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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立法调研座谈会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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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31 11:25: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立法调研座谈会直播

  
日期:2006-03-09
地点:北京国宏宾馆
提要: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计划。受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的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将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征求招标投标行业单位对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为充分征求意见,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开始分区域召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立法调研座谈会。
  

图文直播

  
编者按:
    自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6年多时间里,中国招标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随着《招标投标法》和一系列相关法规条例的推出,中国招标投标事业已经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在多个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但不能否认的是,目前中国招投标市场的发育还处于初级阶段,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张,制约中国招投标活动发展的问题也不断涌现。其中包括招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还不够完善,还存在着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投标人串通投标、人为干预招投标等现象;招投标市场运行不规范,存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现象;一些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缺乏统一标准,随意性强,影响招投标质量、效率和效果;招投标市场透明化程度还不高,相关信息的发布还不充分;招投标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迫切需要加强等等。
    《招标投标法》中涉及了许多原则性条文,但在某些方面未对具体的实施方法予以细化,如对招标项目的全过程控制和监管等。一些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大型项目建设单位也相继出台了一些相关规章进行规范,但由于受到自身行业的局限性和规章的实施力度有限,所以难以起到整体的规范作用,而且还有可能造成新的制约因素。另一方面,现在的招标法规中的有些条款,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快速发展中的中国招投标市场现状,所以现阶段对《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条款进行研究、调整、细化,推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规范和推动中国招标投标活动的必要措施。  
主持人:
    参加座谈会的有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单位代表,以及国家发改委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张永强处长,以及部分省市发改委的特邀理事代表。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副司长李亢、张治峰副处长也参加了座谈会。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秘书长关键为本次会议的主持人。参加会议的还有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常务副会长霍春林,以及协会秘书处的各位负责人。

    目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计划,这是招标投标行业关注的一件大事。受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的委托,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征求招标投标行业单位对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和建议。本次座谈会是第一次会议。希望参会的各位代表结合6年多的实践经验,就招投标行业的经验、教训、建议,畅所欲言,加强交流,为实施条例的制定献策。协会将就此形成建议报告,供法规司作立法参考。

    下面请国家发改委法规司李亢副司长,介绍一下实施条例的立法背景和立法思路。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秘书长关键
李亢副司长:
    首先介绍一下实施条例立法的背景。招标投标法实施6年以来,招投标制度发挥的作用是非常的重要。制度的实施总体还是良好的。本次“两会”期间,许多人大代表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对招投标市场的机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了招标投标制度,就难以阻止生产要素的自然流动,许多地方领导对招投标制度对于促进市场竞争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也有了更好的认识。
    目前,依法必须招标德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还是较好的,特别是公开招标的比例在逐年提高,有个地方提出公开招投标项目的比例达到90%以上,当然这还需要一定的统计口径才能得到核实。总体来讲招投标制度目前已经深入人心,效果显著。
    我们配套的规则也在不断的健全完善,国务院、发改委和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政策,就有数十部之多。由于政出多门,在2001年开始进行的招投标法规制度的统计清理工作中,统计出来的省级以上的法规就有300多件。我们现在经常提到的问题,包括招投标管理的职责分工、行政监督、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和标准等问题,我们最近就遇到有的单位提出问题,例如不是国有资金投资的企业厂房建设项目,都要求必须招标,计委3号令如何界定,还有外资投资的项目,是否也要招标;还比如法律提高的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要招标,实际上绝大部分项目都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是不是都必须招标。这些都是在起草实施条例中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涉及评标机构和评标方法方面,最低价格中标法和综合评估法这两种评标办法如何适用,适用的条件是什么,有的同志也提出来,这两种方法还不够严密,还应有别的方法,现有的方法也要考虑如何融合、渗透。
    还有招标公告的发布制度,个人认为现在执行的并不好。
    从现有体系来看,除了工程监理规则现在还没有外,其他领域的实施配套规定都已经形成了。我们现在还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在研究、推进项目法人招标。可以说招投标相关的规则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之中,招投标活动中的主要环节都实现了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法规文件也越来越多,制定的内容也越来越长,主要领域和基本环节都有规定。
    关于监督执法问题,无招投标法实施以来,无论是招标人,代理机构还是投标人,都还有很多问题。大家反映虽然有法,但是很多规定执行不了,也缺少人监督。在过去召开的一个会议中,多个管理部门有个共识,就是监督检查滞后。不过有关部门对有关项目的执法监督力度是在不断加大的,例如发改委每年都对国家重大项目和国债项目进行监督。保障国家投资项目进行,提出整改办法。
    可以说,在招标投标法刚刚开始实施的几年,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是放在相关规则的配套和完善之中,而现阶段已经逐渐转入到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当中。


