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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是否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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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12:26: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南京日报:招投标现场发现伪造公证书
南京日报
2010-05-24

日前,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公证员在南京绕越高速公路东南端二次装修施工开标会现场发现一份伪造公证书。目前,持伪造公证书的投标单位已被相关部门查处,并给予信用等级降级处理。

3月底,在南京绕越高速公路东南端二次装修施工开标会现场,南京市南京公证处的两位公证员在对各家投标单位的标书进行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提供的一份落款为“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的授权公证书有问题。公证书的编号不对,所用纸张也不是公证书专用的水印纸。经进一步核实,公证处确认这份公证书是伪造的,公证员当即向招标单位及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将该标书作废标处理。

日前,相关部门经审核对该投标单位作出处罚决定,没收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在交通系统中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信用等级降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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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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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5-24 12:44:49 |只看该作者
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相关规定,不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公证处也无权拒绝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可依据公证处的证言按废标处理。

相关部门的处罚属行政处罚,与招标的规则无关。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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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12:54:54 |只看该作者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相关规定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相关部门作出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决定,似乎是越权了?

引出一个问题:

如果招标文件作了如下规定:

16.7 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投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给予赔偿。
16.7.1投标人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真实投标或违法违规行为;
16.7.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6.7.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上述案例中的招标人有权没收该投标人的保证金的。
——现在问题是:招标人可不可以不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的理由:保证金数额较多,达到80万元,又是本地企业,既然已经行政处罚了,保证金就不没收算了。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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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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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14:51:53 |只看该作者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投标后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随意变更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担保。
  没收投标保证金应该是招标人的权利吧,跟相关部门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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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5#
发表于 2010-5-24 14:57:06 |只看该作者
不应该没收。
可以废标。
为了成为一个招标专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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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15:37:02 |只看该作者
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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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21:08:24 |只看该作者
投标保证金虽然是由投标方提交给招标人的,但它不仅是对投标人约束,对招标人同样是约束。这种约束仅适用于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管理部门没收投标保证金缺乏法律依据,是对投标保证金作用的错误理解所导致的行为。管理部门应该依照招投标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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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17:13:05 |只看该作者
    “伪造公证书”一文的跟帖





谢谢汉瓦及时转贴,让大家知道了这件严重的违法乱纪的事件。



不过,记者的报道,往往只是传达了监管部门的严肃处理,对违法违纪现象的警示,以及对“不明真相”群众的教育。



不知是记者的水平太高,本人的水平太低,还是其他原因不宜使得群众全部了解有关情况,本人对此类的报道,几乎从来就没有弄明白过。



现将本人的几点疑惑一一道来,请laochan和汉瓦以及网友们指正。



第一方面:公证处起了什么作用?



对招标投标的公证,多数是对开标的公证;也许,有少数的公证,是针对整个开标评标过程的。



本人不理解,对于开标过程来说,有什么公证书需要提供?没有此证书,就不能宣读投标?



从文章介绍看,公证员在审查投标文件时发现的这个伪造公证书的问题。那么,公证员是如何对待评标工作的?显然,他们不是评标委员,不直接参与评标和审查工作,而是一种客观的“旁观”,以作出“公正的证明”。那么,本案例,公证员怎么去审查投标文件中的公证书了呢?



如果,每份投标文件中的有关资料,特别是涉及到公证的、资格资质的,都由公证人员来审查,无疑是减轻了评标委员的负担,但,那对吗?



如果,在评标委员审查公证书的时候,公证员在一旁监督,那么,推广此经验,需要按照评标委员的人数来配备公证人员,显然,只派两名公证员参加开标评标活动是不够的。建议,以后,按照评标委员的人数配备出席的公证员,起码应该是5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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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17:14:10 |只看该作者
第二方面:公证员是如何发现和确定“伪造”该公证书的?



汉瓦转发的上述文章,没有详细说明。本人看到另一文章,有更详尽的说明。转发关键段落如下:



2010330日上午,南京绕越高速公路东南端二次装修施工开标会现场上,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的两位公证人员正在对各家投标单位的标书进行完备性检查,某公司提供的一份授权书公证书引起了公证人员的注意。该公证书出具日期为2010325日,编号为(2010)苏宁南证内经字第00706号,公证员签名章为“时琳”,公证处印鉴为“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公证员现场发现,这份公证书与公证处现行制作的公证书有明显几处不同:这份公证书的公证处印鉴是盖在公证员签名章之上的位置,而正常公证书上公证处印鉴都是盖在公证员签名章之下,并压在出证日期字样上。此外,这份公证书的编号形式也与正常不同。因为自201011日起,南京公证处国内经济类公证书编号已改为(2010)宁南证经内字第××号,而此份公证书还是采用原编号方式。公证员还发现,自201011日起,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国内使用的各类公证书必须用水印纸张打印,而此份公证书还是采用普通纸张打印。



综合以上几点,南京公证处公证人员判定该份标书上的公证书系伪造,公证员当即向招标单位及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作了反映情况……】



“授权书”的公证书?难道法定代表人授权某个人代表去投标,也需要“公证”才有效?



本人糊涂之处在于:

    1) 南京市公证处的公证员应该很清楚地知道,本公证处有无“时琳”这个人,她是做什么的?如果,根本没有这个人,是一种判断;如果,有这个人,又是另一种判断。

    2) 正常情况下,最重要的是“公证处公章”的真伪;本案回避了该问题,看来,该公章的造假程度相当之高,所以,公证员只能从其他方面推断其为造假。



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在 招标投标公证造假的背后,还有一个“高明的”造假证团伙?



3)公证员未向单位领导汇报请示,或许,“时琳”也被“收买”,从而开出了真的假证?看来,两个公证员和记者,都否认这种可能;也许,公证员的手机,也被临时收缴了,无法和单位联系……总之,不必和自己的公证处单位联系,就做出了“该证系伪造”的结论,恐这个经验,难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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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17:15:55 |只看该作者
第三方面:到底投标保证金交给谁?谁对开标评标过程实施监督?谁有权决定“没收”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下落如何?……



从汉瓦的转贴中,我们得知,最后有关部门对该投标人进行了处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多部委政令,是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但是,据说,当地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受招标人的委托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不知道该招标项目是否如此?



记者报道说:【公证员当即向招标单位及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将该标书作废标处理。】



不知道,这里的“行政监督部门”指的是哪一个,是建委:交通局;还是发改委?作出“废标”决定的又是哪一个监督部门?而该项目的法定的评标委员会这时干什么去了?……



记者报道:【日前,相关部门经审核对该投标单位作出处罚决定,没收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在交通系统中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信用等级降级处理。】



看来,这里的行政监督部门是交通局。那么,交通局能没收投标保证金吗?



“通报批评”是可以做到的;


“信用等级”降级是怎么办的?似乎,那一个是银行之类金融机构评出的信用等级,交通局怎么给他降级?莫非,在当地招标投标中,也推广了“信用等级”?



迷惑多多 ……  ……



laochan 和汉瓦以及大家指点迷惑,本人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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