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 光
老朽呐喊多年:回归《招标投标法》,让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
终于在深圳见到了曙光!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修订草案)》日前进行一审---
深圳拟由采购人自定中标供应商
本报讯 实习记者 张静远 报道 深圳市拟将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改由采购人负责,评审专家不再负责,从而体现“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
日前,《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一审。深圳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明确采购人的采购责任,今后将实施“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全面确保政府采购的廉洁高效。
为此,《草案》首先明确了由采购人负责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任,规定“谁采购、谁负责”。其次,《草案》还严格规范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明确了非公开招标方式的使用原则与范围。此外,新增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也是草案的重要内容。
根据《草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还将分别建立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诚信档案,违法违纪受到处罚或者处分的将被曝光,诚信守法的则予以奖励。此外,该市还将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聘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民代表等担任政府采购监督员。
据了解,1999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出台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此次修订工作结合12年来政府采购工作的变化,重点围绕完善该市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强化政府采购的高效规范运作,提高政府采购的廉洁、效率及质量等方面内容,对现行条例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
责任编辑 宗晓丽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12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