李亢副司长发言
   
    另一方面,是我们如何努力维护招投标法律制度的统一。我们从2001年清理出来的省级以上的法律文件文件有300多件,涉及招投标活动的条款就有1400多条,有的同志说自己根本就不看招投标投标法,只看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文件就是了。这里面很多是与招标投标法的要求不一致的。根据国务院领域的批示,我们也在国内进行了首次专项的法规文件清理工作,从去年的数据来看,各部门、各地区已经取消和废止的法规文件217件,修改400多件。可以说政出多门、自行其是,确实妨碍了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法规的清理完善工作还在继续进行,这对于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保障招标投标制度的统一和健全,是非常重要的。
    前面介绍了一些工作和成绩,招投标活动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其中几个比较重要的包括:
    1、虚假招标,规避招标问题。尤其是虚假招标。
    去年我们建立了11个部门的部级协调机制,当时有一个共识,一点就是对虚假招标的认识,尤其是邀请招标有很多问题。有关文件的规定很模糊,如何界定和规范是个问题。
另外,无论公开和邀请招标表面看都很严密,热热闹闹走过场,结果最后一看还是虚假招标。国务院有关领导认为现在招标活动中存在的虚假招标、串通招标、弄虚作假的情况是非常严重的。
    2、政府职能的转变不到位。“越位、错位、缺位”等问题都不同程度的存在,领导干部介入插手、干预、递条子、打招呼,人为的干预和介入招投标活动。
    3、腐败问题。在部级协调会上,大家达成的第二个共识是专家问题。现在的评标专家库比较混乱,专家存在腐败问题。个别的有的项目30号开标,评标记录却是28号就完成了。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现象屡禁不止,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

    最后给大家介绍一下对实施条例制定方面的一些考虑。发改委和协会要充分听取大家的意见,参考大家的意见,通过法律程序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1、对实施条例要解决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问题,如何更好的界定问题。哪些活动适用
于招标投标法,在投资体制改革深化、政府职能转变等新形式下,我们如何更好的规定招投标的适用范围,界定范围,更加明确依法招标的范围,是否需要缩小,还要进一步考虑。
    2、如何有效制止虚假招标、贪污腐败的问题。从现有法规看,无论是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定义,资格预审条件的规定,对串通投标的问题,对于虚假招标的认定,都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
    3、关于评标专家的问题。包括评标专家库的使用、评标专家的认定,如何实施动态的管理都是关注要点。
    4、招投标活动的监督问题。如何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特别是各个部门的监督职责的定位、环节、方式等要更为规范。
    总体上讲,实施条例要管用、实用,便于实施,解决问题。


张永强处长发言
国家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张永强处长发言: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目前在全国的省市均设有机构。7年来稽查办共检查了5000多个项目,各地在2005年检查了1509个项目,涉及项目总投资2650亿元。从检查情况看,招标投标领域的问题依然非常突出。2000-2001年,稽查办专门组织了2次针对招标投标问题的执法检查,当时检查出的问题很多。根据法规现状,稽查办上报了国务院,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对法规进行了清理、修改和修订。
    从近期进行的稽查过程中,感觉大家实施招标投标法规的意识普遍加强了,还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1、虚假招标问题。有些项目看起来形式非常规范,但实质上是虚假的。
    2、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国务院对各部门的职能作了分工,但里面存在着很多监管交叉,也有某些领域监管不到位。希望此次制定的实施条例能够更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3、在目前的监管过程中,缺乏对某些问题判别的统一标准,处罚也没有统一标准。本次制定的实施条例,也希望能够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目前,实施条例的制定条件已经具备。稽查办近期也将对稽查领域的法规进行修订。


