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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述:暂估价、暂列金额、预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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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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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1:15: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对于暂估价、暂列金额、预留金解释有很多人很疑惑,唐广庆老师的解释比较的通俗易懂,特转述如下,希望对做工程类招标的同仁有所帮助:

1、暂列金额(也称暂定金额、备用金等)是指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和不可预见的项目备用费用。是在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由招标人规定一个固定的金额。这个数额所有的投标人都相同,也不允许改变。如工程量清单中子项目工程量的增加、计日工、变更(包括合同变更和设计变更)、索赔、违约和风险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任何部分的施工,或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等一切金额。必须在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情况下,从暂列金额中支付。
  2、暂估价是指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项目,但又无法确定准确价格而可能影响招标效果的,可由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一个暂估价。该项目达到招标范围和标准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供货商或分包人;不需要招标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将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并认价;不需要招标的专业工程项目,依照变更估价。上述三种计价与暂估价之差由发包人给予补差,或者剩余部分归发包人掌管。这里应说明的是暂估价在《FIDIC》或者某些部委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中无暂估价项,而是包括在暂列金额中。
  3、预留金(也称质量保证金和滞留金)是指用于承包人为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补,为监理工程师有效监督承包人圆满完成缺陷修补工作提供的资金保证。一般情况下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发包人从每期进度支付中扣留支付金额(不包括预付款支付和扣留以及物价、法律引起的调价)的10%作为预留金。扣留累计金额达到规定的数额为止,一般是合同价格的5%,即扣留的最高限价。待缺陷责任期满时,发包人应在14天之内应将剩余的(单项工程完成一项退回相应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还应补充说明的是,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同时应交纳履约银行保函,一般是合同价格的10%。这也起到履行合同任务的资金保证。总额度(即履约银行保函加上预留金)也就是合同价格的15%。这两笔费用是不冲突的。--唐广庆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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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1:39:43 |只看该作者
暂估价、暂列金额、预留金解释浅显易懂,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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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7:26:15 |只看该作者
常用概念,解释清楚,列入置顶贴目录。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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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8:22:17 |只看该作者
公路范本目前也是采用这种提法,但我感觉采用“指定金额”取代“暂估价”更确切,而且与“暂列金额”的区别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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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9:09:29 |只看该作者
基本同意这样的看法,主要名称各异,意义略有不同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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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22:07:55 |只看该作者
学习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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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我是蜗牛的那个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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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22:55:06 |只看该作者
好帖![s:89]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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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10:00:26 |只看该作者
不计入评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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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10:53:28 |只看该作者
还是以计价规范的解释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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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14:39:32 |只看该作者
感谢!学习后弄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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