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实施公开招标采购数额标准的通知 财购〔2018〕726号 各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对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预算金额未达到4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结合项目需求特点,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或项目虽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同样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鉴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100万元,原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7〕959号)中规定省级服务类(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与该规定不一致。为保持统一,财购〔2017〕959号文中涉及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此标准(100万元)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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