与会代表畅所欲言
中机国际招标公司代表发言:
    于笑梅:在各类招标过程中是否可以设定栏标价;对重要设备是否设定品牌;投标人少于3家是否可以开标;法中的31条中关于联合体的资质问题,如何完善体制;如何加强招标网上环节的管理;如何加强各地方的纪检工作等。

    董敏:我们认为投标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对实施的条例应深入方式的定位。同时,2005年7月实施了11个部门的协调机制,建议将协调机制写入立法条理。
    不同的部门对各自管理的项目深度不一致,规定不一致,要研究行政监管的统一。范围和操作的规定有矛盾。法规规定不一致。评标细则不一致。
    市场出现了许多地方保护规则。
    过程中专家的作用十分重要,要建立统一、时效性强的专家库,建立对专家的管理、监督和淘汰机制。  

中机公司代表
中技国际招标公司代表发言:
    黄瑞:关于强制招标的范围问题需要明确,我们现在的一些规章就讲到一些设备的采购要参照规章制度执行,这个参照怎么理解都不是很明晰。是否需要做统一规定?
    关于工程总承包的问题,就目前来看,2003年建设部出台的培育和发展工程项目总承包,给予了一个梳理和规定。但后续的规定不是很多。
    关于投标过程中从法律角度也有困惑和考虑。有一个评标委员会是可以的,现在有些规章对委员会的构成规定等方面还是不完全一样的。在条例中要有一定的安排。评标委员会是否结合一些项目的实施有后续的责任规定。



汤全林发言
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发言:
    汤全林:《招标投标法》发布以后,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发改委委托协会举办研讨会这件事是很重要的,也是协会抓大事,贯彻《招标投标法》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服务的具体体现。
    条例应当是对《招标投标法》的补充与完善,不是对《招标投标法》的修改。
    行政监督在实施条例里要明确。应有统一管理的规定,防止政出多门。
    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问题,和核准问题应有明确规定。
    应对资格审查特别是对资格预审的条件、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程序等作出规定。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要严格,条例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统一管理问题应明确。
    建立政府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很必要,但不能因此而不准使用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的专家,招标机构的专家库是依法设立的,对入库专家应严格审查,不能滥竽充数。
    此外,建议条例应对招标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招投标资料的档案管理,以及发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作用等问题列入实施条例。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代表发言:
    王礼:水电集团也希望能发表我们的意见,特别是招标环节里我们属于最尾的阶段。刚才各位都说了很多,我看了一下发言的施工单位很少,大多是招标公司和咨询公司。
    在招标投环节里,我们是最末尾得一个环节,很多东西也是对我们进行限制控制。作为施工单位,我们在招投标环节里承受的压力是比较大的,而且很多东西包括从招标的界定、市场的划分、最终的评标过程,决标、定标,以及在整个施工过程里的约束,是主要针对我们施工方的。
    我们认为招投标法实施这6年以来,应该说整个招投标市场的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而且大家包括建设方、招标方、施工方,设计、监理等等各个方面都在按照程序进行,都没有违背招投标法进行违规操作。但是,招投标法实施6年了,随着社会的发展、必定会出现一些问题,还有原先招投标法没有涵盖的一些方面。我们不是要废弃招投标法,而是要完善、明晰化。
    法规对各方的约束是一致的,市场现在是卖方的市场,必然导致低价竞争,由于我们是卖方。市场竞争激烈,导致利润低,就会影响企业的发展,这种影响就导致竞争中有低价竞争。在市场什么价格最合理这是需要确定的。谁来监督价格的合理性。由于这个市场竞争的激烈使我们的技术发展不起来,和世界同行业相比很慢。最近几年更多的水电口意大利等公司都参与了技术的竞争,我们的技术相比落后于世界许多先进国家。目前的市场还是卖方想对过剩的市场,卖方过剩,就会带来比较大的竞争、比较大的竞争又会带来低价竞争,我们这么多年以来,参加市场上得竞争,利润非常低,由于我们是卖方,竞争激烈市场比较小,受到一定范围的限制,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包括在投标的环节里,由于低价竞争,很多政府部门采用低价评标法,但是合理的价格没有一定的标准。希望能有一个有保障得监督机构来确定合理的价格。
    我们认为招标文件的编制也应明确,有的语言可能不太适用中国的市场,例如保险、在施工过程中新增价格的调整等等。条例中应该对每一方都要有约束。
    在这几个问题里,我们协会整理的13个问题,我就几个问题单独说一下,就目前在市场上体会到的肢解项目招标的问题,在立法中应规定工程项目的划分,不能随意肢解。对于招标的范围和招标的界定,我们感觉到有的投资是有行业保护的,有的邀请招标就成了行业保护,很多有资质的也会被排除。评标办法中,对技术含量占用多大比例要从新界定。我认为用最低投标价格是不合理的。再一个就是就我们的企业本身来说,必须有一个合理的评标价。水利水电行业的中标价格目前很低,现在市场上的价格是一种扭曲。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就是索赔问题,以致于出现豆腐渣问题等。法律法规对这个没有明确的办法,导致我们的施工单位受到的影响是很大的。最后,对于串标和抬标的问题,要实行有标底。制定标底,超出限度就可以取消,以制止抬标现象。

