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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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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专著《评标方法概论》已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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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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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5 11:38:4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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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
二、一般来说,对于一个招标项目,应首先确定选用何种评标方法。如果确定选用综合评价(估)法,就可按你的理解处理。

这段话,是否隐含了“差异。权重定理”对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最低评标价法”并不完全正确或适用?


正确和适用。
评标方法的选择也正是依据差异-权重-评标方法定理
详见《概论》。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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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4 16:25:51 |只看该作者
从全书的章节比例来看,差异-权重-评标方法定理篇幅并不多,也不突出,有重点不突出的“感觉”为什么呢?
另外,个人认为,“因素”的识别应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过程,单纯的分析“权重”是为了“照顾 ”现有的法律法规的“现成”的评标方法,还是什么原因,有点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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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08:56:39 |只看该作者
大力:
从全书的章节比例来看,差异-权重-评标方法定理篇幅并不多,也不突出,有重点不突出的“感觉”为什么呢?
另外,个人认为,“因素”的识别应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过程,单纯的分析“权重”是为了“照顾 ”现有的法律法规的“现成”的评标方法,还是什么原因,有点想不通


一、一本书,章节的重要性并非一定以篇幅大小而定的,而是以其章节本身的内容决定的。是否是重点,不同的读者也可能有不同的看法。

二、老朽自以为,《概论》的前4章和第9章是该书的亮点,是老朽的独立思考之作,其余的章节(5、6、7、8)是老朽对现有的评标方法的梳理和分析、比较。

三、陈川生老师对《概论》的评价中,最感兴趣的也是前4章和第9章。详见: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7427

四、评价因素的设置与权重分配相比,相对来说,较为简单一些,没有作为重点来阐述。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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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6:28:01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一、一本书,章节的重要性并非一定以篇幅大小而定的,而是以其章节本身的内容决定的。是否是重点,不同的读者也可能有不同的看法。

....... (2014-09-25 08:56)
以上问题源于第三章标题下的的第一 、二段落。

单纯从标题看,第4-至8章是对第二章中第四节内容的拓展和引申,这里已经提出了评标值的八种表示方式;更多的是对“差异-权重-评标方法定理”验证和说明。也许下这种结论会有点草率!

从时间上来说,《书》已经买过了,我有自己的工作和娱乐,没有着急看完;看《书》的同时,也在整理我自己的思路和想法,想着作为作者及招标代理(我的假想读者群)会怎么去考虑这方面的问题,进展会很慢,慢慢来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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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6 09:38:03 |只看该作者
《评标方法概论》已出版发行4个月了。
承蒙各位厚爱,该书已所剩不多了。
老朽在此谨向各位读者致以由衷的谢意!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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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15:37:01 |只看该作者
不管作者提出的理论是否完全正确,《评标方法概论》一书的出版,都是总结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相关评标办法(方),并结合了作者所见、所闻、所想及在招标投标的实践及积累的基础上,非常具有现代、实用、继承和创新意义。
好词这次就说这么多,然后继续大力的非主流。

《评标方法概论》一书,
是否“前无古人”偶不知道,慢慢地体会出来一点不是很“欣慰”的味道。主要感受如下两个方面:

  1、“大力”在8月15日前言完结部分说过的作者“自相矛盾”的心理(
此处重复,故省略图片
):

以下面文字为例:“在22年的招标实践和本书6年的撰写中,笔者也许发现了什么,也许什么也没发现。是否有所发现,得由您来评判,希望您提出宝贵的批评和建议!
,由于对作者在国际招标投标网论坛上的表现比较熟悉,我们都知道这是作者胸怀宽广的具体表现;但对纯粹阅读或研究这本书的人来说,作者呕心沥血好几年居然“可能”没有什么发现,服气吗?


给你一弹弓

有点过于谦虚的味道();要为这本已经出版并公开发行的书画一个“句号”,而不是一个问号或感叹号。


2、前言的谦虚是必要,正文的谦虚显得成文“气势”比较“弱”,解脱而不洒脱:

前言中说:
[/table]
今天,当我把本书呈现在您的面前时,真是如释重负!我并不奢望本拙作对您有多大的帮助,因为您在这方面也一定有许多的感受和思考。如果您在本拙作中能发现有一个亮点或有一句话对您有所启迪,我就心满意足了!
”《书》出版了,总是好事,谦虚和致谢都是必要的;
管它是砖头还是钻石,自有后人评说。
另:《书》的第四章中的第三节提出:
非价格评价因素的差异性不仅是权重分配的依据,也是评标方法选择的依据。换句话说,当非价格因素的差异较小时,可以选择商务部的最低评标价法或七部委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财政部的最低评标价法;当非价格评价因素的差异较大时,应该选择综合评价(估)法,并且可以依据非价格评价因素的差异大小,赋予非价格评价因素相适应的权重。我们可以将这种评标方法的适用性与非价格因素差异性的关系称为非价格评价因素差异性·评标方法选择定理,简称差异评标方法定理。由于评标方法的适用性和非价格评价因素的权重分配都与非价格因素的差异性密切相关,因而可以将差异·权重分配定理和差异·评标方法选择定理合并在一起,得到差异·权重·评标方法定理
。”
(第35页)。
(注:本来是想输入第三章的,看错了,也就打错内容了,只是为了举例,也不再重复输入“准确”的内容了,就用这一段话事呗,不管作者怎么写,反正我是想到哪里就说到哪)
尽管大力从小就没有学好语文,光是从上面这一段话,也能看到反复出现了“可以”、“当
·
·
·
·
·[table=100%,inherit]·时,[table=100%,#ffffff]·
·[table=100%,inherit]·[table=100%,inherit]·[table=100%,inherit]··
[/table][/table][/table][/table]
”及“应该”这个词;通过以前帖子的了解,lanchan是非常具有“咬文嚼字”精神的——咳咳咳,就不说老学究了吧,(笑得也不能太过份,其他网友正在看);也许这是为了更加“严谨”的表述需要,但也同时就造成了语句长,
弱化了理论定义、归纳及文字本身的力量。
如《书》要再版的话,建议修订前,多听几遍唐国强的朗诵《
沁园春·雪
》,或者看看钱忠宝年轻时候的照片,看男神、表“深邃”,品最优。(以下省略一百零二个字)


