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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不懂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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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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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29 21:49: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有点老年痴呆了,怎么看不懂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请高人指点。
疑问一:如果说专家已经论证了威睿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是唯一的供应商(见附件1),为什么还要发布单一来源谈判公告邀请潜在的供应商(见附件2)?是不是专家论证的结论不真实?
疑问二:如果发布单一来源谈判公告邀请潜在的供应商,是不是说明供应商不是唯一的?为什么还用单一来源的的概念?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单一来源采购VMWare服务器虚拟化软件扩容征求意见公示
2011年10月25日 16:1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VMWare服务器虚拟化软件扩容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该项目拟由威睿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提供软件扩容产品。现将有关情况向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从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1年11月1日止。
  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以实名书面(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形式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联系电话:010-68552921;010-68552272; 010-68552231)和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成方街32号,联系人:闫岩,联系电话:010-66194589)。
  附:1.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
2011年10月25日
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
时间:2011年10月25日
中央一级预算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使用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项目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VMWare服务器虚拟化软件扩容采购项目
专家1论证意见     VmWare Vsphere产品技术先进,功能稳定。只有威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产品满足要求,为保证平台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同意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专家姓名:胡旭
工作单位: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职  称:高级工程师

专家2论证意见     为保证与现有系统的技术延续性及兼容性,只有威睿公司的产品能满足需求,同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VMWare产品。
专家姓名:朱庶
工作单位:中国银行
职  称:高级工程师

专家3论证意见     人民银行在2009年的虚拟化平台建设中采用了VMWare vSphere软件。现进行虚拟化平台的扩建,只有威睿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的VMWare vSphere软件可以与现有平台保持技术延续性和兼容性。同意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专家姓名:程亚娟
工作单位:进口银行软件开发部项目管理处
职  称:工程师



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软硬件产品及服务(第四批)VMWARE软件产品采购项目单一来源谈判报名公告
2011年11月21日 17:08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现就 “中国人民银行软硬件产品及服务(第四批)VMWARE软件产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RH-DY2011050)” 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采购谈判。
  1、采购需求情况 本次采购需求为下列货物及其到货服务:

  序号       
  品名       
  概要描述       
  要求       
  备注
  1     
  VMware vSphere 4 Enterprise for 1 processor
  含升级服务最新正式版本       
  40 CPU (含1年原厂技术支持服务)       
  详见本谈判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
  2       
  VMware vCenter Server 4 Standard for vSphere)       
  最新正式版本       
  1套 (含1年技术支持服务)
  3       
  VMware软件产品现场技术支持服务器       
  VMware vSphere软件的安装、配置、性能调优、故障排除等       
  20人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招标产品仅限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2供应商必须是VMware软件产品原厂商或原厂商的销售代理商(以下简称代理商);供应商如是代理商则必须具有VMware公司软件产品在中国境内的代理资质证书,并获得原厂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
  2.3如供应商为代理商,则必须具备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
  2.4 必须提供所投产品服务近三年在全国性银行业总行一级成功案例(提供用户证明文件或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至少包括合同首尾页、签订双方盖章页和标的页)
  2.5如供应商为代理商,必须具有5人以上(含5人)熟悉本项目产品的专业技术工程师;
  2.6供应商的技术支持覆盖范围至少包含人民银行本次采购软件产品部署的应用系统覆盖范围;
  2.7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谈判邀请并登记备案;
  2.8符合谈判文件关于供应商的其他规定。
  3、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时间:自2011年11月22日9:00至2011年11月28日14:00止(北京时间)。
  报名方式:经中国金融集中采购网(以下简称“金采网”)(www.cfcpn.com)登录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电子化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化采购平台”)(http://pbc.cfcpn.com)进行网上报名。
  4、报名时须提交的材料
  4.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
  4.2法人代表授权书(需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3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联系方式,包括电话、手机、传真。
  5、报名审查及谈判邀请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将依据报名提交的材料对报名供应商进行审核,并邀请报名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谈判。
  报名结束后,通过审核并获得邀请的供应商将有资格从电子化采购平台下载谈判文件及参加项目谈判。
  6、电子化采购技术支持服务
  (1)凡报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登录金采网办理网上登记注册和申领电子密钥。有关注册要求和操作指南详见金采网。金采网客服联系电话:010-66535272(工作时间),15210159370(非工作时间)。
  (2)已登记注册的供应商,通过电子化采购平台进行网上报名或上传文件时出现异常的,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10-66194236。
  7、联系方式
  采购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B座5层501;
  邮政编码:100033;
  联 系 人:李先生;
  电    话:66194649,66195991;
  传    真:88092821;
  电子邮件:ldacheng@pbc.gov.cn
  财务联系电话:66194990;
  开 户 行:招商银行金融街支行;
  银行账号:866580138210001;
  开户名称: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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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17:45:47 |只看该作者
附件1公示为了社会监督,体现公开原则。附件2为了让代理商互相竞争压价格。
我没有勇气看透这人生,但我有勇气面对它。 qq:85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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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19:17:26 |只看该作者
我比楼主还多了一点,至少两点“老年痴呆”;