李晓文发言
中国石化集团招标公司代表发言:
    李晓文:从国家规定来说够一定标准就要招标,但如果企业内部有能满足简单维修工作的队伍,但是依法这类维修项目也要招标,这时就出现了冲突,和国家法规就会相抵触。
    有些消防项目,在地方就要给当地的消防部门,不能招标,否则就没有资质。此时也出现矛盾。
    招标法里没有提到总承包下边施工是否还需要招标。
    专家库的问题。首先,有行业的特点。例如,地方规定必须要从当地的专家库提取,但会出现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符合行业需要等问题。要考虑不同的行业,这个问题不应该流于形式。
    招标法执行到这个阶段要考虑到如何节省国家的投资。今后能不能分成块来讨论。
    监督定位问题。我们的企业全国各地都有,要遵循各地的管理,没有统一的规范。监管问题有一个钱的问题。如果把收费问题解决的好点,扯皮的问题就会好些。
    还有一个串标和抬标的问题。比如码头的项目,全国也就几个大的单位能做,这个问题很难规避。低价竞标问题的解决,要给施工单位合理的成本,对合同的严密性也要考虑。

朱建元发言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代表发言:
    朱建元:很高兴参加今天的会议,在坐很多都是老朋友和老领导,今天的会议应当说是历史性会议,会对未来我国招标事业的发展产生影响。

    我国的招标投标事业自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已经有6年多时间,应当说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将由过去的招标投标的范围和规模的数量的增长向提高招标投标的质量方面发展,这主要反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参与招标监管的部门越来越多,部门之间管理协调工作量大,面临大量的招标投标纠纷的处理;其二招标投标参与人越来越多,对我国市场化取向发生了深刻的影响,招标的社会关注度也加大。其三,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竞争激烈,赢利能力下降,工作难度加大,招标代理走向微利。应当认为对招标管理和规范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这同时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招标是一个残酷的游戏规则,他是一个连续性的选择过程,是矛盾的焦点,处理不好会应发大量的社会矛盾。目前招标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相当严重,如果招标按照现在趋势的发展下去,可能会严重脱离立法本意。
   
    虚假招标在以下几个领域是重灾区:自行招标、邀请招标和垄断行业的招标。在未来条例中应当重点规范。

    怎么样治理假招标?这是大家都在思考的问题,我认为首先要做到公开性。我们又将招标法称为阳光法案,透明是最好的防腐济,目前在这方面还远远不够,仅仅是招标公告的公开都有很大难度,有些招标人要求缩短信息的公告时间。以后不仅招标公告要公开,招标程序中能够公开的都应当公开,包括我们前边的一些招标方案的审批,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中标人,中标价格都要应当公开。其二是引入公众对招标活动的监督。公共工程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应当让大家了解采购的全过程,鼓励公众监督采购人的行为,我们每天有几万个招标项目都依靠政府来监督,一方面政府的成本会很大,另一方面政府官员不可能是每个行业的专家,也监督不好。今年人代会提出阳光采购,充分让公众知情。其三是要鼓励投标人了监督招标活动,国外的经验告诉我们,招标的过程中最好的警察是投标人。我们目前只是很多投标人考虑到自己的市场发展没有对招标人的违法行为提出投诉。要认真对待投标人的投诉。要充分保护投标人的利益。现在很多投标人的投诉没有得到相应的落实。很多违规是业主的违规。