[/table]
3、总觉得作者提出这个“差异·权重·评标方法定理”[table=100%,#ffffff]
名称有点“
怪怪
”的味道;不知道各位网友能不能帮个忙,给个让大力更“顺耳”的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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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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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17:33:17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不管作者提出的理论是否完全正确,《评标方法概论》一书的出版,都是总结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相关评标办法(方),并结合了作者所见、所闻、所想及在招标投标的实践及积累的基础上,非常具有现代、实用、继承和创新意义。好词这次就说这么多,然后继续大力的非主流。
《评标 .. (2014-11-05 15:37) 
不要对作者太苛求。但是,“差异·权重·评标方法定理”的名称确实有点“怪怪”的。
所谓定理:通常写作「若……条件,则必然……结论」。而上述内容的结构是“若……,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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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19:50:39 |只看该作者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

不要对作者太苛求。但是,“差异·权重·评标方法定理”的名称确实有点“怪怪”的。
所谓定理:通常写作「若……条件,则必然……结论」。而上述内容的结构是“若……,应当……”。

老朽期待大力和刘博士及各位同仁给“差异·权重·评标方法定理”起一个好听的名称。
老朽这个“怪怪”的名称的全称是:“非价格因素差异性·权重分配·评标方法选择定理”,简称“差异·权重·评标方法定理”。
全称可能更“怪怪”了。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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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16:23:46 |只看该作者
谢刘博士提示,有些感想——想到了就说出来了,可能没有更多考虑作者的感受,发言也有不少是断章取义,以后会注意的!
偶暂时把你当作理论或学术界的代表,
关于这个评标理论的名称,您也觉得怪,偶也有点小得意
作者也觉得名称怪,偶把他当成作者本人和出版社方面的代表,算是官方的呗,欧耶!
需要理头绪,用点序列号
1、偶先提供一些基本的素材,供各位在“起名字”时参考:
1.1、这个定理,它不是男女结婚所生,大力下意识反应出来——用起名字软件的话,生辰八字无法确定,不可取 ,需放弃。
1.2,定理还是推论:
1.2.1上文书说道,在《书》第四章中提出了:
差异·权重·评标方法定理和
非价格因素差异性·权重分配·评标方法选择定理

1.2.2、同时,该书的第三章提出:
非价格评价因素差异·权重分配定理,简称差异·权重定理(P26)。
1.2.3、
分析:
从大力的角度理解,第一方面:这两处提出的“定理”,应该第三章是提出的理论“基础”,第四章为“评标方法定理
命名,是合理的;另一方面来说,如第三章的提出的理论作为“定理”成立,则第四章的“
差异·权重·评标方法定理
”,应作为第三章定理的“推论”,更加容易理解和把握。
2、大力对该定理起名的建议:
2。1、最简单且最省心的做法,去掉定理名称中的 中点“
·
”。理由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中点在中午输入法中的输入不是非常便利,不便于电脑输入,即使是手写,也容易和下点和句号相混淆;第二个方面,常见的定理,尤其是简称,都不在名称中间加入“中点”,尤其是中文用语,如勾股定理。
2.2,、直接以作者或者是原创者的姓氏、姓名命名,更可取:
如:
费马大定理、莫德尔猜想
( 资料来源 http://baike.baidu.com/subview/18295/11075322.htm?fromtitle=%E8%B4%B9%E9%A9%AC%E6%9C%80%E5%BE%8C%E5%AE%9A%E7%90%86&fromid=1043000&type=syn)。可以命名为钱氏评标方法定理或钱忠宝评标方法定理;进而,可以继续省略名称中的“方法”两个字,不影响其使用和对照,即:
钱氏评标定理或钱忠宝评标定理
。当然 ,前提是作者不再提出新的评标方法定理;或者是,作者提出了新的评标方法定理,也用其它的限定词作为区别。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欢迎拍砖和头脑风暴;即使是不更改该定理已有的名称,也不影响现有定理的应用;评标方法的名称,是想更加准确定义该定理的使用或应用范围的角度为出发点;该定理内容和思想,更值得深思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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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22:44:11 |只看该作者
非常赞同命名为“钱氏评标定理”或“钱忠宝评标定理”的提议!!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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