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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结果公示时放弃中标 投标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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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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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9-4 12:48: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某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期间,第一候选人发函要放弃中标资格,这个时候招标人应该怎么办?
起因当然很明确,第二名比第一名报价远远超出其投标保证金。

注意:此时中标通知书并未发出

如果投标人放弃,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担保吗?此外还能追究投标人其他责任以弥补因授予第二名而带来的损失吗(招标人除了重新招标,依次给第二名也是选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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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社区劳模

沙发
发表于 2013-9-4 13:15:40 |只看该作者
若没有串标,那么只能没收投标保证金。可以重新招标,或让第二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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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知道了 看行不

最爱沙发 社区明星

板凳
发表于 2013-9-5 09:35:15 |只看该作者
没收投标担保不能弥补招标人损失时,一般选择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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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地板
发表于 2013-9-9 11:46:57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比如第一名报价100w   2W保证金 第二名报价200w  第一名放弃了 中标人如果选择第二名中标 那可以向第一名继续追偿98w的损失吧。。 或者就重新招标 估算一下重新招标要多少钱  扣除2w保证金后 如果不够  继续向第一名追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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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5#
发表于 2013-9-9 13:54:57 |只看该作者
具体是项目情况而定,政府采购的项目,第一名放弃中标的,可以重新招标,或者经评委会出具意见,招标人确认第二名中标;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依据评委会意见及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直接选择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选择重新招标。
需要第一名投标保证金,必要时可以向第一中标候选人提出相应补偿,不过一般项目仅是没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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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6#
发表于 2013-9-9 23:26:58 |只看该作者
3楼理解的对,只是存在两个问题

1、公示期间算招标的那个阶段?评标还是定标?因为还没有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人放弃的能不能没收投标担保(算是收回投标文件呢还是拒签合同,还是什么都不是)?

2、按照合同法,招标人发出要约,投标人参与投标,如果中途放弃是不是应该承担迪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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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7#
发表于 2013-9-10 07:26:31 |只看该作者
这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
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但不予退还的理由不是因为放弃中标,而是撤销投标。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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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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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9-10 10:07:54 |只看该作者

回 besvon 的帖子

besvon:3楼理解的对,只是存在两个问题

1、公示期间算招标的那个阶段?评标还是定标?因为还没有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人放弃的能不能没收投标担保(算是收回投标文件呢还是拒签合同,还是什么都不是)?

2、按照合同法,招标人发出要约,投标人参与投标,如果中途放弃是不是应该承担 .. (2013-09-09 23:26)
看来用《合同法》解释特殊法,确有一定难度。
公示期按合同法应该属于要约,没到承诺,要约到达日应该有效了,撤销算神马?
还得回头学习下《合同法》。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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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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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17:32:3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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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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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我是蜗牛的那个牛。

招标师徽章

10#
发表于 2013-9-17 10:12:57 |只看该作者

回 besvon 的帖子

besvon:3楼理解的对,只是存在两个问题

1、公示期间算招标的那个阶段?评标还是定标?因为还没有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人放弃的能不能没收投标担保(算是收回投标文件呢还是拒签合同,还是什么都不是)?

2、按照合同法,招标人发出要约,投标人参与投标,如果中途放弃是不是应该承担 .. (2013-09-09 23:26) 
和五楼的朋友探讨一下:
一、公示阶段,招标人还没有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个时候的情况是:投标人已经做出了要约而招标人尚未做出承诺。合同成立的要件还未齐全,双方没有合同关系,也就没有合同的义务和权利。中标人在此时放弃中标,是不用承担与合同内容有关的责任的。
公示期间既不算评标、也不算定标,可以算做招标人向公众表达了选择中标人的意向性,希望相关利益人或公众就中标人中标身份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对评标结论进行监督的阶段。
二、根据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要约失效。但是,由于中标人在投标时递交了投标保证金且明确了投标有效期限,按合同法十九条的规定,其要约不得撤销。中标人的行为应该属于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根据上面的分析,中标人放弃中标的行为符合《招标法》《条例》中关于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规定,应承担对应的责任,即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赔偿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同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其处以中标金额1%以下罚金、取消一定时期内的依法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登记不良信用行为并公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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