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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pyy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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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招标制订标书时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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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0 12:54:10 |只看该作者
<p>
引用第7楼ypyyp2007-02-09 11:51发表的: 呵呵,老钱,你的观点和13号令第21条是相违背的呀,当然这也是为公司业务而做的。制订标书是以业主为主,专家补充,有投诉管理部门来更正。招标公司对业主的一些要求提前就要做好疏通工作。
</p><p /><p>这就要看对“重要”的理解了。哪条重要?哪条不重要?</p><p>按你的说法:“制订标书是以业主为主,专家补充,有投诉管理部门来更正。”好像没有招标机构的事。我认为,招标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就应该,而且必须,对招标全过程负责,当然也要对招标文件负责。招标过程中出任何问题,都应该由招标机构负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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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0 13:28:16 |只看该作者
目前在我国进行的机电产品进口国际招标就是这样实施的,在审标书、评标中招标公司主要还是负责商务条款,同时对招标全过程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标书中重要的商务条款和技术条款,按规定是必须加*号的。目前我国国际招标现状是招标公司找业主,业主选招标公司,供大于求。所以只要业主的要求别严重违规、太过分,招标公司都会满足的。
    请看过此帖的招标公司的同仁发表各自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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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0 15:54:35 |只看该作者
<p /><p><font color=\"#0000ff\" size=\"2\">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打*号是要特别慎重的!绝非仅仅重要就打*号!</font></p><p><font color=\"#0000ff\" size=\"2\">打每一个*号都应该有具体的理由。</font></p><p><font color=\"#0000ff\" size=\"2\">我们必须清楚:</font></p><p><font color=\"#0000ff\" size=\"2\">为什么打这个*号?</font></p><p><font color=\"#0000ff\" size=\"2\">打了以后会产生什么后果?</font></p><p><font color=\"#0000ff\" size=\"2\">不打这个*又会产生什么后果?</font></p><p><font color=\"#0000ff\" size=\"2\">不打这个*号行不行? 如果你有充分的理由能肯定地回答:不行!那就打。</font></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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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0 16:26:26 |只看该作者
赞同laochan的几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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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0 23:36:28 |只看该作者
虚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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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1 07:53:10 |只看该作者
<p>
引用第14楼ypyyp2007-02-10 23:36发表的: 虚伪!!!!!
</p><p /><p>但愿您是在说Laochan“虚伪”,不是在说gzztitc“虚伪”。</p><p>如果您认为我的看法“虚伪”,请千万别像我这样打*!</p>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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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1 11:43:59 |只看该作者
招标公司内部,始终对此类问题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多半是借鉴外贸性质的招标公司的做法,业务人员不应参与技术问题条款的讨论,不应发表什么意见,以“业主为主”;

另一种,是由原来带有国内审查性功能的机电设备招标公司发展来的做法,主张:招标公司应该对招标投标的全过程都关注。对于技术问题,自己不懂的,要请教专家,不可随随便便撰写技术规格书,特别是带有*号的技术指标。我倾向第二种。这是工程技术人员应有的做法,也是带有咨询性功能的做法。

希望:大家认真讨论问题,不要有其他的“非正常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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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4 13:54:50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招标机构想过没有,不打“*”号就不能顺利完成招标了吗?

1、毕竟,在大型招标活动中,商务与技术交错,许多问题是相辅相成的。简单的“*”设置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增加麻烦!

2、招标方和投标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是存在不平等的。招标方希望通过“*”获取最大利益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错误的!不要忘记,合同只有在双方达成共识时才能签订,否则出现的问题可能会更大!强扭的瓜不甜。

3、通常而言,用户对“*”没兴趣!因为,从技术方面上讲,用户理解的非常深刻。从商务方面上讲,都是商务谈判专家,知道什么可以让,什么不可以让。“*”对用户而言,没有刺激!

4、通常,招标机构愿意加“*”但招标机构的人员真的比用户的技术人员或商务人员水平更高吗?更能掌握技术、商务要求吗?我看只是要在用户面前表示自己的权威性!企图强迫投标人服从某些不合理条款。
一人之辩,重以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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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4 13:58:2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5楼ypyyp2007-02-09 10:47发表的:
加*号的条款一般是在商务条款和重要技术参数条款上使用,如果招标公司滥用*号条款,投标商可按照13号令第29条执行。这里的情况很复杂,老招标都能熟练运用。那些把“如不满足,把你废掉”经常挂在嘴边的人,也是快被招标公司废掉的人了。


现实是:招标机构的一般工作人员是不会说这类言语的。常常是有某些级别的人愿意把“如不满足,把你废掉”经常挂在嘴边!

可惜,这些人是不会被招标公司废掉的!
一人之辩,重以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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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5 14:28:35 |只看该作者
加有加的麻烦---不加有不加的苦恼-----------挺难处理啊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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