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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投标文件中没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评标专家以有原件为由,承认有效打了满分。这样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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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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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7 20:55: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投标文件中没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评标专家以有原件为由,承认有效打了满分。这样评标有效吗?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营业执照,同时规定投标时提供证书原件。为了防止投标人的证书原件在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后,防止数量对不上,这样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所有的证书原件密封在证书原件袋中,并提供原件清单,经招标代理公司核对后,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专家在评审的时候,发现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据说当时评标室有原件,但是《原件清单》上没有营业执照,但是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中“专家查阅投标文件并进行讨论后集体评分,如有争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给这家公司打了满分。这样的专家评审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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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7-18 10:54:23 |只看该作者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来说是无效的,因为你在招标文件中有明文规定的。评委认定有效,是凭主观因素,没有严格安装招标文件评审要求来评定。
而且如果所有评委都这样评定的话,更说明这家公司投标过程中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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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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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7-18 12:59:19 |只看该作者
(1)如果要求投标文件必须提供复印件,那么没有提供就属于废标,因为原件是要还给投标人的。
(2)如果没有上述要求,但投标文件包含了原件,那么不应当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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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7-18 13:14:04 |只看该作者
俺理解,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复印件,而投标人提交了原件。应该属于超过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不能说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吧。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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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8 14:38:10 |只看该作者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俺理解,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复印件,而投标人提交了原件。应该属于超过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不能说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吧。 (2013-07-18 13:14)
此言差矣! 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说这样可以的话,那以后投标文件就好编制了,不用按招标要求附资料了,自己把自己所有的原件都提交上去就行了?

另外,原件不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对象是投标文件,原件是作为辅助的,不如复印件可能有一点点模糊,那么可以核对原件。但是如果投标文件中没有复印件的话,那么就应该视为没有提交此份资料,应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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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8 17:04:17 |只看该作者
这算不算有投标文件有明显纰漏啊,评标专家能不能请投标人复印一份提供过来?(说实话,如果提供了,又会有对投标文件有实质性改动之嫌疑。)否则,因为这个废标太可惜了,尤其是如果该家的报价等对招标人又十分有利的情况下,更加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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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9 09:17:53 |只看该作者
无效,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是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文件中规定投标文件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那么评标委员会就应审查投标文件中是否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只是辅助评标,不能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相信自己!付出总有回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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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7-19 09:37:37 |只看该作者
    12号令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俺要是评委,俺也同意评标委员会意见。

    有原件就足以证明投标人营业执照没有问题,第十九条中必要的澄清都可以,为什么不能要求复印留档?这个不能算作实质性改变。

    废标、废标、拒绝、拒绝的,有显示三公原则吗?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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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9 09:40:21 |只看该作者
我的个人意见: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主要是用来评标的;以及相关的备案等用途的。

专家评标,用的复印件;但是,关键的资格证书等,还是要核对原件;

我在以往的招标实践中,有时,招标文件要求1正4副;但是,投标人只提供1正1副。怎么办 ?

我陪同他,先到财务部门交纳复印费用,然后,陪同他到公司的复印室,补充需要的份数。问题就解决了。

总之,不应随随便便把人家的投标给“废”掉。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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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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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9 09:53:23 |只看该作者
帮人的活俺也同样干过。
都是为了给招标人多提供些竞争力,找个理由就拒绝,难道是不希望竞争?
招标的实质是什么?难道说是“程序法范畴”就只剩下走程序了?
俺一直对《招标投标法》定义为程序法不理解。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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