质疑?


  专家点评


  从案例回放情况看,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规定。


  首先,法律没有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必须先购买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人将其理解为实际上已经向采购人提供了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供应商;还有人将其理解为购买了采购文件才是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供应商。这样的理解都是错误的,前者把法条中的供应商变成了“中标、成交供应商”,后者把法条中的供应商限定为“购买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都缩小了法定供应商的外延。正确的理解应该是符合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有可能或有意向为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供应商,即潜在供应商。


  其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规定,供应商在看到招标公告并对其有异议时就可以提出质疑,而不是等到购买招标文件之后才能提出质疑。


  另外,招标公告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供应商可以依法对其提出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开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以及供应商资格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因此,招标公告作为对潜在供应商发出的投标邀请,其部分内容可能会与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相同。供应商一旦发现其中有损害其权益的内容,即刻便可提出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投标邀请。也就是说,招标公告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对招标公告提出质疑,就是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


  某些招标公告对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提出了一定的条件,有时会限制一些潜在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进而限制其参加投标。如果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必须购买了招标文件才能提出质疑,那么即使供应商的权益受到损害,也会因为无法取得招标文件而难以提出质疑。这对于供应商而言相当不公平,也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十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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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6-11-24 10:18:10 |只看该作者
追问一句,采购结果及招标文件公告后,未参见投标的供应商,看到招标文件有问题,能否质疑和投诉呢?
请出示法条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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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板凳
发表于 2016-11-24 10:19:28 |只看该作者
以上这篇论点有没有道理?
论点1:政府采购规定的供应商是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有可能或有意向为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供应商,即潜在供应商。
供应商不仅仅指的是潜在投标人。
论点2:其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规定,供应商在看到招标公告并对其有异议时就可以提出质疑,而不是等到购买招标文件之后才能提出质疑。
质疑人不仅仅是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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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地板
发表于 2016-11-24 11:57:3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质疑要有权益受损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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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14:12:2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enigma 于 2016-11-24 14:15 编辑

比如一个工程项目,潜在投标人只能是工程商,招标文件规定了产品制造商相关的评分要求,评分要求对A制造商具有歧视性,且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工程商认为选用A制造商产品会扣分,所以弃用A制造商产品,这时A制造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损既成事实,A制造商是否可以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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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14:38:17 |只看该作者
 ■供应商是否必须购买招标文件(二)

 “早就觉得××公司组织的招标猫腻太多,我们才没花这个冤枉钱去买招标文件、参加他们的招标活动。招标结束后一打听,有人说这次招标是内定的。我们就提出了质疑,但他们却说我们没有质疑的资格。”近日,沿海的一家供应商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投诉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购买招标文件到底有没有权利对采购活动提出质疑呢?记者组织从业经验丰富的具体操作人员进行了集中讨论。

  正方:可以进行质疑

  采访中,不少从业人员都认为,没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一样可以对采购活动提出质疑。辽宁省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丁庶君就表示,供应商没有购买招标文件一样有权对采购活动进行质疑。比如说,供应商看到招标公告后,认为有不合理的内容就可以提出质疑,“我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是开放式的,并没有要求供应商必须购买招标文件才可以对采购活动提出质疑。在具体操作中,对没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我们也是受理的。”

  无独有偶,甘肃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卢欣荣也认为,未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有权对采购活动进行质疑。“如果是标前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呢?任何供应商都是潜在供应商。如果我没有买,但我看了招标文件,发现招标文件中有歧视性条款呢? 如果我买了再质疑,招标采购单位不修改,我这买招标文件的钱不是白掏了吗?这至少说明有些条款在没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情况下还是可以质疑的。譬如说招标文件对供应商资质的要求,限定注册资金为500万元,我的注册资金却只有480万元,我难道不可以进行质疑吗?”卢欣荣如是说。

  反方:无权进行质疑

  “没有购买招标文件就无权对采购活动进行质疑。没有参加投标怎么知道采购过程呢?连采购过程都是道听途说的,怎么能据此质疑或是投诉呢?没有购买招标文件、没有参加投标,就不是投标主体。任何采购过程以及采购事项都无法对其权益构成侵害。”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乔红花的观点很明确,“不是投标主体就没有资格质疑。因为质疑的前提是采购过程或采购活动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范红晖也表示:“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才会在利益上有冲突的可能性,连招标文件都不知道的供应商谈不上有利益上的冲突。因此,我认为,目前状态下,采购活动伤害了谁,对谁不公正,就由谁来质疑是无可厚非的。对你根本就没有不公,你质疑什么呢?”