    现在参加开标的仪式的人越来越多,形式上监督以不能起作用了。在起草条例的时候要采取公众的意见。要尽量让公众投标人监督。
   
    最后我讲一下电子招标。电子招标是全球招标投标发展的趋势,未来必将成为我国的招标发展方向,财政部门已经开始着手研究。我们更多的看到招标投标的节约,而没有关注招标投标的成本,采用电子化的招标不仅能节约招标人和投标人大量的成本,同时也最透明的采购,据统计电子招标比手工招标节约10-15%。所以在未来的条例中应当增加相应的章节规范和推广电子招标。政府采购电子化方面应制定一些办法推动这一项目进展。这也符合建设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


李绍轶发言
吉林省招标有限公司代表发言:
   李绍轶:  
   一、制定条例要对招投标活动的四方参与人的行为作出规范:
    1、委托方
       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的问题多,据了解投诉比例也最高。         
    2、投标人
       投标人属于弱市群体,要在“善待”投标人的前提下,在法规方面要界定、制裁不良投标人,要有规范。
    3、招标代理机构
       希望协会切实履行对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把关要严。
       有些地区行业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为了抵御外来招标机构,成立自己的代理机构, 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实际上成了“战略开发性虚假招标”的工具。
       代理机构存在无序竞争,不能允许代理机构的低价恶性抢标。
    4、监管部门
       现有法规对监管部门的行为说的比较含糊,监管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不能越位,尽 职尽责,做好监督职能。  
   二、如何防止虚假招标
    1、资质审查要严格,包括对招标机构和投标人的审查。
    2、招标方式要严谨,少自行招标多代理招标,少邀请招标多公开招标。
    3、评标办法要透明,我很赞同采招网代表的发言,招标过程要增加透明度,多进行网上操作,减少人为因素,现在这方面国际招标项目就要好一些。
    4、评审专家要规范
    5、政府监管要严密  
   三、评标专家的管理办法
   四、最低评标法和综合评标法都需要保留,要有选择的运用。前者用于通用的、可比性较强的项目,后者应用于复杂的、有新意的项目。


杨国庆发言
天津市国际招标公司代表发言:   
    杨国庆:建议条例制定调研以后可开一些小型、专题的会议,深入探讨、力争解决一些专业化问题。
    现有法规存在先天不足,当时《招标投标法》的出台有些仓促。体制上的问题导致各部门的利益之争,导致了妥协产物,形成了政出多门,也是现有诸多问题出现的主要因素。体制问题不解决,很多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        
    体制上的问题也会造成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的问题,导致地方保护、部门垄断、行业垄断。当然这也涉及我们国家经济体制的问题。
    关于业主招标的问题。由于我国与国外经济体制不同,业主招标是否适用于国内,还值得研究。
    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定位问题。代理机构现在作为中介机构,考虑自身利益,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和委托方是处于劣势地位。业主一些违反法规的要求是通过代理机构运作后成为合法化的,这也是造成不规范招标的因素之一。很多招标代理机构是违心做这些事情的,但没有办法,不做就运作不下去。现在机构的一些做法是把机构划小,成立“小游击队”,这是不是方向?建设部提出招标代理机构要私有化,这是不是方向?不私有化就可能通不过年检,条例应该在这方面解决这些问题。
    关于监督问题,监督和监管不是划等号的,投诉、扯皮、不规范行为、阴阳合同这些问题要有人来负责。
    还有一些具体问题。比如《招标投标法》规定的20天的招标周期问题,有些项目运作的时候可以很短,但对时间的规定反而可能给一些不规范运作留出时间。
    关于条例能否发挥作用,一是权威性的问题,能不能取代现有的部委某某令?否则还不如就重点工程项目做一些细化规定。
    还要考虑条例的可操作性问题,要发挥招投标协会的作用,树立权威性,在资质管理方面起到作用,明确部门统一资质。
    要明确必须招标的范围,抓重点项目,招标机构也可以分类操作,有可以做国家级重点项目的,门槛要高,一般项目可以由小机构来做。
   
