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几起政府采购案例引发的思考
■ 李娟
案例一:某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发布结果公告后,有供应商质疑,中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过期,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资格要求,应判定为投标无效。
案例二:某专用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在采购结果公告的中标明细单中,中标设备的产地注明为“美国”,引发了其他供应商的质疑。
以上案例中,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引发了质疑。不过,笔者想探讨的不是评审专家应承担何种责任,而是代理机构在评审环节中的作用。
代理机构应进入评审现场
当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代理机构是否可以进入评审现场。实践中,有些地方由代理机构安排项目负责人组织评审,有些地方的项目负责人根本不进入评审现场,完全由评审专家独立评审。
正如上述案例所示,评审专家的素质存在较大差异,在客观、公正、审慎评审方面并不尽如人意,加之监督难度较大,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笔者认为,代理机构可以进入评审现场,协助评审专家就资格性要求、客观分的内容等进行核对。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代理机构于评审活动结束后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要求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也提出,代理机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可见,代理机构在评审环节要有所作为。
入场后负责哪些工作
一是宣布评审工作纪律。由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宣读评审工作纪律,既有助于新入库的专家学习掌握相关要求,又能对专家起到警醒、震慑的作用。
二是介绍采购文件内容。采购文件动辄十几页、几十页,由评审专家自行熟悉了解,需要较长时间,且容易抓不住重点。由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介绍采购文件,可以分清主次、抓住关键点,提高评审效率。
三是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功能。政府采购承担着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对这些政策功能的掌握,包括对与政府采购评审相关的政策文件的掌握,通常情况下代理机构比评审专家更为熟悉。如,天津市有关部门于今年3月底下发通知,将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最低调整为3159元,自4月1日执行。代理机构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应在评审环节向评审专家详细介绍情况,否则可能埋下隐患。
四是监督评审专家是否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要求进行评分。对于某些实质性资格要求和客观分的要求,代理机构可以协助评审专家进行审核;对评审专家共同认定的事项,可以核实是否是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作出的判断。虽然评审的主体是评审专家,但代理机构有权利监督评审专家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此外,对专家评审的主观分,代理机构还应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出现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也要尽到提醒的义务,避免因评审专家的失误导致项目“带病”进行。
需要强调的是,《条例》规定代理机构不得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同时明确了追究代理机构法律责任的若干情形,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69号文也提到,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这些规定,都要求代理机构在组织评审活动时不应越位。对资格性、客观性内容,代理机构可以进行校对、核对;对技术性问题以及评审专家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则应交由专家独立评审,不得干预。代理机构还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统一评审现场组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业务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
(作者单位: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