  地方性规定可予以明确

  据了解,在具体操作中,有的地方的财政部门参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制定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方面的管理办法,对供应商质疑作了具体规定,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就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此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供应商质疑处理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此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进一步明确“质疑供应商是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在《安徽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中,也有要求“质疑供应商必须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相关规定,如《安徽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条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办法所称质疑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或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被质疑人提出的疑问;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必须是参与该质疑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业界专家建议,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地方最好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对“未购买招标文件或未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是否有权质疑”这一问题予以明确,以免代理机构遇到实际情况时不知所措。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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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7#
发表于 2016-11-24 14:38:53 |只看该作者
即使未参加投标,只要有招标文件,就有质疑、投诉的“通行证”?

  在某个信息系统项目的采购活动中,某公司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参加投标。中标结果公示后,该公司却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中标产品没有销售许可证,且中标公司存在围标嫌疑。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质疑。此次采购项目,该公司虽然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参加投标,中标结果与其无利害关系,因此无权提出质疑。

  由于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这家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函后传真给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随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复评认为,该项目有效投标不足3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废标。

  透过上述案例,有一个问题非常值得思考--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参加投标,是否还具有质疑投诉的权利?

  有人认为对过程和结果无权质疑

  北京某中介公司的负责人认为,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可以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质疑,行使公民的监督权,但不能对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提出质疑。例如,招标项目评标前,评标专家的名单泄露了,有投标人在饭店与专家接触,正好被路人看到了,路人就有权进行举报,这是完全合法的,不管这个路人是否购买了招标文件。但如果是在评标过程中,专家把满足条件的供应商投标判作无效标,被路人看到了,那这个路人是无权为相关供应商鸣不平的,即便这个路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只是没参与投标而已”。

  南方某采购代理机构的一位从业人员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透露,“我们有一个项目就是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没有参与投标,以人民来信的方式投诉到了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受理的依据是《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之规定。这位从业人员不满地表示,购买招标文件并参与投标之后才能称之为“投标人”,未参与投标,即放弃了参与招标投标项目的权利,不能对中标结果提质疑,更不要说直接去监管部门提起投诉了。

  采访中,部分从业人员认为,“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有权对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质疑和投诉,但无权对评标过程及评标结果进行质疑和投诉。

  专家认为购买就是一种参与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认为,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投诉人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无论是否参与投标都可以成为合法的投诉人。“采购过程是个很长的时间段,从发布采购信息开始就算是采购过程了,购买了招标文件已经进入了采购过程。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提出质疑或是投诉,相关部门都应当受理,不受理如何去确定供应商的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呢?当然,处理的结果可以驳回。”沈德能说,“在《政府采购法》中,甚至没有限制投诉人必须是投标人。从理论上说只要符合采购项目条件的都是供应商,不管是否购买了招标文件。但实际工作中很难实现,所以,基本上都要求投诉人必须是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业界专家表示,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是有权进行质疑和投诉的,因为即便是自己没参加投标,其权益一样可能受到损害。就拿上述采购活动来说,如果投诉事项成立,项目被废标,一般都会重新招标。如果项目重新招标,对自己来说,又是一次机会。因此,供应商在得知中标结果后有权依法提出质疑与投诉。

  《政府采购协议》救济制度可参考

  “对‘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是否可以质疑投诉’的问题,还可以参考一下WTO《政府采购协议》。”沈德能如是说。

  据了解,根据WTO《政府采购协议》、欧共体《公共采购法》、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等国际性法律文件,只要与政府采购有利害关系或曾经有利害关系的投标商和潜在供应商,如因采购人的违法行为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均有资格提出救济的要求。据介绍,《政府采购协议》第二十条规定,在采购过程中,对与其有或曾经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对可能存在的违反本协议的情况均可以行使救济权;根据《示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声称由于采购实体违反本法对其规定的责任而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失或伤害的供应商,均可依法要求进行审查。

  工程项目不是参与者也有权质疑

  据湖南某中介公司的老总介绍,如果是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即便是没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企业也是有质疑的权利的。因为现行工程招标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都没有对质疑主体进行限制。“因此,个人认为,无论是谁,哪怕与这个项目一点关系都没有,也可以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进行质疑。”该老总如是说。

  这位老总还进一步指出,如果是投诉,那么,投诉主体可以是投标人,也可以是其利害关系人。如果投诉人不属于投标人,那也得界定其属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即投诉人是不是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如果是其他利害关系人,就可以提出投诉。如果不是,则不能提出投诉,因为主体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只能选择质疑或举报的方式关注这个项目。

  因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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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8#
发表于 2016-11-24 14:40:10 |只看该作者
看来这是个比较争议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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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14:40:21 |只看该作者
采购法的规定是: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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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14:44:35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6-11-24 14:40
采购法的规定是: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 ...

举报是另一种途径了。按理应该除了举报还可以有质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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