   


汪浩发言
黑龙江省发改委稽查办代表发言:
    汪浩: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现存的主要问题包括:
    招标投标法的调整范围不清楚。法律明确在我国境内所有招标项目都适用,但从内容上只是局限性工程建设项目,对其他包括政府采购等领域就没有明确说法。
    执法主体不明确,法规出台后各个部门都出台了自己的管理办法,实际都是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而制定的,有些政策和法规不符。监督执法的工作由各行业有关部门负责,但在实际工作中,主管部门与招标人、投标人有时候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有些行业主管部门充当了招标人的角色,他又负责监管,这是不合理不科学的。
    在处罚的问题上,我省明确了唯一一家处罚单位,其他部门的处理都是违法的。
    有关政出多门的问题。很多部门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制定规则,在实际操作当中有很多问题。有些投诉人都不知道去找谁投诉。


惠龙发言
辽宁省发改委政策法规处代表发言:
    惠龙:《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要理顺。目前他们是平行关系,有重叠关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明确两法之间的关系。
   《招标投标法》作为法律出台比较特殊,有多个部门可以执法,缺少一个管理角色。
    招投标事项核准工作要改进。我省在招标公告发布前,要进行公告发布审查,能够把国家规定要强制性公开招标的项目全部覆盖。
    协会要承担起招标机构的资质统一认定职能。   
    代理机构可以建立评标专家库,而在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专家库之后,主管部门自己建立的专家库存在意义就不大了,应该取消。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定,应该从工程类扩展到其他领域。
    应该弱化发改委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管,应该占在政府的角度上,行使综合监管的职能。例如在专家库的建立管理方面,发改委可以管理专家库的建设、专家的统一岗位培训和行政管理,各部门按照行业负责专家抽取等现场监督,发改委不宜涉及现场监督,而应起到抽查监督的作用。



胡振铎发言
河北省发改委招投标处代表发言:   
    胡振铎:制定条例意义重大。不正当交易、虚假投标的问题、监督和执法问题、评标纪律的问题,社会关注度提升发现了这些问题,说明我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了。这次会议很及时。
    强制招标的范围要缩小。将国家投资、国有资金的项目要作重点监督,其他项目可以放开。
    应该明确各行政部门应该重点监督哪些重点和环节,现在有的项目监督人员比投标人还要多,这是不正常的。
    现在执法主体不明确。
    关于强制招标和自行招标的问题,认为从资金性质看,行政部门主要对国有资金进行监管,其他资金的项目政府不用再进行管理。
    河北省专家库运行了近2年,有6000多专家,涉及200多个行业,实行免费抽取专家,效果还是不错的,并且通过网上电子手段,最大限度的减少违规行为。
    关于如何规范总承包的问题,认为标段大小划分要调整。一些总承包价格很低,造成一些材料低劣,容易造成“豆腐渣”工程。



李国华发言
天津市发改委稽查办代表发言:
    李国华:制定条例很有必要。
    现在执法环境比较差,最大的问题就是不能对违法行为给予一定的处罚,由于不能对违法人进行严厉处罚,造成违法人越来越多。从天津稽查办几年来的稽查工作来看,检查了一百多个项目,没有一个项目是没有问题的,只是问题严重程度不同。处罚也不能单纯靠罚款,有时候反而会助长违法。目前国家发改委项目稽查办正在做业主和建设单位信誉度系统,很有借鉴意义。可以让发改委发布对违法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让法人的名誉上受到损失,这比罚款带来的震撼力要强。
    行政监督方面现在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谁来监督监督人。真正的执法主题不确定。
    招标代理机构自律问题。目前招标很多代理机构问题很多,有些代理公司为了经济利益,公开为业主单位招标作假。目前很多评标文件明显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甚至于不懂行的人都可以看出来评标文件有问题。招标代理机构一方面要自律,另一方面要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
    低价中标问题。不能因为有恶性竞争就否定低价中标。
    大项目里的小采购。由于项目很小,很难事先做得很全。
    要明确强制招标的范围。