看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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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22:18:05 |只看该作者
附件1是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是财政部统一的格式。
附件2 应该是采购机构自行公告,目前单一来源采购各地方、各单位没有一个统一的程序,具体你只能咨询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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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12-4 15:52:52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所谓单一来源采购公告即是公开告知这个项目我要用单一来源这个采购方式了

专家也是个人,个人的见解不可能面面俱到,虽然专家论证这个项目可以用单一来源了,但还是上网公示一下,如有个人或单位觉得所公示内容有不当之处均可以提出,也算公开验证专家意见吧,体现了政府采购的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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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6#
发表于 2011-12-4 20:02:02 |只看该作者
看过楼上各位发言,我倒觉得总版主看明白隐藏的问题所在。

    我通过这个实例似乎看到政府采购人为回避竞争性采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但有些对策技术含量并不高。

    这个实例的背景是:

    一是,财政部对审核采购人提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认定是否符合单一来源条件很头痛,且易招来质疑,因此前不久发布了《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是通过审核前公示的方法,让社会公众决定是否符合单一来源条件,因此有了附件1的现象。大家可以去政府采购网“中央单位单一来源采购审核前公示”栏目(网址http://www.ccgp.gov.cn/eadylynotice/)逛逛。

    二是,采购人不得不把专家论证意见晒出来,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被拒绝后,又担心已经设置了过高的门槛满足不了竞争性谈判或询价供应商必须三家以上的前置条件,因此抛出了四不像的对策“采购项目单一来源谈判公告”,意在如果邀请参加的供应商有三家以上就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如果不足三家就采用这种不伦不类的谈判方式采购,这是一种创新的方法,但不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大家可以去政府采购网中央公告“单一”栏目(网址http://www.ccgp.gov.cn/cggg/zybx/dyly/)逛逛。

    这个实例带来的问题是:

   一是,如果经过单一来源采购审核前公示认定为单一来源条件成立,采购人不必再发布邀请潜在的供应商,应该直接与唯一的供应商谈判;如果认定为单一来源条件不成立,“采购项目单一来源谈判公告”是不是错用“单一来源”的概念,那为什么非要套用“单一来源”?

    二是,在“审核前公示”中采购人把专家推向公众,需要提醒某些“专家”不要为了挣取少量的专家费盲目满足采购人需求提供不实的论证意见,否则很容易被采购人带进沟里,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9]48号)第十三条规定“专家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专家个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我“老年痴呆”偶尔清醒时的看法。请高手继续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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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12-5 09:59:34 |只看该作者
出现这个情况是很矛盾,既然已经批准单一来源,再发采购公告很不可理解,这是不是与中央机关采购公告的要求有冲突。象我们这儿,省里规定变更采购方式的都要发布采购公告,也就是说单一来源也要发布采购公告,这种规定也让我们很矛盾,不公告就不符合规定,公告了就象楼主说的很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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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8#
发表于 2011-12-5 10:39:31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的实施细则迟迟未出台,而政府采购具体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千奇百怪,没有具体的规定大家自然就可以各施拳脚。

所谓专家在政府采购的整个活动中常常只是充当个道具或是挡箭牌。

就像有个贴子里说的那样,程序合法就可以说明高价购买是“合理”的一样,采购方式一公开公示(未接收到质疑)就可以说明我使用这个采购方式是“恰当合适”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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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12-5 10:42:04 |只看该作者
楼主提出的这个问题,看似探讨对于表现矛盾问题的依据法律法规的讯问,而实质是对发生此问题的背后的原因的追究。

我特意把楼主进一步的阐述,部分加注了色彩,以便阅读。

给我们的启发是:应该注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做法;

而不是单纯的从法律法规条文出发,去分析一切问题的做法。

【注明:昨夜本人睡得很香;还做了一个好梦:梦见花1元钱买了张彩票,结果中了250万元的大奖……
醒来后,今天早上很清醒,趁机发了上面的发言;决没有犯“老年痴呆”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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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0#
发表于 2011-12-5 15:40:03 |只看该作者
新手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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