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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请教评标复议流程,复议还是原班评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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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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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6 16:28: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教评标复议流程,复议是新聘评委还是原班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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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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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2-26 17:06:58 |只看该作者
复议是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做处的具体决定不服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提起的重新审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6号)
[s:113]
源文档 <http://bbs.ebnew.com/baike/index.php?doc-view-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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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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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2-26 17:13:27 |只看该作者
没有接触过,[s: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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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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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2-26 20:56:29 |只看该作者
我以为,请原班的等于白请,一般都会照搬第一次的评标,没有什么用处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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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5#
发表于 2011-2-26 21:10:42 |只看该作者
建议这个问题最好请示一下该项目的财政监管部门较好,我们以往都是请回原班评委,但都是经过上级财政监管部门(区财局或市财局等)书面同意后执行的。^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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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2-26 21:37:14 |只看该作者
在对另一个帖子《招标人认为评委评标时量分不合理 .. 》的跟帖中,我提出过自己的看法:

我的个人看法和意见:   
  
对这类问题处理,应该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先要弄清事实到底是怎么回事,而不是先寻找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的。如果有明确的规定,可以作为依据;如果没有,则依照“惯例”来处理。俗话说:没有法则,有原则。

笼统地就招标人不满意评标委员会结论而言,主要情况有两种可能:招标人过于“强势”,有内定的倾向,把评标委员会看成一个听话的工具,把招标投标看成是走过程;  
  
另一种可能是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确有错误,招标人负责地坚持希望纠正错误,那是对事情对人民负责的表现。

比如,无论如何,让原先的评标委员会来审查肯定或者否定自己做出的评标结论,都是不妥当的。

其理由主要是两点:

第一,按照12号令的【第四十四条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建议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立即归还招标人。】

诚然,12号令是一个暂行规定,如今实施多年,也许某些地方需要修改;但是,按照此条款,评标委员会已经解散,如何让它再来“复审 ”??

第二,国际上流行一种说法:“人不能当自己的法官。”这是有一定道理的:无论这里的评标委员会维持自己的结论,还是发现错误,否定原先的评标报告,都有许多问题,还影响评标委员会的“公信度”。那是不可行的。

而再次“随机抽取”其他专家来复审可否 ?  
  
从单纯的“反腐败”角度来也许没什么问题。仔细琢磨,这里的现实问题不少:假如,原先的评标结论是由一批高级专家(比如单位的总工;教授等)作出的,而否定其结论的,是同一单位的副教授、部门经理甚至有职称但不称职的人员),那么,没有不透风的墙,一旦人们知道了事实,又会怎样??

所以,本人主张,监管部门负责组建一批高级公认的专家,来帮助处理此类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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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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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2-26 22:13:25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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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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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2-27 12:47:33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复议”,肯定是更高一级组织。
同意高老师最后一段的主张。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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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招标师徽章

9#
发表于 2011-2-28 08:31:35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高老师的高见!
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望天空云卷云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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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0#
发表于 2015-1-20 17:28:10 |只看该作者

回 花吹雪 的帖子

花吹雪:建议这个问题最好请示一下该项目的财政监管部门较好,我们以往都是请回原班评委,但都是经过上级财政监管部门(区财局或市财局等)书面同意后执行的。^_^ (2011-02-26 21:10) 
请问你那里有复议或者复评的评标报告吗?给我一份我来参考一下,谢谢 邮箱naoguazi123@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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