王翔发言
天津市发改委法规处代表发言:
    王翔:从立法的角度。天津市也出台了一些条理,现在首先要解决法制统一的问题。招投标条例应该更全面,目前招标法更多针对工程招标。
    目前招标监管主要采取事后监管方式。处罚不是唯一方式,可以考虑采取一些软约束。
    招投标条例应该重点在于具体细化和规定一些招标法的概念,比如一般性项目、特殊性项目。天津市在出台招投标条例的过程中进行了一些尝试,比如对于必须招标项目进行了规定,主要从2个方面考虑,一方面是资金来源,比如财政资金、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必须招标;另一方面从项目性质,例如涉及土地、矿产资源市政公用设施、医疗设备采购、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等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另外,在必须招标范围里又划出来一块,必须公开招标。政府财政资金或者国家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公开管理。
    个人认为专家管理是招投标过程中管理的最根本所在。评标委员会组成,在选专家得时候,专家得地域附属性和部门附属性可能决定了,他在履行评标义务过程中会左右他打分。
    关于法律责任问题。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十,比例不是很大,但是和基数相比,绝对值比较大。还有在招标过程中,可能会确认中标无效,而中标无效又导致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行政执法规定合同无效,才能导致民事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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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6-3-31 15:49:02 |只看该作者
呵呵,发言大多都超出了招标法实施细则,而是讨论政府招标管理的问题。
其实这个问题更重要,政府把招标当成管理手段,企望用招标抑制腐败,规范市场那是有不太可能,因为招标本身也是市场行为,其他市场有的问题招标同样也会出现。所以政府不解决好管理问题,而一味要求招标,那是只能是损害了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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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匿名  发表于 2006-3-31 20:07:59
本人以为,这个研讨会和招投标协会的工作讨论会,大家的发言都很好。

但是,同意bidboy 版主的发言,看来大量要解决的问题,首要的是政府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和统一问题:300多条法规,1400多条文的规定,如果多处的不一致,叫我们作具体工作的人们如何认识和处理?

前些天,政府采购法起草顾问,盛杰民教授在顺德讲,政府采购法主要是规范政府的。

本人以为,招标投标法,也首先应该规范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参见招标投标法主要应该管谁一文)。

然后,才好管理市场以及招标方、投标方和专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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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 16:40:20 |只看该作者

但愿不会难产,更但愿不会是个畸形儿

希望《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早日出台!但愿不会难产,更但愿不会是个畸形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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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 16:52:20 |只看该作者
北京建委和财政局协商了一年多政府采购的工程招标,目前也没有结果。
这要搞全国的统一招标实施条例,不敢想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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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3 08:29:58 |只看该作者

那《实施条例》我是没希望贯彻实施啰!

《招标投标法》于1994年开始起草,1999年人大通过,历时5年。《招标投标法》是几个专家起草,比较好办。如今,可就复杂多了!5年可能就不够了!
反正,那《实施条例》我是没希望贯彻实施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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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3 08:57:23 |只看该作者
立法还好办,因为只是个原则规定。
但是现在要出实施条例这里面的问题不在这个条例,问题出在于目前的政府管理。
政府把招标当成管理手段,那么条例必然触动各个管理部门的利益。
另外目前和招标有关的法律和条例,以及实施办法监管程序各个部门都是各自为政。
相互不一致甚至矛盾的地方非常多,如果不把这些问题先解决,那么这个统一的实施条例是无法写的,即便写出来也无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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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3 10:06:5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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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0 11:02:56 |只看该作者

转载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也不署名?

转载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也不署名?国际招标网忘了谷辽海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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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0 16:59:41 |只看该作者

帮你宣传,还有意见?

转载帖子是我个人行为,与网站无关!
“谷辽海的事情”是什么事情啊?
帮你宣传,还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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