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agraph] 2014年第一期《招标与投标》刊登了老朽的《关于“废标”与“否决投标”》一文,现贴出来,以凑热闹。 关于“废标”与“否决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颁布前,不合格的投标简称为“废标”,从《实施条例》开始,不再用“废标”一词,由“否决投标”取代。那么,是用“否决投标”好还是用“废标”好呢?
众所周知,工厂的产品检验员要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为“合格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为“不合格的产品”,“不合格的产品”简称为“废品”。检验员的职责是,识别废品,剔除废品,不让废品流入市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进行的合格性评审,犹如工厂的产品检验员对其产品进行检验一样,经评审(检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为“合格的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为“不合格的投标”。与产品检验一样,“不合格的投标”可简称为“废标”,这样的称呼在业内已用了30年,非常贴切,简单明了。 “废”字的基本释义是“失去效用的、没有用的”(源自《新华字典》)。一个“失去效用的、没有用的”投标,用“废标”一词来称呼是非常合适的。
“否决”与“否定”同义。“否决”的基本释义是,“对问题作不承认、不同意的决定”(源自《新华字典》),“否认事物的存在或事物的真实性”(源自《现代汉语词典》)。否决行为,通常是否决者主观意志的表示,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例如,联合国5个常任理事国,完全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否决某个议案。否决行为,通常是否决者的主动行为,可以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约束。否决一词,常常与“否决权”联系在一起。例如,上例中的常任理事国都有否决权。否决的对象通常是动议、议案和提案等。 某投标是否是“废标”,完全是由该投标自身的质量决定的,是客观存在的,并非是评标委员会否决所致。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如同工厂的质量检验员,识别废标,剔除废标,不让废标进入下一阶段的评标。 30年来,当人们提及“不合格的投标”时,可以用“废标”一词来简称。当不再用“废标”一词后,人们就得用“被否决的投标”来称呼,用6个字取代原来的2个字,为什么要弃简就繁呢?
鉴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将否决一词用在评标中是否合适是值得商榷的,特建议,在业内继续用“废标”一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