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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最近学习合同法的一些认识,再来谈谈对委托合同签订时中标人(第三人)尚不存在问题,个人的一些理解,欢迎各位社友批评指正:
首先:学以致用 社友在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98353&ds=1#345232 提醒我注意 合同法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对于招标人,通常情况下他委托代理机构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而支付报酬的时间应是在完成上述所有工作之后,付款条件也是完成上述所有工作 ,隐含的情景就是产生了中标人。如未能产生中标人,则根据“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规定另行协商服务费用的计算及支付。
另,由于涉及第三人利益。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释义提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以第三人的履行行为为标的,故双方签订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务人事先应当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债务人未征询第三人意见而签订合同,事后征得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也应向债权人履行。”
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报价应含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视为“事后征得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也应向债权人履行。”合同有关服务费支付条款应有效,应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
但如果招标人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报价应含招标代理服务费,而是想把服务费转嫁给中标人,则合同有关服务费支付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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