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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标保证金由谁收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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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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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3-18 22:41: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日前,某市进行公共资源交易体制调整,在意见征求稿上写着要将原由交易中心负责保证金收退调整到监管办负责。请问各位老师及同行:该市这种做法符合管办分离的要求吗?是否会同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违背?我认为保证金的收退应属交易行为,应由交易中心负责,不应调整到监管办,不知各位如何看待?若有依据请说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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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1 新人;提出实践中的问题,请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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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不要害怕!

最爱沙发 优秀新人奖

沙发
发表于 2013-3-19 07:39:33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应该由招标人收退。项目是由招标人发起的,投标保证金主要保护的是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为什么要让别人来收?交易中心收退保证金,本来就不是很合理。
我的梦虽然看上去很遥远,但不是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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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板凳
发表于 2013-3-19 09:19:23 |只看该作者
问题出来了,投标保证金是为什么产生的?
那是为了弥补投标人可能对招标人的损害而做出的质押!
从这个角度看,交易中心收取已经是很不合理的行为了,再换到监管办……估计提出这个意见的人是嫌收到的红包太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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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忠实坛友

地板
发表于 2013-3-19 10:04:29 |只看该作者
法律权利化 权利部门化 部门利益化 利益个人化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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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忠实坛友

5#
发表于 2013-3-19 10:05:12 |只看该作者
新一届政府坚决反对这种行为!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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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最爱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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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9 16:28:12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交易中心收取保证金有监督的目的在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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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7#
发表于 2013-3-19 17:14:30 |只看该作者
    关于投标保证金谁收取和归属的问题
  
       这个问题应从投标保证金的作用,确定其由谁收取和归属。保证金的作用是防止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后不提交履约担保和签订合同。也因此造成招标人少了一个选择或者另选中标人(投标有效期还未终止)或重新招标。从而给招标人带来一定的损失!

       投标保证金就是弥补这个损失的。因此投标保证金在《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因此应由招标人(业主)收取,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一旦放弃投标或中标人不提交履约担保时,已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投标保证金将归属招标人,以弥补其损失。

      以上可以看出,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收取。所以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以及行政监督部门等,收取投标保证金都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地规定!如果招标人专项授权(有授权书)招标代理机构时,是可以由其代收的。否则一旦发生争端,在法律上是不好处理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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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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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8#
发表于 2013-3-19 18:38:09 |只看该作者
明显的行政越权,地方政府里不懂法的人很多,而且是有权的部门里的居多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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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谦谦君子

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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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08:28:32 |只看该作者
[s:56] 我觉得,如果采用交易中心收取保证金的分法,实际上并不是起监督作用,而是考虑由第三方起保证作用。避免招标人对保证金的作用除了“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后不提交履约担保和签订合同”以外,又以节外生枝的条件另作其他“绑架”担保,毕竟这种事中标方也是有理讲不清的,发生的也不少!
事实上,其他有保证的第三方,也可起同样的作用。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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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谦谦君子

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10#
发表于 2013-3-20 08:32:43 |只看该作者

回 qinl 的帖子

qinl:[s:56] 我觉得,如果采用交易中心收取保证金的分法,实际上并不是起监督作用,而是考虑由第三方起保证作用。避免招标人对保证金的作用除了“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后不提交履约担保和签订合同”以外,又以节外生枝的条件另作其他“绑架”担保,毕竟这种事中标方也是 .. (2013-03-20 08:28)
同理,避免不中标的投标人得不到及时的保证金退款,也是考虑之一!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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